刑事案件请律师会告诉案情结果吗
为什么刑事案件不建议请律师
其实并不知道你是否理解你所提问的内容,或者你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没有区分清楚。
刑事案件是事关生命和自由的案件,是法律上需要承担责任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
,而且大多数人可能对民事纠纷多少了解,但是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却一无所知。
我这样告诉你,刑事案件必须请律师,民事案件可以不请律师。
刑事案件程序严格,除了律师外其他人见不到嫌疑人
刑事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造成的后果一般很严重,自古以来刑法都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只有当行政法或者民法不足以调整法律关系或者不足以规制行为的后果时,才会由刑法来调整。
当刑法一介入,都有严格的程序。刑事案件基本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案件,嫌疑人通常会被羁押在看守所,而嫌疑人的家属到看守所是见不到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串供,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律师能在看守所见到嫌疑人,并和嫌疑人沟通案情,了解情况,帮家属传话和安慰嫌疑人的精神状态。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更为复杂,不能用朴素的理念去衡量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大家都会有一定的生活常识来判断纠纷的本质和可能面临的违法后果。
但在刑事案件中,因为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情节的认定,犯罪细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都是不可控的,一个常人看来很小的细节,有时足以让嫌疑人多坐几年牢。
所以,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为嫌疑人在法律上争取利益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如果真有人建议你在刑事案件中不请律师,那么一定是其他目的的
可能身边有的人会说,不要白花费钱去请律师,这个案子明显会这样判决,请了律师也是白请之类的话。
这样给在刑事案件中建议的人,一定有其他目的。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你想传个话给嫌疑人都不可能,而且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可以办理取保侯审,可以教导嫌疑人采取最有利的供述方式和内容把握。
种种理由说明,即使民事案件不请律师,但刑事案件一定要请律师,不要拿亲人的生命和自由开玩笑。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广泛存在于法律服务过程中,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大众可能会懂些法律常识,但不能说懂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有许多程序和实质环节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到好的利益,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白白丧失许多良机,终会后悔的。
当然,更不要因为一个无能的糟糕律师而放弃请律师的打算,市面上好的律师也很多,多比较,多打听,找一个可靠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帮忙才是对亲人最好的保护。
刑事案件当事人找律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肖文彬
: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有其自行的运转规律、自身的特点,圈内人大多了解,但圈外人往往不明白。因此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与律师沟通起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甚至“鸡同鸭讲”、恍若隔世。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理清刑事辩护、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律。
一、刑事辩护没有定心丸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律师能给他们定心丸,尤其是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方面。比如说对案件有几成把握?有几成胜算?能不能保证结果啊?能不能风险收费?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任何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的回答往往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因为刑事辩护也从来没有“定心丸”,有很多因素并不是律师所能掌控的。
比如有当事人及家属问:
刑事案件一审期限多长?
问这问题的人往往希望能够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等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审判期限为2-3个月不等;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在一般审限的基础上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可以报请最高院批准在上述审限的基础上再延长。若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审限;若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也是重新计算审限。如果审判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需中止审理的原因后才能恢复审理,具体时间也是不明确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甚至司法实践中还会受疫情因素的影响。因此,一审阶段的期限具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无法给当事人一个确定的期限。
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
,除了客观上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因素,辩护因素,可能还有利害关系,主观上司法人员的认知也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具体理由详见笔者以前所写的
《为什么说刑事辩护没有“定心丸”?》
一文,这里不再重复。
二、成功案例和类案只是参考,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得从头开始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在找律师时,往往将律师所办案件的成功案例以及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结果看得很重,往往会将上述思路代入到自己的案件里面。但正如这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刑事辩护的环境和规律显示:每一个案件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挑战,会遇到不一样的证据和事实,遇到不一样的检察官和法官,遇到不一样的审委会和上级法院,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为下一个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从零开始。
如笔者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得从零开始》
文中所述,成功案例和类案只有一点点参考价值,但参考价值不大。由于每个案件具体案情细节不同、各地司法人员认识不同、律师辩护争取不同,其他因素不同,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在这个地方成功的案件,在另外一个地方可能就会遭遇失败;在某个地方遭遇失败的案件,放到另外一个地方却有可能变成成功;以前在同一地方成功的案件,现在却有可能遭遇失败,反过来的情形也有可能。随着时空以及案件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不确定的结果存在。换言之,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为下一个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从零开始。
三、刑事辩护不是纸上谈兵,法律咨询难以解决关键性问题
刑事辩护是对抗性很强的诉讼活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身体力行。因此,法律咨询及其咨询方案的贯彻实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
法律咨询解答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只针对现有的材料作出的分析评判。而刑事辩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阅卷的情况、证据材料的变化、案件事实细节的不一致,甚至庭审的动态变化,导致案件的走向都存在一定的变数。这些在法律咨询中是体现不出来的。
,法律咨询解答的最佳实施者就是解答者本人,世上也没有技能完全相同的两位律师,每一位律师的履历、天赋悟性、专业技能具有专属性、各不相同的,因此,刑事律师的专业技能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不同医生、不同专家操刀动手术的刀工、技术是不一样的。
最后,
法律咨询虽然是律师专业能力、经验智慧的体现,但是在没有具体经办咨询案件之前,还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何况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都有不同于以往其他案件的地方。因此,不要高看以往的成功案例(已成过往),更应看重律师的专业功底、办理具体案件的经验智慧、技能技巧。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四、刑事律师的职责是辩护,是发现问题与展示问题,解决问题的是司法人员与司法机关
这个涉及到刑事律师的角色与定位,也是当事人及家属最不容易理解、最容易产生误会的地方。很多当事人及家属以为,我花钱请律师,就是为了解决案件问题、达到诉讼目的的,你说是不是?这种心理很普遍,但这就是典型的对律师角色及定位的错误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俗地说,
律师只有当事人赋予的辩护权,通过发现问题、展示问题来实现辩护权,而不具备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权、处理权,因为那是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权力,换言之,解决问题的权力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
五、对案件结果预测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在概率方面没办法精确到具体几成、百分比多少,因为有些因素不是当事人与律师所能把控的。很多情形下,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百的概率都有可能变成失败,而百分之一以下的概率都有可能成功。因此,当事人和律师所能做的,就是尽心尽力将自己能把握的因素做到极致。在心理学方面,一种比较科学的心态在于,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预测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既积极争取,又顺其自然,理性地面对人生。
“案子能胜诉吗”为啥真正靠谱的律师从不承诺办案结果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律师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胜诉的关键是证据与诉讼策略
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
例如抚养权纠纷一旦诉讼,法院往往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暂时撤诉则保留了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
以债务追收案件为例,我在办理债务追收案件中经常先从外围信息调查入手,以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就会分析这个债务人的软肋在何处、他最惧怕什么压力,是直接诉讼有威慑力?还是通过发出律师函给他单位或亲属更有威慑力?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断变化修正,直至一个最佳方案出炉。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系统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所能作的好比就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
这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
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即逝。
现行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
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
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
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
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等,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首先,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
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
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满意,有时看不见、摸不着,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萝卜,各有所爱了。
再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
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
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所以,
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保证办案结果。
其次,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毕业或比较熟悉诉讼程序,那请律师自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律师懂的东西你大概也懂;即使有些不懂,上网查询、搜索一下,多花点时间钻研,也会懂。但如果你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你需要自学相关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来应付眼前的官司,你就要计算一下用这些时间钻研法律所支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与有这些时间在自己熟悉的行业进行研究所可能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或未来帮助更大?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再次,律师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够帮助当事人?
大道理不说,我只形象地比喻为大海里的指明灯。船航行在茫茫的大海中,充满着暗礁、激流和巨浪,
有效地避免风险,是保证到达彼岸的关键。
在危机四伏、不知所措的情况下,有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方向,引导你安全地度过险滩,你说重要还是不重要?简单地举一个事例。在诉讼程序中,傻瓜都知道案件在当地法院受理比在异地法院受理好。案件如在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递交了答辩状,则表明你同意异地法院受理,异地法院变为了有管辖权。但如果你咨询了律师,律师一定告诉你不能提交答辩意见,应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认为聘请律师是否有价值呢?
最后,律师不保证结果,但案件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就像一条生产线,倘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使不是废品,也至少都有瑕疵。
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
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尽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或相应的人脉,最终结果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做到了问心无愧。
对这一点,
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
倘若一味追求胜诉的结局而不论基本事实,对律师的办案过程不闻不问,否则便无理取闹、要求退费甚至相互攻击、彼此伤害,那么不请律师、顺其自然也许是当事人最佳的选择。
综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了!
来源|法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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