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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制毒罪请律师要多少钱

请律师 作者:眭景明 2022-06-20 04:52:01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素。依据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包含如下行为:①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②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③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⑤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实施走私、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②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③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④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⑤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⑥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⑦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托律师带话到看守所该如何收费

有人说这个律师傻,当时说的是东西还是钱,我们没看到具体的卷宗不好评论,但是律师带话真是要慎之又慎。

我自己之前会见一个案子,会见完照例询问有无生活需要,嫌疑人说:王律师,请你记一个电话号码,是我一个好大哥的,我家里就母亲和妹妹在家,请你帮我打个电话让好大哥帮忙生活上照顾一下。吓得我一身汗,赶紧回绝。开玩笑么,我哪知道你好大哥是不是也有点事,万一电话打了他跑路了,我就要进去了。

原回答:

嘿嘿嘿,来看一个19年的案子。

只因代传一句话,一律师被判了三年!

“国际禁毒日”刚过,而这两天一则“安徽年轻律师会见后传话,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获刑三年”的信息在安徽律师群体中广泛传播。记者经核实了解到,此消息源自安徽阜阳市中院作出的一纸二审裁定书。据了解,男子方某原是北京某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替其当事人传了一句话给家人,犯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也给广大律师朋友,尤其是代理贩毒类刑事案件的律师敲响了警钟。

律师带出一句话毒贩家人找到大包毒品

方某,安徽颍上县人,大学文化,居住合肥市。

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2日,叶某因贩卖、运输毒品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叶某小姨蒋某在颍上县经营一公司,方某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蒋某便聘请了方某为叶某的辩护律师。

方某在阜阳市看守所会见叶某时,叶某告知方某其在老家西边的老屋中藏匿有毒品。

方某将该信息告诉了蒋某,蒋某继而又转告叶某的母亲,让其将毒品予以销毁。叶某的母亲根据蒋某提供的信息找到叶某藏匿的毒品后,未予以销毁,而是交给叶某的女朋友进行贩卖。

2015年5月22日,叶某女朋友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重净重501.21克。同年5月25日,侦查机关又收缴叶某女友所贩卖的疑似毒品69.88克。

叶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叶某母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女友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小姨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他说有些‘东西’我不知道是毒品”

方某称,他到看守所会见叶某的时候,叶某叫其给家人传些话,

讲地板下有“东西”

,他将叶某的话转告给叶某的小姨蒋某。

叶某的母亲证言称,一天其妹妹给她打电话说,律师会见叶某时,

叶某告诉律师他家西边房屋地板下和废旧的灶台还有些“东西”

,因为叶某是贩毒出事,其知道叫她找的“东西”是毒品。后来她找到一小包毒品和一大包毒品,之后分两次将毒品交给叶某的朋友。

方某觉得冤枉,表示其主观上不具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他在履行执业律师的基本义务,向委托人蒋某传递叶某生活需求“钱”的信息,其不知道传递的信息含有“毒品”信息;不应根据叶某家人对其传递信息的推测、判断,而认定他传递毒品信息。

方某表示,他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被叶某欺骗传递生活需求的信息,属于过失行为。

法院:

律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判处3年有期徒刑

民警在办理叶某女友涉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为查清毒品来源,得知了这一线索。

方某辩称其认为叶某口中说的“东西”就是“钱”,并不知道是毒品,法院认为,因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卖方和购方为逃避侦查经常称毒品为“东西”,方某知悉叶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其明知叶某口中所称“东西”中涉及毒品、毒资信息,还将该信息内容转述蒋某,从而造成涉案毒品流入社会的后果。方某主观上具有明知其传递信息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叶某传递了隐匿毒品信息的行为,方某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另外,法院认为,

律师虽在执业活动中可向委托人传递有关信息,但是应仅局限于家事安排和与案件无关的信息,而不得为在押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在本案中,方某作为职业法律人,应当意识到其传递的信息内容中可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信息还向委托人传递,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权限,应追究刑事责任。

阜阳中院认为,方某明知叶某是重大毒品犯罪分子,而伙同他人帮助叶某转移毒品,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属情节严重。据此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

来源:安徽商报

贩卖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涉嫌毒品犯罪家属应当何时请律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一旦有家属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什么时候是请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

接触过很多毒品案件的委托人都是认为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了,不应当为他请律师,应当让他在里面接受教育,帮他请律师是在纵容他。但是很多委托人在一审判决后却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要求我们代理二审。当事人多半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并且很多事实没有查清。

这时我们通常会反问回他们,为什么一审时不找专业律师介入,而二审的是时候又“想通”了。多数的当事人回答是:我们当时不知道案情,平时根本不知道他(指嫌疑人)在外面做什么,后来被抓之后才知道涉嫌贩毒,但也不知道具体数量,即使知道数量也以为是公安查证属实的,直到听完一审庭审后才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之前想象的那样。他在里面带话出来说他也不知道里面是毒品,他其实是无罪的。

我一般会如实告知委托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于我国严厉的禁毒政策,根据大数据的分析,毒品案件的无罪判例极少,无罪率在我国相当低。毒品案件相当敏感,即便某些案件在程序上不能达到法定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毒品案件的无罪判决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会更有难度,一审判决有罪,要二审判决无罪更是难上加难,虽然这样的判例有。

因此,在审判阶段,选择无罪辩护更大层面是一种以攻为守的策略而不是目的。这时无罪辩护是个技术活,如果不掌握这种技术,不如选择罪轻辩护。

其实单从辩护技术层面,毒品案件的无罪辩点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事实方面,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更有优势。

简单而言,针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送检,两高一部专门发布了毒品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但是受限于各种因素,办案机关很难严格依据该程序办案,从技术层面给辩方的辩护空间较多。

从事实层面,毒品犯罪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定罪证据依据口供及推定的情形较多。而基于口供的不稳定性以及推定的主观性,客观上又给辩方留存一定的辩护空间。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其实毒品案件最有利的无罪辩护时机应当是审判以前,尤其是嫌疑人被批捕以前,毒品案件不捕率并不比其他案件低。

因此如果不幸有家属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批捕,想聘请律师为他提供帮助的话应当是嫌疑人被抓捕后立即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之前我们办理的一单运输毒品案即是如此,委托人的家属被抓之后,在第一时间找到我们介入。经会见了解到的案情是有人寄给他一个快递,当他去拿快递的时候,刚签收完,旁边的便衣警察即将他逮捕。后经打开快递盒,里面有一包冰毒。

公安的入罪逻辑是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还吸过毒,这次收到上家邮寄来的毒品后肯定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嫌疑人的说法是根本不知道里面有毒品是,是有人叫他代收保管快递而已。

基于了解到的情况,我们立即撰写了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基于毒品的内包装并无嫌疑人的指纹,无法提取嫌疑人的生物物证,不应当推定嫌疑人明知快递盒内是毒品。

推定一项事实的成立应当以某些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能随意推定。在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明知快递盒内有毒品。该份意见终被检察院采纳,三十七天后当事人被不予批捕,现在取保候审中。

现在当事人有了正当职业,在看守所内接受了三十多天的教育,被取保候审相当于有了“紧箍咒”,也不敢再游手好闲了,一切都回归了正常生活。

可以想象如果该名当事人一旦被批捕,案件进入之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案件的结果可能并不会如此顺利,而他的人生轨迹将会完全被改变。

其实真正毒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个个都像电视剧塑造的毒枭那样凶狠。很多人误入歧途的原因与缺乏家庭的关爱有关。他们其实很多都是极为普通的人,某些经历只是人生中的一个坎,跨过之后自然就正常了。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意义即在于此。

因此,真正想帮助涉毒案件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为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以免贻误最佳时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李伟,撰写于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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