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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周边请合同违约赔偿律师

请律师 作者:钭乐生 2022-06-21 12:31:05

?合同违约须知法律常识,你知道多少

大状说: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依法办事成了很普遍的现象,一般的商事交易合同,均会设定违约条款,以制约合同交易双方信守约定。

即便如此,仍有很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违约。那么,如果遭遇合同违约该怎么办呢?以下合同违约须知法律常识,建议学起来哦……

一、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居于核心地位。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

二、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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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迟付10万尾款两天,被索赔90万关于借还款的约定,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因收到10万元尾款的时间比《协议书》晚了两天,赵某和郝某将几名生意伙伴起诉到法院,索赔90万元。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说,法院判决,被告只需支付两天的利息损失21.4元。

去年4月22日,本案当事各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几名被告要向原告支付劳动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5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万元应于去年7月30日前支付。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按时付款,要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也就是90万赔偿给赵某和郝某。几名被告前几次都按时付款,但最后一笔支付时,已是8月1日,比协议约定晚了两天。

赵某和郝某认为,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按时付款,属于违约,要求五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五被告认为,最后一笔尾款10万元仅晚了两天支付,并未给二原告造成90万元的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只有迟延2天收到10万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意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来源:《北京日报》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

首先,合同上大家都签了字,条款是否就应该发生效力

?什么样的条款是霸王条款,迟延支付就赔偿90万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即无效条款?

耿学联律师:

就本案而言,《和解协议》是各方经过协商以后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其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我们得从霸王条款的含义说起。

霸王条款是指合同签订时,占有优势地位一方强加给弱势一方不平等义务的条款,常用于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类条款往往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例如,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类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当事人遇上此类情况时可依法请求确认其无效。

本案中所涉及的和解协议,其经过了双方的平等协商后达成,因而其并不属于霸王条款,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方弘:

合同约定是如果没有按时付款,要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也就是90万赔偿给赵某和郝某。本案之迟付了两天,

五被告要严格按照合同90万来赔偿呢?还是更近情理一些,按2天的利息来支付?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在民事关系中,需要有必要的尊重和适度的包容

。从这一角度出发,

被告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应该提前主动和原告进行沟通,

这是必要的尊重。从原告的角度说,被告方仅余下少部分款项

迟延两天支付,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言,其的确在可容忍接受的范围之内。

故从引导民事主体合理处理民事关系,构建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和谐社会关系出发,

本案应该处理得更近情理一些。因为,情理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规则。

本案中,显然被告方对原告的尊重确实表现不足,其虽然仅是少部分款项迟延两天,但迟延就是迟延,要迟延就应当提前和原告方沟通。

至于本案是按90万赔偿,还是按2天利息支付?这则是关系到违约条款如何设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违约责任,整体上还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结合该两条规定看,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90万显然已远远超过未如约支付的10万2天的利息,法院显然不会支持。

方弘: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相比合同约定时间,

被告迟延了两天,属于履行瑕疵,但是这个瑕疵是在一般人通常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并未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故一审判决被告的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1.4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以后,有人就质疑

是不是以后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逾期付款,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还有什么意义呢?

耿学联律师:

首先,

我觉得这种质疑肯定是不成立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各方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合同,

逾期一两天付款,终究仍是违约行为,只不过违约的情节较轻而已。但是,即便其情节再轻,这种行为也仍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之中,也仍然会被依法合理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必然或得支持,这则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其关系到违约条款如何设定的问题,

违约金设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准许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都能得到支持。但如果设定得过高,则得不到支持。

所以,我建议在设定违约金的标准时,应尽量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因此,总的来说,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始终有其不可忽略的意义,否则就属于时间约定不明,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不约定违约责任,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说,始终就少了些必要的约束,也有可能会致使对方怠于履行合同。

方弘:由此看来,合同的拟定是有非常高的技术含量的。要想拟一份即能维护自己最大利益,又能最大程度杜绝法律风险的合同,最好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出手。

珠海民事律师丨二手房买卖违约,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法律咨询、广东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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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是老百姓很关注的话题。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违约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二手房买卖违约,赔偿数额怎样确定呢?

大林和小李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小李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80万元,定金10万元,于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当日向小李支付购房余款。并且还约定,如果大林违约且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小李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要求大林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之后大林因工作原因离开本市,直至约定过户当日,大林也没有前来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催告履行约定未果,小李将大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小李以大林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最终小李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大林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大林向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大林和小李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大林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以及支付购房余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损失赔偿数额不可以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作为担保,但是定金数额不可以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民法典》第587条还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返还双倍定金。

本案中,双方约定,如果大林违约,小李有权没收定金,或要求大林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那么,小李可以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吗?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当合同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两种情形时,只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

另外,本案双方约定的20%的违约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必可以全部得到支持。《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所以违约金的多少,应根据实际损失、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只要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实际损失,否则可能会被调低违约金。

首先必须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核实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没有第三方介入担保的情况下,自己与房主进行交易,需要注意这一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并到有关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以及产权相关记录。

其次必须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流程比较复杂,因各种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能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以及违约金的赔付金额和时间。

最后必须明确相关费用的给付时间。在实践中,买房会将房款的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进行给付,因此需要明确首付和付款过户的时间。同时,合同当中也需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纳标准和时间,明确划分好房屋的费用责任。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购房者往往对于买卖合同重视程度不够,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时难以去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大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重视相关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以便产生纠纷时,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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