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请的律师却为被告服务
如何看待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由于替被告(道德上所谓的“坏人”)辩护而被威胁和攻击的现象
就事论事的说,这不但不能表现中国集体的道德水平高,还只能表现中国集体的法律意识极差。
首先明确的是:辩护权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的宪法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一是制约侦、控、审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表现了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以上摘自百度百科。
也就是说,“坏人”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是“合法”的。
那么律师为“坏人”辩护虽然是合法的,但“明知”对方的行为有错,还想尽一切办法替“坏人”开脱,这是不是不道德的、不合理的行为呢?这些律师是不是真的是那种一心为了钱、为了名的道德败坏的另外一种罪恶的帮凶呢?
——这应该充分反应了大部分中国人的想法。
那么回答是:不是。
首先,“坏人”真的是坏人吗?作为对事实、对被告、对原告、对证据、对证物基本上是“一无所知”或者“道听途说”的中国人,他们凭什么认为被告就一定是坏人?假设最后发现其实是一场诬告呢?错告呢?而律师可以直接接触到基本上是所有的资料,他们的判断肯定比观众准,因为接受辩护是站得住脚的。也就是说,律师认为被告确实是无罪的,因此接受辩护委托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律师不是上帝,中国人更不是。既然不是上帝,就不可能对事情的真相绝对明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保证的不是“结果正义”,而是“程序正义”。比如说,用“明知道是伪造的”证物,判定了一个“明知道是有罪”的人的罪行,这是正确的吗?有人可能说是,我说放屁;在一个国家里,绝对不可以凭借“主观意义上的善恶”来判定罪行,判罪的流程必须是合法的,健康的,正义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出场,为什么呢?其实挺简单的,最普遍的情况就是,被告人如果压根就是法盲或者不怎么懂法的话,在诉讼方使用法律武器的时候,被告人将根本不知所云,从而因为这种“不公平的辩护环境”导致被判罪,这就是“不公平”的。为了保证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被告人有寻找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如果是被告人找不到,法院一般需要指定律师;如果是被告人拒绝,那么可以由他自己进行辩护。)也就是说,律师对辩护方的维护是是保证被告能够得到正义的审判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律师成功地为被告开脱了罪名或减轻了罪名,也不是所谓的“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如果有所谓漏洞,是法律的错误,不是律师的错误),而是依赖法律的规定,摆脱了对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最后,以上两种都属于“正当”的前提基础上,对律师行使自己的职责做出妨害必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非理性行为;但假设该被告确实罪无可恕,该律师确切知道这一点,该律师确实是为钱为名之类的需求接受了这个辩护,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终于可以“向这种垃圾律师发起威胁和攻击”了呢?当然不是!我前面已经说了,不论怎样,被告委托律师,律师接受委托是“绝对合法”的行为;在这种律师确实是“非正义”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道义上对被告律师做出道德上的谴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威胁什么的在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较为具体且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做出攻击行为的话完全可以认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未必是犯罪,但比如砸玻璃我想告个触犯治安管理条例什么的并不过分吧。)也就是说,这些人妄图以犯法或者说不合法的手段去阻止一件他们认为不道德但合法的行为,这是把道德标准绝对凌驾在法律之上的不理智行为,是不应当支持的。
最后的最后,为什么在中国经常会出现这种事呢?
一嘛就像我说的,大部分人都不懂法,没有法律意识,而且学识少,素质低,或者太年轻,易被蒙蔽;
二嘛,我想是因为中国长期对律师(在古代叫讼师吧)这种职业的歧视问题,所以让大部分人下意识的就把自己的地位摆在了律师上,所以无法接收律师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当官的发表了支持言论,你看看一般会有人敢威胁和攻击么?背后骂两句就完了);
三嘛,你难道真的会以为是中国道德素质高么……是因为这个社会环境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大部分观众带着有色眼镜去看事情,然后下意识地把加在自己身上的不公平发泄到自己认为是“坏人”的一方,这本来就是一种异常得社会氛围啊。
一不小心写多了,仅仅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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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内容。首先要说明的是,在法律这个领域,如果出现“个案”因为法律的规定无法达成“观众”的目的,而这并不是法律的不合理导致的时候,请保持心平气和,不要突然就觉得是社会的堕落,制度的空子,执法者的腐败等等……
那么看看这篇博客,首先是辩护律师的看法,我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意的:在遭遇突发不法事件时,尤其是作案人手持凶器时,所有人均需保持冷静,避免做出刺激作案人的行为,这是对生命的珍惜。在这种时候,任何刺激作案人的行为并非错误,或者确实可能逃出生天,但更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这时反抗与否的对错是真的无法判定的,只能说结果证明一切。)
第二点,我对于这个微博是否辩护律师本人所发持有怀疑态度;请看微博头像似乎是由小图片放大而成,再看粉丝存在明显的刷粉行为(存在大量6元1000粉的头像),所以总的来说这是非常靠不住的消息来源。
——另外,根据我个人从网上搜到的对本案的一些了解,我个人被告方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问题的(请明白这并不是减刑的理由),换而言之他确实是有可能因为一些突发情况临时作出的杀人的决定(比如被害人的放抗、大喊等)。从本案的作案上来看,博客主认为的不论被害人怎么做,都难逃一死的“故意杀人”应该是有一定质疑余地的,首先猥亵罪和奸杀罪的量刑是完全不同的(从事件调查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是“意图强奸”,所以以强奸罪来讨论也没问题,但奸杀和强奸还是完全不同程度的量刑),其次作案人当时确实是进行了“伪装”,并没有必要进行杀人行为(说在同一个学校抬头不见低头见纯粹扯淡)。因此这杀人行为确实应该不是故意的。(但这也不是减刑的理由,这个只是不成为加重刑罚的理由而已)
事实上,根据微博上另一篇帖子分析得我觉得挺好(看这个)
http://
blog.sina.com.cn/s/blog
_5430d0840100zzlv.html
最后,博主对“辩方律师”的抨击是合理的,正义的,但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被抨击者未必是真货,辩护过程也可能并非如此)。
律师费可由被告方承担的12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
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
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输了官司才知道,我请的“律师”却被对方买通了
你好,我是杨颖。
前两天和小米聊起了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她问我为什么业务好?我说
投入在哪里就产出在哪里啊
,我不太关注别的方面,主要关注业务能力。
后来我想了一下,为什么我这么关注业务能力,这和我执业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成为律师以后,接到的第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我一个长辈的朋友小军。
小军来找我的时候一审已经输了
,他说他死活想不通这个案子为什么自己会输,就是打到天边,这个官司他也要打到底。
小军的案子是这样的,他住在村里,要盖房子,就找到了老李。老李说自己有施工队,工和料全包,一共是12万。
小军觉得价格合适,就同意了。这老李呢,就分别又找了工人来干活,结果
从梯子上摔了下来,
把脚后跟摔成了粉碎性骨折
于是木匠就以雇佣关系把小军和老李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共计
多元。
知道被起诉以后,
就去找了个“律师”
(后来经过我了解,其实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是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当地司法局考核通过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只要高中毕业就可以申请,他们可以在基层代理普通民事案件),收了他500块钱的代理费。
这人同时还跟他说,只有他找律师没有用,因为他和老李都是被告,所以把和他在
同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的另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介绍给了老李。
就这样小军和老李一人一个“律师”去开了庭,小军的“律师”跟小军说,只要
《授权委托书》
写明是特别授权,小军就不用去开庭了,啥心不操都交给他就行,小军一听,“疑人不用”,就果断地签了这个授权委托。
在这里有一个小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给大家普及下,诉讼代理人有两种授权委托,
一种是一般代理,另一种是特别授权。
比如说,如果有人起诉你还款1万元,一般代理的律师可以去应诉,但是不能告到一半说我决定撤诉不用被告还钱了。
但是特别授权的律师就可以说,我不用被告还钱了,而且这个责任,原告还必须承担。
我一般是不跟当事人签特别授权的
,第一是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把关键问题都交给委托人决定;第二也是保护自己,万一哪句话说得不合适,还能有个退路。
小军的律师拿着小军的这个特别授权委托去开了庭,没几天法院就判决老李不用承担责任,
所有的责任都由小军承担
这小军当然是想不通了,怎么想自己都不认识木匠,凭什么所有的钱都要他一个人赔?
他的“律师”给他解释了半天
,劝他不要上诉,说是上诉了也赢不了,可是越劝他心里越不踏实。
于是找到了我,我当时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小军会输掉官司。
因为按照我的理解,小军和老李之间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就是说,他们的合同是约定好了一共这么多活,干完多少钱;
老李和木匠才是雇佣关系
,就是老李雇佣木匠干活,一天多少钱。
所以这个赔偿应该是由雇主承担,怎么看也不应该是由小军独自赔偿,跟老李无关。
但是开庭小军没有去,所以个中缘由他也说不明白,就决定先上诉再说,到了二审法院去看看一审的庭审笔录,就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了。
上诉之后,
小军说他的“律师”还找过他
,说上诉根本没有用,白花上诉费和律师费,我这种律师就是自己没有案子,专门骗他这样的人的律师费的,让他撤诉,不过小军当然没有听。
上诉后,我去二审法院的法官那里看了庭审笔录,看完我就知道其中的蹊跷了。
小军的“律师”
拿着特别授权代理,当庭说了这么一句话,
“我承认木匠是我雇的
,应该由我自己赔偿,和老李没有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当庭承认的事实,对方就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了。
而承认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当然法官也就不用再过多思考了,所以这个
案子都判在小军头上也就不奇怪了
这个案子二审开庭的时候,虽然
木匠也说
了他认为
应该是老李赔钱。
但是小军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一审已经承认了对方的诉讼请求,二审也没法改变了,
最后小军二审也确实是输了。
但是这个案子小军和老李用了同一个所的法律工作者,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个案子,小军和老李是有利益冲突的。
正常的情况下
,应该是小军的代理人抗辩说小军和木匠不构成雇佣关系,所以应该由老李赔钱。
而老李的代理人应该抗辩说,小军作为实际受益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各代理人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权益这才应该。
而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是
不能同时代理两个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
也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大所因为律师多,都会建立案件检索制度,以避免出现同一个所的律师出现在一个案子里分别代理原被告的违法情况。
更重要的是,他的代理人当庭这样说,
根本没有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大概率可以判断是拿了老李什么好处,跟老李的代理人两个人商量好了就是挖坑埋小军的。
(怎么找到一个好的律师呢,我写过一篇爆内幕的文章,可以点击查看
《手把手教你挑选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为了接案子对外都自称自己是律师,但是法律规定他们
不得以“律师”的名义
对外招揽案件。
其实区别也很简单,看一下证就行了,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是
红棕色
的封面;而他们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是
的封面。
不用说,这两个“律师”显然是违规执业了,所以我把庭审笔录复印出来交给了小军,也告诉他,案子我是无力回天。
但是根据这两个人的违规执业行为,
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投诉
,他的代理人没有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后来我听说小军还没有投诉,他的“律师”就来找到了他,说这个事情他不用赔钱了,自己会帮他解决的。
后来听说这个人自己掏了一部分腰包
,又跑到老李那里去要了一些钱,还对原告连哄带骗的,让原告少收了一些,把这个事情解决了。
这个案件现在
过去十年了,我依然记忆犹新
,而且对我影响重大。
这个“律师”收了500块代理费,当然老李应该也给了一些好处费,问题是最后事情解决不了还要自掏腰包。
本来是想着能赚一笔,结果最后还赔了钱,而且小军绝不会再说他的好话。如果有人找律师,小军肯定得说,无论如何你不能找他。
小军如果坚持投诉他,怕是还要吊销他的执照。
为了平息这件事,他应该也没少费工夫,这个时间精力不能拿来挣钱,一来一回这个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他有没有从此吸取教训我不知道,但是
我却是吸取了他的教训
精耕业务看上去是比他这样的歪门邪道要辛苦,但是心里坦荡,其实最后耗费的精力是差不多的,并且只会越来越好,还没有风险。
他只想着赚轻松钱,
以为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能够掌控一切
,反正小军不懂法,忽悠一下不会上诉。
但是完全忘记了别人也是人,有自己的想法和社会关系,他想不到小军这么坚持,也想不到半路杀出来的我会坏了他的好事。
当他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时候,只是因为
他不知道海到底有多深,天到底有多高而已。
所以这些年来,我一直老老实实地学习,做业务,不给自己乱贴title,也不乱做承诺,纯粹而直接。
碰见有人给我挖坑,我就努力识穿并且避免,只做自己的事情,从不去理会他们,也有人跟我说,这样会不会吃一些亏,占不到一些小便宜。
会的,
但是这样活着踏实痛快!
*作者:杨颖,律师,自2009年入行至今,每年办理很多各种类型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现在致力于更新“法仁星球”公众号,想要通过普法告诉大家,法律人也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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