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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请公司纠纷律师

请律师 作者:伍珊珊 2022-06-20 15:07:02

西安有哪些在处理民事纠纷上比较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被诈骗第一时间应该找警察,第二才是需要律师呢

关于西安的律师事务所,较好的有海普睿诚、丰瑞、永嘉信、仁和万国、大成、稼轩、云德、法智、金镝、德伦等等,这些西安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都是比较靠谱且正规的

再根据你的情况呢,因为你需要民事纠纷案件的律师呢,像我上面说到的律师事务所呢,因为规模大,所以你如果自己去找的话,费用肯定还是比较贵的

因为看你说是民事案件被诈骗,就需要看你的涉及金额大小,情况比较简单金额也比较少的话,建议选择三到五年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是属于有过类似案件,但是收费也不会特别贵的那种情况,案件比较少,所以为你处理案件的时间比较多,这样的律师积极性也比较高,对案件发展还是比较好的

但是如果涉及人员比较多,流水金额也比较大的情况下,就不建议你直接去大律所找律师了,因为大律所的律师资源也是参差不齐的,如果最后给你分配处理案件的律师不专业的话,对你案件是不好的,所以应该看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多看看律师的过往案件,有没有处理过相关的案件,最后结果怎么样

这样下来选择到的律师绝对就是适合案件的律师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现在的疑问有帮助,这边也可以进行推~~荐

西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用人单位被吊销或者已经注销,劳动者还能否申请仲裁

首先,答案是可以,由于这是两个问题,我们分开来阐述。

第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用人单位被吊销,但是未注销的情况,吊销营业执照是用人单位因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但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主体还没有注销,因此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的,对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把被吊销的用人单位主体和单位出资人共同列为当事人。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单位或者出资人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等。

实务中要注意的是,有的时候单位可能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注销,工商部门也没有依法取缔,但其实用人单位还有另外一个营业执照,实际在以该主体身份从事经营,很多员工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可能对此事并不知情,还以此前被吊销过的主体作为仲裁的被申请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被驳回或者要求撤诉,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因此,作为普通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地了解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经营情况,这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提前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二个问题,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维权?

这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劳动者已经申请仲裁后,公司注销了。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实务中,仲裁委会出具决定书,仲裁程序不再进行,劳动者可以前往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还未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注销。

此时,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我们还是要先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仲裁委还是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由劳动者前往法院诉讼解决。

为什么不能直接仲裁股东呢?明知道会得到不予受理,为什么要多一道程序?

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仲裁委员会的解答是,仲裁个人的,我们不受理。

那么在法院,起诉谁?

主体已经注销了,该起诉谁?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清算的,清算组需要对清算内容尽心公告,如果未公告,或者未清算的,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控制人、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仅限于西安地区的实务操作参考,如果针对个案有疑问,请直接私信或者咨询其他当地律师。

西安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案例分享

阅读提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用人单位经营者变更,是否会影响到劳动者索赔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贾某于2016年入职某饭店任职厨师,该饭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2017年,这家饭店转让了,换了老板,贾某仍然在饭店上班。

2018年,饭店的法人又换了,换成原来老板的老婆。

2019年年底,饭店开始拖欠贾某工资,贾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大概就是这样,忽略了一些不重要的情节。

两个问题,值得分析,也是这家饭店拒绝支付各种赔偿的理由。

第一、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之间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答案是肯定的,具体的法条不在此列举了,否则文章显得枯燥乏味,总之饭店一方援引了原劳动部某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认为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而饭店并没有7人以上的雇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这种观点显然不能立足于现代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背景,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劳动者,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个体工商只是换了老板,从来没有换地址,况且老板之间都是亲戚,贾某的工资也没有变化,并没有实际损害他的利益。那么从贾某入职的时间来看,其向仲裁委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了。

这个问题是需要研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体户要变更经营者,是需要先经过注销,随后重新以新的经营者注册一家新的个体工商户。本案中,饭店历经三次变更经营者,也就是注销了两次。那这种变更,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能否支持本案饭店一方的观点?

分析一下《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为什么公司如果要变更法人,只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就行了,而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后重新注册,想想就知道,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是经营者,经营者是要对个体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如果经营者都换了,那曾经由这位经营者负责的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必须要注销。这也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既然注销了,那么原用人单位用工主体就不复存在了,此时,即便所谓的经营者是配偶,也需要跟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没有书面合同,二倍工资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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