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请医疗纠纷律师预约面谈
母亲在诊所输液死亡,如果尸检证明出来后,诊所责任小,应当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来让以上证据发挥最大的法律作用来制裁这家违规的诊所
首选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中心比医学会更倾向于同情患者,以下文章供参考。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损害)鉴定的区别
林律师遇到很多关于文题的咨询,包括当事人、很多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内的,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损害)鉴定的区别,也不清楚鉴定结果的赔偿标准,今天来给大家释疑一下。
一、首先简单说明一下两者的共同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都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出现损害的情况,这些损害包括死亡、伤残、住院日期延长、医疗费花费过多,相应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了伤残鉴定等级。所以构成医疗事故,一般都构成医疗损害,反之亦然。
二、委托及鉴定机构不一样。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但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两者法律效力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是替代关系。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医调委、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
注意,这里只是废止《通知》,而不是废止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旧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进行判决。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法院虽然不适用其法条,但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只能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不服后的区别。
当事人如不服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两级医学会鉴定都不服,当事人还可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是合理是诉讼权利,只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如果当事人不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基本上不被法院支持,也就是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五、与解决纠纷的距离。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但实践中很难有双方都对结果认可,且心甘情愿的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的情况。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不代表纠纷就解决了,除非双方继续愿意有诚意的协商,否则一切又回到了纠纷发生时的起点,如果达不成协议,患方只好去法院起诉。
而因为绝大多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大多会在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并据鉴定结果判决,可以说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纠纷已基本定性,离解决只有一步之遥。
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不进行三期(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主张这些损害的赔偿,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还需申请这些鉴定事项(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六、赔偿标准的区别。
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后,都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一个是按《民法典》计算,但如果完全根据相应损害后果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是差不多的,所以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如果对其结果无异议,不建议再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从经济上来说不会有什么获益。
七、两者的费用与耗时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3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6个月不等;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过林律师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八、退卷概率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绝大多数不会退卷,除非双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必须前置死因鉴定——尸检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常动不动被退卷,而且退卷理由非常有随意性,如案情复杂、技术条件有限、未行尸检,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退卷。所以,对于司法鉴定退卷概率极高的案件,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宜。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1月29日“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报名倒计时...
论坛内容
医疗纠纷,重在预防。
如何统筹全局做好风险预防是医疗机构等各相关单位的工作重点之一。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在专业度极高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和焦点,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协助法院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亦是各相关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必备技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要求,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法律风险意识,提升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质量,增强各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技能,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将于2019年11月29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国家5A级景区)举办“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暨司法鉴定实务论坛”。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论坛亮点
1、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法律风险防范和处理,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审判法官、医疗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提高业务技能;
2、通过真实案例深度解读及反思,熟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学习处理医疗纠纷的实务经验,加强相关专业一线人员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3、结合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构建系统性管理思维,防范医疗法律风险;
4、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操作,从司法鉴定角度直击各科室医疗纠纷的预防要点;
5、通过真实案例了解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增强有效质证的能力;
6、运用并理解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作用与意义,掌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交叉询问技巧与策略。
参加对象
1、各地卫健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医疗服务监管处(科)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各级医院分管院长、书记、医务处(科)、质控科(办)、医患办、评审办、病案科(室)、院办、护理部等科室负责人及产科、骨科、急诊、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等临床高风险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各地卫生法学会、医药卫生行业学会、法医学会、高等院校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各地审判法官、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专业医疗律师;
6、各地医事法律相关专业教师及学生;
7、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药企法务人员等。
论坛详情
论坛时间
2019年11月29日-12月1日
报到时间
2019年11月29日16:00-20:00
论坛地点
台儿庄古城兰祺会堂
台儿庄古城(国家5A级景区)集“运河文化”和“大战文化”为一城,融“齐鲁豪情”和“江南韵致”为一域,拥有百庙、百馆、百业、百艺和四百个特色休闲大院,既有“商贾迤逦,一河渔火,歌声十里,夜不罢市”的繁荣景象,又有“人在画中游,景在水上漂”的诗情画意。青石板的驻足,摇橹船的惬意,小酒馆的邂逅,台儿庄,是梦开始的地方。
收费标准
218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交通、食宿自理。
优惠条件:
1、十人以上(含十人)团报八折;
2、三人以上(含三人)团报九折;
3、医法同行往期学员(即参加过“医法同行·淄博站”与“医法同行·青岛站”的学员)报名可享九折优惠。
注:如同时满足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可选择其中一个优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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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汇四周年大礼包
2019年12月4日,医法汇团队成立四周年,值此四周年之际,医法汇团队为本次参会人员特备丰厚大礼包,具体包括:
1、赠送11月30日午餐;
2、赠送台儿庄古城门票(价值160元);
3、赠送签名版《医疗损害案件实务汇编》(增订版)一本。
报名通道
注意事项
?本次培训由山东医法汇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会务费发票以做报销凭证。
?为保证论坛效果,望提前规划行程,按时出席。报名后如本人不能参加可变更参会人员并告知工作人员,如报名后未参加视为自动放弃。
?会议推荐酒店:①花筑·兰邸客栈;②荷田客栈。推荐酒店均位于台儿庄古城内,距离会场较近,由于周末期间景区游客较多,房源有限,
如需预定房间(内部协议价普通标间及大床房均为258元/间/晚),请尽快与负责报名的会务人员联系登记预定。
若推荐酒店客满,参会人员可自行预定其他酒店。
交通指引
会场指引
通知文件
医法汇医疗律师丨收150元诊疗费赔偿3万,这个“医生”到底经历了什么
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
案情简介
患者因皮肤骚痒到刘某处诊疗,采取穴位皮下注射药物的方法为患者进行治疗,刘某收取了150元诊疗费。因患者注射药物处出现皮肤脓肿现象,刘某遂带患者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皮肤脓肿(多发)、银屑病,住院10天后出院,3月后患者又再次到该院复查。期间患者向当地卫计局投诉,并起诉要求刘某赔偿。
卫计局查明,刘某在2005年曾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系村卫生室乡村医生。2008年村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规定取得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师证》等证件。认定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生资格证》、《执业医生证》、《乡村医师证》,擅自执业,为患者从事了诊疗活动,并收取了150元的事实,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未取得现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刘某在从事诊疗活动中致人损害,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患者及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一、乡村医生的执业规范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我国目前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职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同时根据2019年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因此《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了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包括:(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应承担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乡村医生与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一样负有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的告知义务,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乡村医生应谨防因“非法行医”而担责
实践中,非法行医现象在乡村医生中并不少见,常见的非法行医行为有两种:一是执业证书未经注册的无证行医行为,二是未在注册地点行医的非法行为。本案即为第一种情况。现实中由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医生到村民家中实施诊疗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讲,此种情况下行医场所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医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医生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及第42条,分别针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或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将“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列入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医疗纠纷中规定的诊疗行为,因此医生非法行医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刘某未取得《乡村医师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其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
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及条件显著改善,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也有所提高,但随着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乡村医生队伍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从医学专业来讲,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法律角度来讲,与省、市级医疗机构相比,乡村医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更需要增强医事法律的相关培训,从病历材料的书写与保管、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方面提高乡村医生的规范执业意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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