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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仁婚姻家事团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该案件中,成功代理男方否认了亲子关系,并且女方需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
“我常年在外地打工,我有一个儿子3岁了,可是周围邻居朋友都说儿子不像我,我也有点怀疑这个儿子不是我的,就跟我老婆商量去做亲子鉴定,可是她却突然带着儿子走了1个多月,今天我收到老婆起诉离婚的传票。如果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儿子不是我的,我同意离婚。”
可是如何来证明男方是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呢?一边男方没有亲子鉴定报告;另一边又不能强行要求女方做亲子鉴定。那有没有其他必要的证据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对应举证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分析案情后,我们开始搜集调取必要的证据:了解到孩子曾经住院做过手术,我们到医院调取到了孩子的血型,发现男方和孩子的血型不匹配;梳理男方近三年来,尤其是女方受孕期间和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男方的行程记录,发现女方受孕期间双方无同居;走访邻居及女方身边的人,发现了女方与一男性的暧昧信息。
庭审中,我们把大量的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摆在女方面前,女方感到了巨大的压力,终于承认了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儿子。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和平分手,女方也同意返还抚养费及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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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湘02民终1082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曾经是夫妻,结婚十多年,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两人离婚的原因是小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小茜。离婚后,小美发现小强在与小茜交往的一年时间,一共转账20余万元,于是小美就把小强和小茜一起作为被告起诉了。要求确认小强和小茜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茜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个案件。
经法庭调查,在小强和小茜相识期间,小强一共给小茜转账了37万余元。同时小茜也给小强转账过22万余元。小茜肯定是主张这些钱都是小强赠与给自己的,那这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同时小茜提出,在小强对自己的转账中,有很多是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字的金额,这个明显就是赠与,不应当返还。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因为两个人都有往来账目,那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个数额呢?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告小强赠与被告小茜的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强在200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系婚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小强名下的现金是小美与小强共同共有。
被告小茜辩称不知道小强已婚,与小强系恋爱关系,经查,被告小茜与小强系同一个系统的同事,且双方婚外情关系近一年,故该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现被告小强在原告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小美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小强与被告小茜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小茜应退还的数额。
被告小茜辩称被告小强给的钱应当核减520、1314有特殊意义数字的金额,因两被告之间的关系系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区别于正常男女情侣之间的关系,故该辩护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小茜辩称有2万元系被告小强因隐瞒婚姻的补偿金及让小茜打胎的营养费用,应当予以核减,经查,该补偿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被告小茜认为因被告小强而受到了损失可以向其另行主张权利,故该辩护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小茜辩称被告小强赠与的钱已用于两人的日常开支生活,有些钱系小强给其买衣物等,应当予以核减,经过核对转账记录,转账记录确有两被告的日常开支,且两被告婚外情关系近一年互有为对方花销符合客观事实,故该答辩理由该院予以采信。
被告小强向小茜的转账比小茜向小强的转账多146534.82元,超过了原告要求返还144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该院酌情认定被告小茜向原告小美返还130000元。
三、被告小茜是否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中,被告小茜在与小强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费用支出,且原告小美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小茜主张过权利,故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审判决后,小美和小茜两人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了上诉。
小美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数额过低了,有遗漏的转账记录,应当再多返还17670.07元。
小茜上诉是因为判决返还数额太高了,而且自己在这个案件中也是受害人,自己不知道小强已经结婚的事实,自己也是被欺骗感情,而且为小强两次堕胎,自己的也受到巨大的精神及身体折磨和伤害。而且即便返还也应当返还一半的数额,因为这有一半的钱是小强的,他有处分的权利。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小强来承担,而不是应该由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小美来承担。
小强这时候什么态度呢?
小强说,自己对不起家庭及孩子,一审时小美追回的金额本人不予分配,全额给小美,而且本人也不存在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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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会如何来判定呢?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从诉争各方争执的情况看,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小茜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小美返还款项及返还金额的确定问题。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小茜与被上诉人小强在上诉人小美与被上诉人小强婚姻期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基于此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送了一些款项。
首先,上诉人小茜与被上诉人小强的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送财产的行为均发生在上诉人小美与被上诉人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上诉人小美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的赠与行为无效。
关于应当返还金额的确定问题,经一、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小茜向被上诉人小强微信转账99148.64元,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微信转账207055.33元,另上诉人小茜还收到被上诉人小强朋友银燕、小君微信转账23000元、2080.54元,故在微信部分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转账的差额为207055.33元+23000元+2080.54元-99148.64元=132987.23元;在支付宝转账部分,上诉人小茜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28100.1元,被上诉人小强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09647.69元,二者相核减,上诉人小茜则多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8452.41元;因而上诉人小茜实际接受被上诉人小强赠与的财产为132987.23元—18452.41元=114534.82元,但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双方互为对方开支一些费用,且有些为小额零星转账,亦不宜认定为赠与,故本案中应当返还的财产金额酌情确定为100000元。
上诉人小美所持的应返还147670.07元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小茜上诉提出应返还的财产应核减含有特殊含义的金钱及冲减50%的理由,经本院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小强对上诉人小茜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协商同意而作出,系被上诉人小强单独所作;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被上诉人小强为维护其与上诉人小茜的非正当情侣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
另就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与的目的出发,如认定部分有效,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故上诉人小茜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经本院二审查明,支付宝转账部分确系有误,应予纠正,故对上诉人小茜的具体返还金额的上诉理由予以部分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小强将100000元赠与上诉人小茜的行为无效;
上诉人小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小美人民币100000元;
驳回上诉人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十年,承办本领域范围内案件和项目800余宗,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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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强曾是夫妻,两个人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小小美。两人离婚时候约定了,小小美由小强抚养,所有费用都由小强负担。两人离婚后,小小美和父亲小强生活了两年。两年后,小小美被母亲接回西安,一直由姥姥照顾四年多。现在,小小美的姥姥把小美和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四年多支付的小小美的抚养费,要求按照2000元一个月支付,并要求支付因为照看小小美而产生的误工费,每个月按照1000元计算。小强不服,不是不给孩子支付费用,这四年多自己先后已经给付了小小美2万多费用。关键问题是,小小美的姥姥并非主动抚养小小美,小小美是被小美强行从自己身边带走,且小小美姥姥不让自己与小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小强无法接近小小美,侵害了自己的抚养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夺抚养权。
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姥姥照顾了外孙,作父母的是否应该向姥姥支付抚养费及误工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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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小强、小美所生之子小小美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客观上必然产生的费用。
小强、小美作为父母对小小美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姥姥与小强、小美双方对小小美的抚养事宜是否有争议,但作为父母的小强、小美均应保障小小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客观需要。故对姥姥主张的前述期间的费用予以支持。
至于费用标准问题。姥姥主张按每月2000元计算费用,符合小小美当下的实际需要和西安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予支持。故判令小强、小美连带向姥姥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费用116000元。因小强实际已支付20000元,故小强、小美还应向姥姥支付96000元。
另,至于姥姥主张误工费的问题。根据小强、小美的离婚协议及民事判决来看,小小美本应由小强抚养,小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均提出其抚养小小美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姥姥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根据本案一审查明事实,小小美系小强、小美婚生之子,但其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由姥姥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姥姥作为小小美的外祖母,对小小美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于此期间对小小美的抚养管理,系为小强、小美负担其二人作为父母对小小美的法定抚养义务,且该利益客观上归属小强、小美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姥姥请求小强、小美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本不应该影响到孩子。也不建议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走孩子,这对孩子来说肯定有伤害,孩子不可能不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任何影响。让孩子在一个安定、安全、可信任的环境下长大,是为人父母应该努力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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