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拿钱捞人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尽早请专业律师还是找关系“捞人”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尽早请专业律师还是找关系“捞人”?
今天,笔者在校友群,看到有校友找某某地公安机关的熟人,其他好几个校友很快反馈,是否“捞人”?看来“捞人”观念“深入人心”,我们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碰到类似事情,也只能表示无奈。现在虽是法治社会,但是类似事情依然常见,托“关系”的想法,依然根深蒂固,家属被拘留后,其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了很久,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法院审理阶段,才想到要找个律师,殊不知,这样操作,很可能错过最佳的法律帮助期。下面,笔者讲述一个曾办过的一个刑事案件,说明律师尽早介入的重要性。
案情概要
小宋(男)和小齐(女)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齐中专尚未毕业就辍学,跟着小宋出来打工。刚开始,小宋和小齐都在工厂打工,每月都有固定收入,因此,他们开始过得还不错。只是好景不长,他们所在的工厂因产品跟不上社会需求,很快破产倒闭,而两人再次找工作的过程中,一直不顺利,两人的日子也越过越紧张。小齐之前在上班期间,曾告诉其同班好友小梁(女),其在外打工,和男朋友合租的一些事情,并曾邀请小梁过来玩,于是,在某一天,小梁真的应邀来找小齐他们玩。他们几人在玩的过程中,在小梁不太情愿的情况下,小宋和小梁多次发生性关系。因小宋和小齐曾带小梁到处玩,花费了几千元,于是小宋和小齐想到以发布小宋和小梁性关系视频为由逼迫小梁支付生活费,但是,仅仅从小梁银行卡中获得几百元。后来小梁回到亲人身边,第一时间就以被强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事发。本案律师直到检察院阶段接受委托才介入该案件,在查看案卷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一开始是以强奸立案,并没有想要追究小齐敲诈勒索罪,因此,之前的几次讯问笔录都是与强奸有关,而因为小齐在后面某一次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想要小梁赔偿他们10000元,因此公安的侦查重点又增加了敲诈勒索的调查,后来本律师介入后,小齐又改口称只索要3800元,但是再想推翻原来的供述,显示不现实了。当然,本案还有很多其他细节,在此不再详述。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小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验教训
1、本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完全是在小齐“如实过多陈述”下,引起侦查机关重点侦查,而最终被认定。敲诈金额3800元是个需要注意的点,按照当时当地敲诈勒索罪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的数额起点为4000元,实际上,假如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及早介入,公安没有将敲诈作为侦查的方向,后续很有可能不会有敲诈勒索的指控。当然,我们作为律师,不能引导犯罪嫌疑人做虚假陈述。但是我们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事情的发生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以及涉嫌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特别是构成该罪名的立案追诉的标准。
2、本案,庭审过程中,因小齐涉嫌敲诈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律师进行从轻的辩护,认为因小齐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3、逮捕前37天系黄金救援期,非常重要。其主要原因如下: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之后难获得无罪开释;2、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最长30天拘留期限内,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4、目前,领导干部也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不愿意干预过问案件。因为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调查、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都可能依法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早已有相关规定,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通过找关系“捞人”,容易遭遇“捞人”骗局。很多被骗者,也知道花钱捞人是有风险的,有的人会收钱不办事、卷款跑路、玩失踪等。被骗者被骗后,也知道自己也涉嫌违法犯罪,也不敢去揭露骗子的罪行,导致骗子大行其道。现在毕竟是有法可依的社会,我们应相信法律的权威,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者,无须“被捞”,自有司法公正来保障其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找关系“捞人”,小心“骗中骗”
文|吴斌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一、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被抓,家属找关系被骗
曾经办理过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该案件的家属是通过笔者曾经办理过的,另外一起诈骗罪案件的家属介绍而找到笔者,找到笔者时,该案的当事人已经处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状态。之所以这个时候才找律师,是因为听信中间人说37天能出来,并且给了几十万给所谓的中间人,家属很是纳闷,托的都是熟人,应该不会玩“套路”,结果却被玩了“套路”,还损失了不少财物。自从听说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认为被中间人所骗,希望通过专业律师,能帮到当事人。
这是笔者经历过的其中一起找关系花了几十万,最后发现没起任何作用,然后才想到找律师的案例。虽然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但是庆幸的是,这种现象仍属于少数。
笔者经常也会遇到一些想委托律师的咨询者,说找关系想把人捞出来,结果人没捞出来,钱却花了不少。钱给了中间人,但是只看到中间人收钱,其他事情压根没看到,收钱之后,更没看到中间人能带来一点好消息,只是一味得等,等,等……最后哑无音信。
钱花差不多了,人被逮捕了,人还没捞出来,这时才发现被骗了。这才想起要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这时,对于再次花钱请律师,变谨慎了,也变苛刻了,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都有了。
不知道其他刑事律师,是否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反正我倒是遇到不少。花钱捞人的事情,经常会发生,毕竟在还没完全实现法治之前,相信关系的人,还是有的。
当律师久了,办理刑事案件多了,特别是办理诈骗类型的刑事案件多了,诈骗的方式和种类,自己都能倒背如流了。但愿这社会,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二、律师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很多人相信“富贵险中求”,包括一些涉嫌诈骗犯罪的家属,都会选择相信关系可以捞人,结果往往也是被骗,这可谓是“骗中骗”,想去报警,又不敢去报,因为又担心行贿被抓,各种矛盾心理横生。
作为律师,真心替他们揪心,钱花了没效果,最后发现是被骗了。相信找关系能捞人,最后发现救命稻草还是法律,还是需要专业,这才想起请律师。
当然,也有些人突然间变谨慎了,最后变成了对律师的高要求,甚至还有要求承诺结果的。当然,也有些人希望律师以极低的律师费接案,要求却很苛刻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能接下当事人的案件,基本都会努力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而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专注于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虽然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但是,认真,负责以及专业完成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是作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也是笔者依法可以作出的承诺。
当事人要求或者不要求,笔者都会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的行业纪律,履行律师的职责以及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三、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委托刑事律师也一样,多点信任,少点套路。共同努力,依法争取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少被羁押,少坐牢。
刑事辩护案件中,在法律的框架内,委托人与律师应是一种共进共退的关系,共同维护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面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系,而不应是一种互相猜忌的关系。
而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这花费的金钱、精力以及成本会更加突显出它们的价值。
刑事辩护案件当中,有些案件,有些案件,有些案件(重要的问题说三遍),有没有律师,结果可能都相差无几。
但有些案件,专业律师的介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即使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辩护方式以及辩护技巧同样会出现不同的辩护结果。
这里就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些诈骗犯罪案件中,罪名未必就一定是诈骗罪,也有可能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却非常之大,相比较而言,诈骗罪属于重罪,最高的法定量刑可以到无期;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对照,孰重孰轻,就一目了然了。
刑事辩护,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找关系可以“捞人”?!当心骗中骗!
附注《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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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雷校正:冯冰冰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部分亲办案例:
1.广东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本案被中央电视台、各省电视台以及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过。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直至一审审判,案件历时一年多,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广东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打掉一个罪名)
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电信”诈骗类案件),赵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本辩护律师二审介入此案,后经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情况得知,赵某某对查获的信用卡根本不知情且也不属于赵某某所有,一审审判阶段,法院不采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最终只认定诈骗罪,并判处了十个月有期徒刑。
3.广东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五天介入此案,在“黄金救援37天”内,依法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3000多)。最后,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当事人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4.山东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二天介入此案,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依法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法律意见,后撰写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4000多),递交给公安机关,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后,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8天,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当事人被羁押了28天后,重获自由。
5.广东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六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9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轻判,可以回家与家属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6.浙江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十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0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得轻判,写这份总结时,当事人已重获自由。
7.广州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姜某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用于国际运输业务,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后因为货主被举报案发,该案涉案走私物品价值1亿多元,偷逃关税3300多万元。
本律师介入后,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撰写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海关。后,海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且该案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至此,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29天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重获自由。回归社会,继续经营自己的饮食店。
8.浙江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程某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一年多,后由于某公司开发黄色裸聊app软件平台,公司股东、主管等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后,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当事人只是一名普通的财务工作人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公司股东、主管及技术人员经营黄色裸聊APP;客观行为上,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后来,本律师撰写多份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1000多),并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了36天后,重获人身自由。
9.广东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徐某某等人因为搭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身体并打砸对方的车辆,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
本律师介入后,认为徐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与其他人事先共谋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车辆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虽然徐某某借着酒劲踢了一脚被害人的车辆(未造成明显破坏痕迹),但徐某某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律师后来通过约见检察官,当面与检察官进行的面对面沟通,听取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32天后,在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天(农历二十八)释放,开开心心和家人过团圆年。
10.广州晏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晏某某因为与某女发生性关系,后被某女男朋友发现,某女男朋友为此向晏某某索取“赔偿”未果。后来,某女男朋友告知某女母亲,说其女遭晏某某强奸,为此,某女母亲及其男友继续索取赔偿,未果后报警,指控我当事人强奸,至此,一起荒诞的“强奸罪”案件“诞生”。
本律师依法在看守所会见晏某某后,晏某某明确表示与某女是同事关系,晏某某与某女完全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连续多天,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第二天还主动送食物给我当事人。从晏某某对本律师阐述的内容以及案件的逻辑关系,本律师判断出这个案件只是一起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并不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案件。于是,本律师亲自前往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经办警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字数:3500多)。收到书面材料的第三天,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了15天后,成功取保候审,获得人身自由。
11.广州程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八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5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开设赌场罪,能够适用拘役,量刑是非常之轻的。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也十分满意有效的辩护。
12.安徽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从宽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黄某某获得缓刑判决。
13.浙江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阻击检察院批捕,并变更当事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重获自由。
14.广州柳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三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1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9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15.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供有效的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李某某获得轻判。
16.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获缓刑)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的第二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最后,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陈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轻罪辩护——更改罪名为盗窃罪)
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成功的更改罪名,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终陈某某被控盗窃罪,仅判了八个月有期徒刑。
18.刘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判决,历时仅47天,并且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最低刑期的辩护意见。
19.许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许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龚某某等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
龚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后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据理力争,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害财物罪,最终在法院阶段,获法院轻判拘役三个月。
21.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保留公职)
李某某一审获重判,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才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最终李某某获轻判,并得以保留公职。
22.康某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针对涉案价格的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辩护,最终获法院轻判。
23.杨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轻罪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认为本案不应该适用重罪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应该适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据此,辩护人提出大量的辩护意见,并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审判阶段,获轻判七个月,“实报实销”。(“伪基站”犯罪案件)
24.覃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审判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并做了轻判。
25.张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罪轻辩护——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罪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从犯、未遂、坦白的辩护意见,最终,张某某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6.赖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罪辩护——二审发回重审——跟进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赖某某系被同案犯欧某某蒙骗、恶意陷害,赖某某与涉案毒品无关的合理怀疑,且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赖某某对涉案毒品可疑物进行占用、加工、贩卖等实质性控制或管理的结论,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结论,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赖某某无罪。
27.邓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认定为从犯)
该案曾引起某领域的轰动,并被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关注度极高,涉案人数极广;后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提出了变更轻罪名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依法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获得检察官的赞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官与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并变更为轻罪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定为从犯。其实本次的成功辩护,辩护人是从公安阶段就已经开始出具了多份书面的辩护意见,这些书面的辩护意见,为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
到底是请律师辩护,还是找关系捞人
——刑案通识(二)
时不时就被人问问,刑事案件能不能找关系捞人。加之这两天看到了一些所谓“刑事案件尽早找律师比花钱托关系更管用”的文章。今天就说说这件事。
一、能不能。
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我来回答。各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一下判决案例,你会发现每年都有司法工作人员因各种枉法行为而被判刑。
如果不熟悉案例检索,那就看看新闻。当年,刘汉被公安机关列为查处对象,但其通过破财而免灾(见新京报《四川刘汉兄弟涉黑敛财轨迹》)。河南商丘的一起轮奸案,在关系斡旋下,受害人被诬蔑成卖淫女,施暴者只判缓刑(见羊城晚报《司法掮客是法治社会的耻辱》)。湖南省双峰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司法机关“请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见中国青年报《湖南双峰县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执行时,出现了不少提前用钱买刑,用钱捞人,用权捞人的现象,被社会所诟病。”(见新京报《河南高院院长:职务犯罪出现用钱捞人现象》)
无需过多罗列,能不能找关系捞人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二、你能不能
不过,我想提醒各位,“能不能”是一个问题,“你能不能”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请注意,我在这里特别加了一个“你”字。
同样据新闻报道。广东惠州市某区公安分局的副政委因违纪被“双规”,朋友花钱“捞人”却被骗(见今日惠州网《公安局原副政委违纪被“双规”涉黑嫌犯欲“捞人”被骗百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副区长闫某被双规时,其子找人“捞父”被骗328万。深圳街道办原副主任李某被抓,妻子心急“捞人”被骗750万。(见中国新闻网《半年发生3起贪官家属"捞人"被骗案》)
如果你觉得这些人是因为“官小”“钱少”才被骗,那么咱们看看“官大”“钱多”的。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得主,被誉为“中国李嘉诚”的富豪袁宝璟,其妻子为“捞人”被骗千万(见京华时报《袁宝璟妻子捞人被骗案终审》)。“20亿村官”周某被调查期间,其子花钱“捞人”被骗2700万(见中国新闻网《半年发生3起贪官家属"捞人"被骗案》)。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被中纪委调查期间被骗200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授意丁某捞人,结果被骗4400万元。(见凤凰网《“捞人”骗子缘何屡屡能成功?》)
现在思考”你能不能“这个问题。论财富,你是否比这些身家亿万的人更加实力雄厚?论地位,你是否比这些省部级高官更能够翻云覆雨?亿万富翁、封疆大吏、甚至包括自己就是警察系统高官的人,每日浸淫在关系网之中,却依旧不免掉进骗子的陷阱,那么你凭什么认为天上会掉个馅饼砸在你头上?
三、找关系还是找律师
那些所谓“刑事案件尽早找律师比花钱托关系更管用”的文章,理由无非是:找关系花钱太多,等再想找律师时可能发生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家属找关系也难以及时了解案情,而律师则有法定的会见和阅卷的权利;找关系难以保护被抓之人的法定权利,而律师则可以依法控告……凡此种种,不再赘述。
这些说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实逻辑错误。如果真有关系,人早就被放了,何需支付律师费或请律师去控告?所以,关于到底是找关系还是找律师,决定因素是看你自己有没有可靠的关系。
当年,刘汉花钱不仅能解决问题,还能结识领导,他自然找“关系”。后来,情况变了,关系断了,想找关系也没有了。
四、如何防范骗子
关系万千重,老祖宗早就说透了。一部《中国通史》,其实就是关系学大集成。实在没时间,翻翻《红楼梦》、《官场现形记》也能参悟到很多精髓。所以,我在这里只写如何防骗。
防骗第一招:“看大势”。
同样是刘汉,不同时间,不同结果。当靠山都自顾不暇时,还有比靠山更大的关系吗?这就是“大势”。
实践中,很多人忽视“大势”。前段时间,某涉案百亿的某宝案当事人家属前来咨询,说是朋友推荐了我,但同时说另有一个号称有关系的人承诺在37天内把人放出来,所以其难以在我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取舍。对于这样的咨询人,我从来都会面带微笑地说:“祝你好运”。在大领导钦点、公安部督办的案件中,咨询者竟然相信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可以通过关系帮犯罪嫌疑人在37天内就能洗白脱身。自古道:“天时第一、地利第二、人和第三”。天时不予,却想通过人和去逆天改命。这显然不是天上掉下馅饼砸在了自己头上,而是你自己变成了馅饼去砸到了骗子头上。
防骗第二招:“上赶的不是买卖”。
《官场现形记》写张三上下打点,求得到某府一叙之机,不想府主三言两语即端茶送客,张三甚是气郁,正待找中人要回银子,中人讽张三,旁人踮足翘首苦等年余尚不得见府主一面,你张三却想立竿见影,你当这“关系”是花钱买菜吗?
再看新闻。南方某法院副院长酷爱麻将,凡有求于他,必得先结识该副院长的掮客,由掮客安排会面(见网易新闻《法院副院长家的麻将声警醒了谁?》)。
物以稀为贵,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可是一旦遇到了刑案,居然有人会相信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主动说:“我有关系。”更致命的是,这种主动提供上门服务的人,若仅仅是个骗子,无非让你破财。怕就怕,有些人不只让你破财,还会招灾。《官场现形记》说李四见张三苦于投效无门,于是主动说为其打点。后李四见某官,向某官承喏张三许以百金为报。可待张三将百金交与李四之后,李四将八成留作己用,反向官员说张三变卦,只收得二成。于是某官对张三甚是气恼,心下便有了难为张三之意。
现实中有没有李四这样的人?当然有。
防骗第三招:“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有些敬业的骗子会揣摩客户心理,不仅不提供上门服务,遇到自投罗网的人,还会拿腔作势地推脱一番。曾有某朋友介绍的一个咨询者,说自己花钱找到了一个很有关系的大律师,开宝马,用名牌,办公室里有很多官员合影,还说这个大律师非常忙,约了四五次才见到。
听到“官员合影”,我就开始怀疑此人有问题,结果调查了一下,发现果然是个骗子。真正的关系,需要用照片来让别人看吗?
对于这些伪装较深的骗子,你最好学会自己做调查。看看他到底作过什么事情,以及他做事情是否符合情理逻辑。如挂照片这类事情,你不妨问问这些官员都是谁,然后回来检索或打听一下这些官员的为人。如果某些官员在官场上是对头,那么显然真有关系的人不会把对头照片放在一起。万一被人看到,不就成了哪边都不讨好的脚踩两条船了吗?
中国的关系历来集中表现在血缘、地缘、上下级、战友同事、门生校友这五类,所以,当一个人号称自己有关系,那么你就应该想办法了解其关系的建立基础到底是什么?如果既没有发现他爸是李刚,也没有发现他参与山西会这类同乡组织,还没有上下级或战友校友这些关系,你就必须反复提醒自己,他的关系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
当然不排除类似赖昌星那种花钱买关系的人,但这些人花钱买关系的首要目的必然是为自己的产业提供保护。对于这类人,你要考察他的产业是什么,规模有多大,以及如何经营。如果一个没有自己的营利性主业,也看不到他曾经的经营业绩,却号称自己花钱维护关系,那么你觉得可能吗?
防骗第四招:“虾走虾道,蟹有蟹窝”
《水浒传》里有句话,反复出现了多次“不怕官,只怕管”。刑案找关系也是这样。现实中经常能看到一些人常年盘踞在看守所周围,不排除这些人确实与个别内部人员相熟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他们在个别程序上确实会得到些许照顾的可能性。所以,你不能说他一点关系没有。
但是,一个与法官关系好的人,一定不会常年窝在看守所门口。简单从行为经济的角度分析,就能得出这个答案。所以,当一个人在看守所门口号称自己有看守所的关系时,或许真实。但如果他在看守所门口号称自己有法院的关系,那么他八九就是骗子。或者,他说有看守所的关系,可以通过看守所的关系保人无罪,那么八九也是骗子。所谓“虾走虾道,蟹有蟹窝”,看守所的手很难伸到法院。
防骗第五招:“请律师”
前文列举了一些“关系有用”的新闻案例,这是现实,无法回避。但是,存在这些现实,不等于“律师没用”。
专业律师常年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打转,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请个懂行的专业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一下“关系”的真伪,能大大降低受骗几率。
另外,鸡蛋不能再放一个篮子里。先找个律师,那么即便将来被骗了,至少还有律师辩护作为兜底。而一旦钱被骗光了才找律师,那就真的没机会了。
再有,找关系是违法的。我不想咒您,但必须提醒,万一里面的人还没出来,您倒先进去了,请个律师也是给自己留条后路。
还有,人做事,都需要台阶。除了极少数跋扈之人,就算你有关系,关系帮忙时也要有合适的理由。从律师手中得到一份专业性强、逻辑自洽的法律意见,能够事半功倍。当然,还是那句话,找关系是违法的,所以律师的法律意见一定要基于专业性,而不是律师与关系的合谋。
最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欺骗是一个存在千年的老手艺,过去没有杜绝,今后也难以完全根治。我只能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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