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请婚外情纠纷律师
男方离家出走后婚外情,马赛男律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丨锦旗故事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赛男、肖贵允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当事人陈女士来到了律所,她为了两位律师送来了“捍卫正义扬善惩恶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两位律师为自己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的专业帮助。
陈女士和邓先生结婚5年,婚后育有一子邓小弟,疫情期间邓先生因为家庭琐事与陈女士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并独自在外租房居住长达6个月。在此期间,陈女士发现邓先生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再度恶化。之后邓先生起诉离婚,并提出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要求。陈女士最终选择委托家理律师,帮助她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接案后,马律师迅速整理出了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明细:陈女士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有还贷;她和邓先生婚后又全款购入了一套外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折价,她需要补偿给邓先生60万左右,而外地的房产每人能分20万左右。因此,她还需要付给邓先生40万左右的补偿款。为此,马律师多次和邓先生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陈女士婚前的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婚后房产归邓先生所有,陈女士付给邓先生20万的补偿款,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马律师一方面列出了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陈女士为孩子购买物品、看病、照顾等一系列银行账单、支付证明、就医证明和照片等。另一方面,主张陈女士的经济条件比男方好,在北京有房,在照顾孩子方面也比男方更有优势。
由于陈女士性格内向,不善言辞,马律师对她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细致到每一句话该怎样说,只为了能在庭上有一个好的表现,能为争取抚养权加一分。马律师在与陈女士交谈的过程中发现,因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陈女士觉得离婚对孩子不好,心有愧疚,也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迷惘。
马律师多方开导她,离婚并不是世界末日,而是人生的重新开始,没有必要一直委屈求全,孩子比我们想象的更强大,与其给他一个不健康的家,还不如给他一个积极阳光的妈妈。陈女士表示是马律师的开导给了她奔向一个更好生活的勇气。虽然还没结案,她就给两位律师送来了锦旗表示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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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什么时候做出处理?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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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以夫妻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欠即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经另一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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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一是购买住房、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共同生产经营”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等。还有经营的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涉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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