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权吗

请律师 作者:池如冰 2022-06-20 17:34:02

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关于本文想探讨的内容,其实关联着另外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之所以会产生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的疑问,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一个问题,即:刑事案件请律师介入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会不会有效果,有好效果?毕竟,请律师总是要花律师费的,律师费可是真金白金,不能白掏吧!

那么我们首先来谈谈,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有人说:当然是“领导”决定。尽管这个“领导”的概念可能还很抽象。

有人说:当然是案子谁办谁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就公安决定,法院审判就法院决定。

有人说:当然是办案人员决定。毕竟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是由人来承办的。

还有人说:是由法律、政策、舆论、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律师辩护等多重因素混合决定的。

这些说法都不能说完全错,在实践当中也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不过,决定不仅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这就好像吃饭,饱是一个结果,但吃什么、吃多少是过程,没有吃这个过程,就不会有饱这个结果。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决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总不可能拍脑袋就做出来了吧?那样做出来的决定,不仅错误率太高,而且对于司法活动这一代表国家意志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活动而言,恰恰是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决定结果的过程,决定的依据,决定的出处,是由刑事案件当中的证据所支撑的。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证据证明资格、证明力的质证与辩论等等。可以说,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展开,并由证据决定结果。哪怕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可能是“幕后”的,但决定的背后,还是证据。

在揭示了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根本因素之后,那么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能干什么呢?

我想用法律规定来回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之所以这里的法律规定说的是“材料和意见”,而没有直接说“证据”,是因为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查证,符合规定,才会被认定为证据。如果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律师一样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经查证属实,这样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供。还有其他的情况是,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指控当事人犯罪或者应当重判的证据,那律师就可以完全的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要求减轻从轻处理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办案机关自己主动纠正、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不犯错误,不过,说实话,你能看到自己的后脑勺吗?

那么,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认为请律师无用,而且实践当中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效果有时候确实不那么好、不那么有用呢?原因在哪里呢?除开客观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提出这个问题的主体

1、家属、当事人

除极少数累犯、惯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小心初次犯罪。因此,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没有或缺乏跟法律打交道的经验,特别是跟法律实务、跟律师打交道的经验。当人们对某件事、某个群体陌生或者不熟悉、不了解的时候,往往就会顾虑重重、疑窦丛生。重要的是,我们是低头逃避消极应对呢?还是积极认知积极利用呢?不要因为不了解就产生误解和偏见。毕竟,多知多识多用嘛。

2、办案机关

我之前写过文章,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律师和公检法办案机关都是依据的同样的法律,但是立场却天然存在根本不同。立场不一样,说的话就可能千差万别。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抓人”的公安机关和警察,他们的工作和职责是什么呢?

根据《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而律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很明显,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要打击犯罪、积极破案,保护抽象的国家和社会,一个要维护具体的、个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机关的办案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说的通俗些,处处跟你“做对”的人,你会有很好的容忍度吗?甚至真的从内心喜欢吗?忠言逆耳虽然利于行,良药苦口虽然利于病,但不是人人都能受的了的。这是人性,很难改变。

所以下次遇到某些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家属说:这个案子不用请律师,请律师没用。请思量清楚,他们到底是“好心好意”,还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别有他意”。

3、其他人

其他人的范围就很广了,含义就更丰富了。可能包括运作关系的掮客、招摇撞骗的骗子、与己无关的旁观者......甚至,还有不怀好意的落井下石者。所有的刑事案件,对,所有的,定罪量刑的核心都在于证据,证据不过关,一切都免谈。抛开证据谈,日后必翻案。如果基本的刑事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证据知识、程序知识都没有,也没有过刑事案件办理经历的,却轻易出建议的,能真的有针对性和有用吗?假如你想创业做生意,这时候你的可能很好的朋友,他在一个稳稳当当的政府机关做公务员,他建议你不要这么干,因为创业的风险太高了,稳定性太差,失败率太高。你能说他不是好心好意吗?他只是不懂而已。当事人或者家属请慎重考虑别人的建议和意见,不管是好心或是恶意,毕竟,实行一个建议或意见的后果是由当事人和家属承担的。自由和生命是多么宝贵的东西啊。

二、请律师的时机

黄帝内经

》上说:夫天下不治已乱治未乱,不治已病治未病。讲的就是重在预防,尽早治疗的道理。请律师也是这样,有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起不了多大作用,那不如多等等,还能省点钱,更有甚者,一直等到法院审判,想着再请律师。其实,越到后面,办案机关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完善,包括想从当事人嘴里获取的口供也“应取尽取”,后面再请律师,能有多好的效果呢?积重难返啊。那也许就只能面对人家已经完成的既定事实,非常被动,作用确实有限。

所以我常说,刑事案件要么干脆就不请律师,听天由命靠运气,万一运气不错呢,还能省点费用;要么就早点请律师,早点介入,包括尽早获知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尽早跟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沟通做好法律咨询、尽早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取得并提交,这样,一开始就把各种有利的因素从源头“输入”了。有人可能会说,那可以到法院再做这些事啊。第一,法院审判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后的阶段了,一个病人病症初显的时候好治还是病入膏肓好治?第二,有句话叫“夜长梦多”,等到最后法院审判了,那些有利的因素会一直等着你,一直存在吗?

三、是不是请对了律师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来不得半点闪失和懈怠,稍有不慎,后果真的难以想象。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真的不能犯错。所以真正的刑辩律师,一般看起来都偏老一点,没别的原因,在所有类型的律师当中,刑辩律师操心是最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是最重的。

律师行业如今早已形成了专业分工,有的律师专做刑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民商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的律师专做非诉讼投融资并购......当然,还有并不在少数的什么业务都做的“万金油”律师。

要是明明是刑事案件,却请一个几乎不做刑事案件或者平时做刑事案件很少的民商事律师、公司

法律事

务律师、万金油律师来处理,你想想,那效果会怎么样?明明是需要做外科手术的事,找个经验丰富的老中医来操刀,能有好效果吗?有时候,经验反而是一种负担,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人在某方面的经验越丰富,说明他在另一方面的经验越稀少。如果外人不明就里,以为经验丰富包打天下,那就贻害无穷了。

所以很多时候,不是请律师没有用,确实是可能存在没有请对人的情况。人对了,世界才对。人不对,两眼抹黑。

市面上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并不多,这就要当事人和家属张大双眼、仔细辨别了。至少千万别遇到刑事案件,随便找个律师,说不定不能起到作用,还到头来害了自己,误事又误时还误了财。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关于本文想探讨的内容,其实关联着另外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之所以会产生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的疑问,归根结底还是担心一个问题,即:刑事案件请律师介入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结果?会不会有效果,有好效果?毕竟,请律师总是要花律师费的,律师费可是真金白金,不能白掏吧!

那么我们首先来谈谈,刑事案件的结果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有人说:当然是“领导”决定。尽管这个“领导”的概念可能还很抽象。

有人说:当然是案子谁办谁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就公安决定,法院审判就法院决定。

有人说:当然是办案人员决定。毕竟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是由人来承办的。

还有人说:是由法律、政策、舆论、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律师辩护等多重因素混合决定的。

这些说法都不能说完全错,在实践当中也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不过,决定不仅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这就好像吃饭,饱是一个结果,但吃什么、吃多少是过程,没有吃这个过程,就不会有饱这个结果。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决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总不可能拍脑袋就做出来了吧?那样做出来的决定,不仅错误率太高,而且对于司法活动这一代表国家意志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活动而言,恰恰是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决定结果的过程,决定的依据,决定的出处,是由刑事案件当中的证据所支撑的。以及由此展开的对于证据证明资格、证明力的质证与辩论等等。可以说,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展开,并由证据决定结果。哪怕是作出决定的主体可能是“幕后”的,但决定的背后,还是证据。

在揭示了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根本因素之后,那么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能干什么呢?

我想用法律规定来回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之所以这里的法律规定说的是“材料和意见”,而没有直接说“证据”,是因为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查证,符合规定,才会被认定为证据。如果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律师一样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经查证属实,这样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供。还有其他的情况是,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指控当事人犯罪或者应当重判的证据,那律师就可以完全的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要求减轻从轻处理的意见。当然,也有可能办案机关自己主动纠正、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不犯错误,不过,说实话,你能看到自己的后脑勺吗?

那么,为什么还是有许多人认为请律师无用,而且实践当中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效果有时候确实不那么好、不那么有用呢?原因在哪里呢?除开客观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提出这个问题的主体

1.家属、当事人

除极少数累犯、惯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小心初次犯罪。因此,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没有或缺乏跟法律打交道的经验,特别是跟法律实务、跟律师打交道的经验。当人们对某件事、某个群体陌生或者不熟悉、不了解的时候,往往就会顾虑重重、疑窦丛生。重要的是,我们是低头逃避消极应对呢?还是积极认知积极利用呢?不要因为不了解就产生误解和偏见。毕竟,多知多识多用嘛。

2.办案机关

我之前写过文章,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律师和公检法办案机关都是依据的同样的法律,但是立场却天然存在根本不同。立场不一样,说的话就可能千差万别。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抓人”的公安机关和警察,他们的工作和职责是什么呢?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而律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很明显,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要打击犯罪、积极破案,保护抽象的国家和社会,一个要维护具体的、个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办案机关的办案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说的通俗些,处处跟你“作对”的人,你会有很好的容忍度吗?甚至真的从内心喜欢吗?忠言逆耳虽然利于行,良药苦口虽然利于病,但不是人人都能受的了的。这是人性,很难改变。

所以下次遇到某些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家属说:这个案子不用请律师,请律师没用。请思量清楚,他们到底是“好心好意”,还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别有他意”。

3.其他人

其他人的范围就很广了,含义就更丰富了。可能包括运作关系的掮客、招摇撞骗的骗子、与己无关的旁观者......甚至,还有不怀好意的落井下石者。所有的刑事案件,对,所有的,定罪量刑的核心都在于证据,证据不过关,一切都免谈。抛开证据谈,日后必翻案。如果基本的刑事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证据知识、程序知识都没有,也没有过刑事案件办理经历的,却轻易出建议的,能真的有针对性和有用吗?假如你想创业做生意,这时候你的可能很好的朋友,他在一个稳稳当当的政府机关做公务员,他建议你不要这么干,因为创业的风险太高了,稳定性太差,失败率太高。你能说他不是好心好意吗?他只是不懂而已。当事人或者家属请慎重考虑别人的建议和意见,不管是好心或是恶意,毕竟,实行一个建议或意见的后果是由当事人和家属承担的。自由和生命是多么宝贵的东西啊。

二、请律师的时机

《黄帝内经》上说:夫天下不治已乱治未乱,不治已病治未病。讲的就是重在预防,尽早治疗的道理。请律师也是这样,有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起不了多大作用,那不如多等等,还能省点钱,更有甚者,一直等到法院审判,想着再请律师。其实,越到后面,办案机关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完善,包括想从当事人嘴里获取的口供也“应取尽取”,后面再请律师,能有多好的效果呢?积重难返啊。那也许就只能面对人家已经完成的既定事实,非常被动,作用确实有限。

所以我常说,刑事案件要么干脆就不请律师,听天由命靠运气,万一运气不错呢,还能省点费用;要么就早点请律师,早点介入,包括尽早获知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尽早跟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沟通做好法律咨询、尽早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取得并提交,这样,一开始就把各种有利的因素从源头“输入”了。有人可能会说,那可以到法院再做这些事啊。第一,法院审判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后的阶段了,一个病人病症初显的时候好治还是病入膏肓好治?第二,有句话叫“夜长梦多”,等到最后法院审判了,那些有利的因素会一直等着你,一直存在吗?

三、是不是请对了律师

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来不得半点闪失和懈怠,稍有不慎,后果真的难以想象。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真的不能犯错。所以真正的刑辩律师,一般看起来都偏老一点,没别的原因,在所有类型的律师当中,刑辩律师操心是最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是最重的。

律师行业如今早已形成了专业分工,有的律师专做刑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民商事案件,有的律师专做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的律师专做非诉讼投融资并购......当然,还有并不在少数的什么业务都做的“万金油”律师。

要是明明是刑事案件,却请一个几乎不做刑事案件或者平时做刑事案件很少的民商事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律师、万金油律师来处理,你想想,那效果会怎么样?明明是需要做外科手术的事,找个经验丰富的老中医来操刀,能有好效果吗?有时候,经验反而是一种负担,因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人在某方面的经验越丰富,说明他在另一方面的经验越稀少。如果外人不明就里,以为经验丰富包打天下,那就贻害无穷了。

所以很多时候,不是请律师没有用,确实是可能存在没有请对人的情况。人对了,世界才对。人不对,两眼抹黑。

市面上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并不多,这就要当事人和家属张大双眼、仔细辨别了。至少千万别遇到刑事案件,随便找个律师,说不定不能起到作用,还到头来害了自己,误事又误时还误了财。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3、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4、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5、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阮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7、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8、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9、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0、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用吗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就不可能有刑事律师的存在了。

但是,律师提供服务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知识的服务,不像是有形商品交易活动可以显而易见对价。那么如何让律师无形的服务“有形化”,让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看得见,这是每一个刑事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刑事案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诉讼流程进行,而刑事诉讼又是一个相当专业且复杂的过程。许多当事很能难搞懂其中的门门道道,即便手上捧着一本《刑事诉讼法》,也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就如同病人拿着一本“外科手术操作指南”,仍然不敢动刀一样。大部分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会想到请律师,但同时又担心请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经过多方咨询,不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觉得心里没底,怕“花钱请了律师,结果还是判了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更是觉得会不会是江湖骗子。实际上,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承诺办案结果的。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如何能够在不承诺办案结果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放心把案件交给我们呢。我想到了“工作可视化”,有效辩护五化标准之一。

前几日,和律所胡主任一起接待了施某的家属,在接待之前,听说家属们已经在县城里委托了律师,但觉得不是很满意,于是来到武汉准备找律师咨询一下。在接待开始时,胡主任询问案子目前到了哪个阶段时,家属表示不能确定是否到了法院,有可能还在检察院;当询问案件以什么罪名起诉时,家属表示可能是非法拘禁,也可能是故意伤害;当询问刑事立案是哪里的公安机关办理时,家属们莫衷一是,有家属说A地公安,还有部分家属说是B地公安。

对此,我和胡主任一头雾水,忍不住问道“这些信息之前的律师没有告诉你们吗?”家属仿佛终于听到一句能够答得上来的问题,一时炸开了锅,“那个律师根本就不管事、那个律师根本没起到任何作用、什么信息都不告诉我们、他是政府的律师,帮政府说话、律师说案件涉密啥也不能告诉”。听到这些,我们大概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我不了解前任律师到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没有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委托人。但是,这样做显然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是不满意的。我想,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律师把事情做了,但没有及时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导致信息不通,家属误认为律师不办事;2.律师把事情做了,也和家属反馈了,但是反馈信息太有限,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所有信息都不能透露,只告诉家属做了相应工作,详细情况一笔带过;3.律师没有及时启动相应工作,导致无法和当事人反馈信息。

先说第一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会存在这个问题,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很久,现在仍然有一些苦恼。这类律师往往认为,对案件尽心尽力负责,把案件办好就行了,当事人对法律不懂,说了也白说,没有必要反馈信息。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咱们靖霖刑事机构徐主任讲过,有效辩护的“五化”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工作可视化”,意即律师的工作内容需要让当事人看得见,这是达到“有效辩护”所必需的一项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每项工作之前,最好跟当事人说一声,在完成工作后,再向当事人反馈一下办理情况。反之,即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是其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找熟人等)才对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和律师产生矛盾,不利于当事人与律师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种情况。该类律师可能是担心当事人会把从律师这里获得的案件信息以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所以才选择守口如瓶,拒不透漏任何信息。我认为这种方式其实也不妥,毕竟当事人请律师介入的原因之一,就是想获得一个对等的信息,至少案件到了哪一步,涉嫌怎样的罪名,可能判处怎样的刑罚,是需要告诉当事人家属的,这也是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且,这也是工作可视化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我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让当事人家属有参与感,比如可以安排他们去做谅解赔偿的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类的,或者如果当事人家属有一些社会资源,也可以让其在合法范围内去获得一些案件消息,协助律师办案,这无疑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也让当事人家属焦躁的心理得到一丝抚慰。

第三种情况。该类律师较少,收钱不办事或者懈怠办案的律师,较之以前,可以说大大减少了,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存在这种情况。一种原因可能是承办律师执业不久、资历尚浅,不知道该如何办案,处在一个边学边办的状态,这类律师倒是还有更正空间,比如可以邀请其他资深律师一起合办案件,或者积极请教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另一种可能性是该律师责任心较低,这是不可原谅的一种情况,收取了律师费却没有尽责办事,这在各行各业都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了,各个律师的情况不一样,个人也没有足够力量去改变大环境。对律师个人而言,只能从做好自身出发,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进而有可能的话,对周围同事带来积极的影响,正能量、负责任的律师多起来了,法治的光芒也就更加明亮,极少数不太光明的律师自然就无处遁形,失去生存的空间,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越来越健康。

总之,重视工作可视化,拉近律师与当事人之前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践行徐主任有效辩护五化服务标准,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服务过程中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感受到法治社会的脚步正在悄悄走来。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