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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跟犯罪嫌疑人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贡紫萱 2022-06-22 12:13:06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说法律援助的的范围

国务院发布了第385号令,即《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民事诉讼案件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再比如刑事诉讼案件中: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5)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此外,如湖南省范围内,《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得范围更广,除了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像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

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请律师越早越好,因此,很多“家属”第一时间来咨询委托。然而,不少人因为系同事、同学、男女朋友等关系,而无法顺利办理委托手续。那么,到底哪些人才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呢?

实务中,一般只有下列三种人才可以:

委托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其本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在押,其本人委托辩护律师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在实务中所占比例非常小。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如果是在讯问时口头提出请求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如果是向看守民警提出请求的,看守民警也应当制作笔录,并将其请求及时转达给办案部门。

在实务中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推诿不转达,一个是乱转达。

推诿的情况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求后,承办人员回绝说要向看守所管教提,然后回头给管教提,管教要么不转交,要么转交后还是到了承办人员这里,承办人员继续视而不见,就陷入死循环。

乱转达就是承办或者管教不按规定转达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推荐介绍自己熟识的律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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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然而,即便犯罪嫌疑人提出具体的律师名称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也及时传达到位了,往往也很难顺利委托。

原因有二:一是实务中看守所卡的很死,委托书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属的签名,否则连看守所都进不去;二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需要收费的,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支付费用。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注意,这里推荐律师的主体只能是当地律协或者司法局,而且要满足提出的请求无具体对象和无监护人或近亲属两个前提条件。实务中,出现的本地区律师包圆,外地区的律师很难进入的现状,大家稍微想想就知道怎么回事了。

当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这里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务中,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占据绝大多数。

那么近亲属都包括哪些人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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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出,刑事法律意义上近亲属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法律,是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也就不难理解文章开头提到的同事、同学、朋友不能作为委托人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即必须领取结婚证。实务中很多办过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也是不行的。因此,男女朋友、未婚妻、未婚夫、前妻、前夫都是不能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

父母子女的理解难度应该不大,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理,子女应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争议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广义的认为,应当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狭义的则认为,只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实务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不过,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理念出发,应当适用广义说,甚至应当包含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委托辩护律师时,为什么要强调近亲属的身份呢?主要是因为看守所会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有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要派出所或居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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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人或组织,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其他个人和组织;精神病人的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及其他个人和组织。其范围一般要大于近亲属的范围。

同样,监护人委托辩护律师也要提供作为监护人的相关证明。

由于政策差异,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在特殊情况下看守所才会允许文章开头提到的这些人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刑事案件当事人找律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肖文彬

: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有其自行的运转规律、自身的特点,圈内人大多了解,但圈外人往往不明白。因此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与律师沟通起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甚至“鸡同鸭讲”、恍若隔世。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理清刑事辩护、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律。

一、刑事辩护没有定心丸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律师能给他们定心丸,尤其是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方面。比如说对案件有几成把握?有几成胜算?能不能保证结果啊?能不能风险收费?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任何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的回答往往不会令当事人满意,因为刑事辩护也从来没有“定心丸”,有很多因素并不是律师所能掌控的。

比如有当事人及家属问:

刑事案件一审期限多长?

问这问题的人往往希望能够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等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审判期限为2-3个月不等;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在一般审限的基础上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可以报请最高院批准在上述审限的基础上再延长。若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审限;若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也是重新计算审限。如果审判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需中止审理的原因后才能恢复审理,具体时间也是不明确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甚至司法实践中还会受疫情因素的影响。因此,一审阶段的期限具有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无法给当事人一个确定的期限。

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

,除了客观上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因素,辩护因素,可能还有利害关系,主观上司法人员的认知也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具体理由详见笔者以前所写的

《为什么说刑事辩护没有“定心丸”?》

一文,这里不再重复。

二、成功案例和类案只是参考,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得从头开始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在找律师时,往往将律师所办案件的成功案例以及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结果看得很重,往往会将上述思路代入到自己的案件里面。但正如这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刑事辩护的环境和规律显示:每一个案件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挑战,会遇到不一样的证据和事实,遇到不一样的检察官和法官,遇到不一样的审委会和上级法院,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为下一个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从零开始。

如笔者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得从零开始》

文中所述,成功案例和类案只有一点点参考价值,但参考价值不大。由于每个案件具体案情细节不同、各地司法人员认识不同、律师辩护争取不同,其他因素不同,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在这个地方成功的案件,在另外一个地方可能就会遭遇失败;在某个地方遭遇失败的案件,放到另外一个地方却有可能变成成功;以前在同一地方成功的案件,现在却有可能遭遇失败,反过来的情形也有可能。随着时空以及案件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不确定的结果存在。换言之,再多的成功案例,都不能作为下一个案件成功的保障,都得从零开始。

三、刑事辩护不是纸上谈兵,法律咨询难以解决关键性问题

刑事辩护是对抗性很强的诉讼活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身体力行。因此,法律咨询及其咨询方案的贯彻实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

法律咨询解答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只针对现有的材料作出的分析评判。而刑事辩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阅卷的情况、证据材料的变化、案件事实细节的不一致,甚至庭审的动态变化,导致案件的走向都存在一定的变数。这些在法律咨询中是体现不出来的。

,法律咨询解答的最佳实施者就是解答者本人,世上也没有技能完全相同的两位律师,每一位律师的履历、天赋悟性、专业技能具有专属性、各不相同的,因此,刑事律师的专业技能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不同医生、不同专家操刀动手术的刀工、技术是不一样的。

最后,

法律咨询虽然是律师专业能力、经验智慧的体现,但是在没有具体经办咨询案件之前,还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何况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都有不同于以往其他案件的地方。因此,不要高看以往的成功案例(已成过往),更应看重律师的专业功底、办理具体案件的经验智慧、技能技巧。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四、刑事律师的职责是辩护,是发现问题与展示问题,解决问题的是司法人员与司法机关

这个涉及到刑事律师的角色与定位,也是当事人及家属最不容易理解、最容易产生误会的地方。很多当事人及家属以为,我花钱请律师,就是为了解决案件问题、达到诉讼目的的,你说是不是?这种心理很普遍,但这就是典型的对律师角色及定位的错误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俗地说,

律师只有当事人赋予的辩护权,通过发现问题、展示问题来实现辩护权,而不具备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权、处理权,因为那是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权力,换言之,解决问题的权力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

五、对案件结果预测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在概率方面没办法精确到具体几成、百分比多少,因为有些因素不是当事人与律师所能把控的。很多情形下,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百的概率都有可能变成失败,而百分之一以下的概率都有可能成功。因此,当事人和律师所能做的,就是尽心尽力将自己能把握的因素做到极致。在心理学方面,一种比较科学的心态在于,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预测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既积极争取,又顺其自然,理性地面对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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