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邓学平:认罪认罚背景下,找律师还有用吗
当前以认罪认罚形式结案的比率已经达到了85%左右,未来这个比率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根本不愿意聘请很优秀的律师为其辩护。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案件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于是乎,很多人开始感叹刑辩已死。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业务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但是这种挑战和冲击,真的有一些人所描述的那么严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一个事实:
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辩护的比率一直不高,据有关部门统计大约在30%左右。
而在这30%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形式辩”、“套路辩”,真正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能的很可能不到一半。这意味着,在普遍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以前,真正由优秀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的案件也不足一成。两相对比可以发现,
即便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真正优秀的刑事律师依然会有自己发挥的舞台。
只不过,这个舞台的重心可能更加前移,律师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可能跟之前有所不同。
不熟悉我国刑辩实务的人,往往认为庭审辩护是刑事律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舞台。其实未必如此。
在我国,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场所一直都是检察院。
绝大部分无罪案件,都是在审查逮捕环节实现的。行内有黄金37天的说法,意即批准逮捕前的37天是最重要的无罪辩护窗口。一旦案件被批准逮捕,那么最终以无罪结案的概率将降至万分之几。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又一黄金窗口。如果沟通得当,在检察环节就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根本无需拖到庭审。一旦到了法院环节,若想推翻或改变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往往要付出比在检察环节更大的努力。
我在中部某省代理的一起黑社会案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主要辩护目标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时,曾经四处张贴公告,认定我的当事人是一个重大黑社会集团的首要分子,凡举报我的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一律给予奖励。此案经过多次延期侦查,几乎把当事人的过往生意查了个底朝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仔细研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涉黑。我们先是撰写了一份简明扼要的法律意见邮寄给检察官,随后跟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当我们确认检察官愿意跟律师进行坦诚沟通后,我们又专门围绕是否涉黑递交了逾万字的辩护意见,并将意见抄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经过数轮的细致沟通,最终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同意拿掉涉黑定性,改以恶势力起诉。
这非但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保住了当事人的巨额财产,而且也减轻了律师在庭审环节的工作压力。
在认罪认罚制度面前,刑辩律师唯一的生路就是增强辦护力量,提高谈判筹码。
当定罪量刑变成一个控辩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的事情的时候,某种程度上对律师也是一个契机。毕竟,很少有法官愿意跟律师做这件事。任何谈判,最重要的都是筹码。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律师的谈判筹码越大,就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越多的利益。如果谈判筹码很小,甚至完全没有谈判筹码,那么检察官将在量刑协商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律师只能沦为可有可无的陪衬。
律师寻找谈判筹码的过程跟律师寻找案件辩点的过程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也不完全雷同。
我可以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一起官员的受贿案件中,调查结论是受贿二千余万元。其中有六百余万元是购买房产时的价格和房产鉴定价值的差价,其余一千三百余万元则全部是现金交易。我们一方面对价格鉴定提出了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参照案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在内的近二十条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通过收集书证证明同一小区存在数套均价低于案涉房产的交易案例。我们试图证明,鉴定价格虚高,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价格并未显著低于市场价。此外,我们还对三名行贿人制作了调查笔录。结果这三位行贿人无一例外的推翻了此前的口供,改称实际并未行贿,并称自己的行贿口供是指供诱供的产物。
在做好有效的法律准备的基础上,我们的策略是尽可能在检察环节取得突破和进展。我们知道,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改变金额将会非常困难。我们还知道,无论如何辩护,受贿金额都不可能降到三百万元以下。我们同时还知道,即便二千余万元被全部认定,案件也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在量刑区间已被限定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时候,激烈的法庭辩论未必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此案的最佳辩护方式,应当是充分利用手中的谈判筹码进行量刑协商。
我们认识到,受贿金额确实是撬动量刑的一个筹码,但却未必是最大的筹码。因此,我们要有所得就必须要有所失。经过仔细推演,我们最终跟检察院的沟通策略是:如果检察院愿意拿掉这六百余万元的指控,我们愿意放弃对现金部分的辩护。我们愿意对余下的全部金额认罪认罚,当事人也会当庭认罪悔罪。否则,我们除了对这六百余万元做无罪辩护,我们还将申请排非和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检方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该六百余万元拿掉,仅指控一千三百余万元并且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因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当事人十年六个月。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业内共知,几乎全部走的认罪认罚。但即便是这样的案件,如果律师策略得当,仍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很多人看来注定只能走过场的案件,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仍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前文提到的这起受贿案件,过程各方满意,结果各方满意,我认为是运用辩护策略比较成功的认罪认罚案件。
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不要认罪认罚。这需要专业、负责的判断,刑事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对于客观上确实无罪的案件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刑辩律师该无罪辩护的仍然要坚持无罪辩护。因为法院的审判职能依然存在,庭审的舞台依然可以为我所用。即便是选择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好的律师也可以帮助找到足以撬动量刑的谈判筹码。总而言之,对于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绝对不是双手一摊、无所作为,消极被动的等待检方给出一份量刑建议。
只要案件的问题存在,辩护的机会就会存在。而机会只垂青善于寻找它的人。
我准备认罪认罚,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酒驾的案子,是血液检测结果,都达到了80以上了吧?那就是涉嫌危险驾驶罪了。
酒驾的案子,还要请律师,估计题主挺有钱的。
酒驾的案子,还不认罪认罚,还真的比较执着啊。
酒驾的案子,在我们看来,算是很简单的案件材料了,有血液检测结果,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了,不管你人不认罪,都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与其被认罪,不如主动认罪认罚,还能争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检察院和法院都认可的从轻处罚情节。
所以还是建议你签认罪认罚书。
至于请律师嘛,钱多没处花的,可以请。经济条件一般的,没必要花几万请律师。
酒驾的案子,最严重的也就是6个月以下拘役。酒精度数较小,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基本上很多地方都判缓刑,甚至还可以争取不起诉。
湖南省是新规定了,酒精度数200以下的,没有其他的特殊严重情节的,都是缓刑,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是否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规定了可以缓刑,你请律师也不能争取到不起诉。如果规定了不能缓刑,你请了律师也一样不能缓刑。
不是说律师没有用,只不过在你的这个案子中,属于很简单很简答的案子了,真没必要花钱请律师。
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程序问题、案件办理进度、如何争取从轻处罚,量刑范围,举报投诉渠道,银行卡冻结的问题,欢迎咨询。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最近,有人私信黄律师,问道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有没有用。在这里,我不正面回答有没有用的问题,只讲讲刑事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能作什么事情,供参考判断。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种情况——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没请律师,很多工作都没办法进行,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网络犯罪案件有效辩护。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