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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辩护减刑有用吗

请律师 作者:威飞柏 2022-06-20 05:10:01

不管犯了什么罪,只要律师厉害就能减刑甚至免刑吗

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

权益、保障法律

实施”,而不是让当事人许愿的。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作用可以拿厨师来类比,你给我一筐山珍海味,我能做成佛跳墙,不同的律师水平不同,可能口味有的好点有的差点,但给我一筐白菜让我做佛跳墙就有点难为人了。

拿一个案例来举例,《刑事审判参考》第777号案例,王伟华抢劫案。

案情:2010年9月2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伟华窜至乐山城区“莱佛士地景”18幢2单元17楼时,发现该处住户戴本清家房门虚掩,遂潜人该住户房内盗得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后被戴本清发现并将其挡在户内。王伟华为达到逃离现场的目的,当场将戴本清头部、手部咬伤后挣脱逃出房间至该小区正门人口时,被该小区保安人员挡获。小区保安人员从其鞋内搜出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伟华抓获归案。诉讼中,王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缴纳罚金500元。

这里有个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背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爆炸等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当时王伟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虽然不需要对盗窃承担刑事责任,但盗窃后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是可以转化成抢劫的,而他的年龄需要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审的时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伟华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华本人其实是认罪了,但他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减轻处罚,改判缓刑。王伟华的辩护律师也认可一审的定罪,二审也只做量刑辩护。其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王伟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2)王伟华犯罪时才十四周岁,系初次犯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二审审理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戴本清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戴本清对王伟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伟华、出庭检察员均无异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华在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其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故其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后续暴力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该行为未致人重伤或死亡,故其暴力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原判虽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最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山市审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伟华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案例可知,同样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不懂,律师有可能搞错,甚至法院都有可能搞错。如果王伟华在一审的时候委托的是一个精通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这些边边角角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案例都熟稔于胸,在一审就做无罪辩护的话,一审法院应该不至于错判,甚至于在检察院阶段都有可能不起诉。但由于律师本人对刑事案件并不精通,白白让当事人多走了一套二审程序。

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王伟华不满十六周岁的事实,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再牛逼的律师也同样不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所以,所有的刑事辩护都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做,律师要做的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尽可能让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我所用,在法律框架内给当事人带来最好的结果,能做到这一步的就已经是很牛逼的律师了,还要啥自行车!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后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编辑:左岸

导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可以考虑从宽处理,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有人疑惑,我都认罪认罚了,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认罪认罚后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首先当事人本人得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签署具结书的后果,适用的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是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辩护律师还可以参与到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

妨碍作证罪如何判刑找刑事律师辩护有用吗

刑事案件犯妨碍作证罪如何判刑?找刑事律师辩护有用吗?

妨碍作证,相信大家没见过猪跑,也应该吃过猪肉,对这个罪名多多少少有点了解。

在电视剧中,有些人为了个人目的提供假证词或者假证据,阻止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被发现后警察就会以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将其拘捕审问。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一罪名,那就是妨碍作证罪。

刑法规定,妨碍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证人证言是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时,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正确使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如果证人为满足个人私欲,或者在被威胁、贿赂的情况下提供虚假证词,可想而知,会对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带来多大影响,同时也造成社会危害隐患。

因此,关于妨碍作证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而刑法中规定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说得可能大家不太明白,小编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个妨碍作证的案例。前几年发生过一起妨碍作证案,据了解,张某纠集六人开一部白色面包车到当地某宾馆,找到之前一个欠张某高利贷的被害人余某,将余某押往某个地方,要求余某还款1万元。余某则表示,需要联系朋友筹钱,张某见状,便授意六人轮流看守余某,并称若是余某未还清便不能让其离开,随后自行离开。

当晚,警方接到报案赶指现场,将六人抓获,并救出被害人余某。但由于张某为抓获,警方在网上公布追逃公告,张某知道后,为洗脱自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先后找了余某几次威逼利诱,让余某在其事先制作好的证据材料商签字,捺印。张某和被告人代某还先后找到并唆使已刑满释放的(上述张某纠集的)六人在张某事先你好的陈述材料商签名捺印,与余某签名的材料一齐用于证明张某没有非法拘禁余某。

所谓的证据收集完毕后,张某到公司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代某再次指使其他六人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本以为天衣无缝的计划,可以令张某逃脱罪名,不想还是在败露,被警方发觉,于是被告人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妨碍作证罪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代某在整件事情中充当了一个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角色,公诉机关控告有理有据,故而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定被告人代某犯妨碍作证罪,处于了一年以上的刑罚。

国晖刑事律师曾经以此案为例,与我们分享过辩护的作用,因此小编对此印象极深。倘若是国晖刑事律师为其辩护,可以三点为其争取缓刑,一是被告人代某主管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三是被告人代某家中有幼子无人照料,综上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代某使用缓刑。

虽然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代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作证,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作证罪,但是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基本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采纳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

因为刑法中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也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要不良影响这些情形的,可宣告缓刑。

最重要的一点是,有律师为其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加之国晖刑事娴熟的辩护技巧,为代某争取缓刑胜券在握。只是可惜,被告人代某并没有意识到刑事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于是错失了这么一个很好的缓刑的机会。所以小编在这里劝诫各位,自己或是身边触犯了刑法,要想无罪、缓刑、减刑一定要记得找律师来辩护,这样成功的几率才比较大。

好啦,以上就是妨碍作证罪的一些相关内容了,如想知道更多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内容,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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