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没有收到传票怎么办
起诉对方,被告不接传票怎么办
首先我们起诉一个人,并且立案成功后,法院一般会通知被告来法院拿传票,拿了传票签个送达回证即为传达。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被告拒收传票法院就拿他没办法了,其实没这么简单
法院:我有一万种办法让传票送达!!
如果被告不来拿,那法院就会邮寄过去,如果被告人不在家,则让其家属签收,
家属如果拒收,则快递小哥可以找个见证人做个证,然后双方写上自己名字,
如果见证人不写名字,则快递小哥(也就是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传票留在目的地也视为送达。
如果一开始就联系不上被告,那只能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告传达起诉。
公告送达就是法院会在外面贴个公告,公告期为60日,过来公告期就算传达了,公告送达要额外再收取300元的费用。(所以尽量避免公告送达,费时费力)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总结:无论被告耍什么花招,总有办法起诉他,大家收到侵害时可以大胆地去起诉。
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起诉须知等范本都已经放到这里了,菜单栏里可以找到,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自取!
扩展阅读
对方不接受传票,律师也不是很给力,能退律师费吗
对方不接受传票,这个不是问题,可以公告送达的,就是花点时间,如果对方不来,在诉讼中可能还对你有利。
律师不给力,这个是你个人的判断。往往一个案件能否胜诉?它的进程进行到哪一步?并不是律师能够左右的。需要根据法院的工作安排,需要根据提交的诉讼证据。你和律师之间当然是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的,如果你想退费,你需要看是不是符合代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因为签订代理合同之后,律师根据客户的要求提起诉讼,他是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时间而服务的,如果不是风险代理,律师费通常是一次性付清的。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也约定了所付诉讼费退还的条件额度。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律师不尽责,没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否则你主张退费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但你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回到案件本身来看,如果你的案子本身比较复杂,提交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特别是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没有提交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这财产信息,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也有可能赢得了诉讼,而一定能够执行到位。所以一个案件诉讼的情况并不是律师能够左右的。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好的诉讼结果。
律师是以专门的知识为你提供专门服务,他并不能保证诉讼一定能够达到你期望的状态,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达到你的诉讼目标,但律师提供的服务和花费的时间,都是要计算律师费的,在香港,澳大利亚,英国这些地方的,律师法就直接规定律师是要按照工作时长,计时收费的。律师费通常是很难退的,如果确实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可以跟律师协商退还一部分费用。
所以面临一个问题或者案件时,如果你自己能够解决,或者自己能够把握参与诉讼,你最好不要去聘请律师,一旦你聘请的律师,也就应当信任你的律师。无论怎么样,律师是专业人员,他在诉讼和法律上比你要精通的多,他也是专门做这项工作,这里不方便出庭,或者没有时间处理这些事务的时候,律师本身就是代理你处理这些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他就是你的代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他就是你的化身。
如果自己的法律问题非常重要,让你觉得律师确实处理不了。应当及时的终止代理关系。另外委托你信任的律师。
如果被告不收传票咋办
您好!在实践中,有很多人立案之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传票,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扰,有当事人询问不接传票怎么办,难道就告不成了吗?不是的,被告不接传票,我们可以
留置送达
,什么叫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是指受送达人拒收
诉讼文书
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
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
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留置送达也送达不到,那怎么办呢?那就可以采取
公告送达
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
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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