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请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手把手教你,如何打“抚养费”官司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不熟悉相关程序今天,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应该是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支付抚养费,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则对方构成违约,应该由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2、如果抚养费问题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及未经法院通过诉讼确定的,则也应以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对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的,则应以子女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3、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
“原告就被告”
,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如何撰写诉状?
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2、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4、尾部:
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6、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7、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民法上来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以此为限。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8、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9、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
(一)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
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
(二)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
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律师的话: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含8个要点)?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如何撰写起诉书?如何计算抚养费?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本文总结了诉讼指南8大要点,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我们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何撰写起诉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
,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3、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4、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
,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民法上来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以此为限。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
(一)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
(二)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岳父灭门案 8.20再审庭审我方律师代理词(四)【等待??再审判决第15天】
大家好!我是岳父杀女婿全家灭门案被害人杨会芬的侄女,今天继续发送8.20再审庭审代理词
从监控视频和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关于死者轨迹及遗物、案发当日携带物品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被害人进入小区时并未携带行李、包裹等大宗物品,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并没有计划抢房子行为。
首先,从邹朔和张瑜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邹朔曾经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与纠纷,而且沈XX也证明邹朔曾经找过她做中间调和人,邹朔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却被张瑜一家人拒绝了。
其次,在第一次诉讼无果后,邹朔再次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且证人陆XXX的证言证明,邹朔在2018年12月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邹朔仍表示后续会继续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邹朔回家也不是为了抢房子,只是依法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根据张瑜和邹朔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张瑜最先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存款、房屋、车辆都在张瑜的掌控下,邹朔对张瑜抚养孩子,自己支付抚养费无异议,但是在邹朔依法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瑜却始终在回避问题,还要求邹朔净身出户。为此,邹朔才提起的离婚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邹朔与张瑜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数由邹朔出资购买,房贷虽然使用张瑜的银行卡在还,但实际上一直由邹朔在存现还款。在最后一次离婚诉讼中,邹朔虽然主张了房屋,但是并未要求张瑜共同偿还房贷,同时还给予张瑜30万元的补偿,对张瑜掌控的14万元存款,价值十几万元的车辆以及夫妻共同债权5万元,邹朔均未主张,张瑜实际可以获得的财产远超邹朔,可见邹朔的主张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体现了邹朔对张瑜和孩子的照顾与关心。
虽然邹朔在离婚诉讼中暂未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是这是邹朔对自己权利合法的正确的处分。依据法律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随母亲生活,而且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律师也建议邹朔暂时不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因此,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邹朔暂未主张抚养权,但是邹朔从未推卸自己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在诉讼中主动要求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在邹朔被赶出家的期间内,张瑜一直掌控着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认定邹朔未支付抚养费。邹朔和张瑜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二人同意由张瑜抚养孩子,邹朔支付抚养费。
邹朔父母给予了经济支持,支付了房款首付款和车辆的全款,还借给张瑜弟弟张占武5万元。杨会芬在生病的情况下,依然千里迢迢的坚持从东北赶到彭州照顾即将生产的张瑜,在出现摩擦后,为了张瑜和邹朔过得好,杨会芬选择了隐忍与离开,并未对二人的婚姻横加干预与指责,还给了张瑜一万元坐月子使用。此后,杨会芬也是无奈的默默的关心着张瑜和孩子,杨会芬的手机短信和便签内容均可以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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