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两个人请几个律师
刑事案件如何找对律师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我常常看到家属和当事人请错了律师。所谓请错了律师,主要是指请了不靠谱和不专业的律师。说实话,普通人可能一辈子难得遇到一次官司,更何况是刑事官司。既然难得遇到,就很难会留意并与这方面的专业律师打交道。如同一个普通人很难会在平时去了解和关注国内有哪些心脏病方面的专家医生。因此,刑事案件请错律师的机率很高,但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其他民商事案件不管输赢,也就是多点少点利益的问题,刑事案件一旦出现失误,一个无罪的人可能变成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可能被处理过重,一个明明可以早点从高墙大院中出来的人却一直处于失去自由的状态,甚至,一个不该判死刑的人,可能被错杀、枉杀。有句话说,律师没有一个案件的决定权,却拥有影响别人生死、自由的权力。律师是谋士,是军师,是说客,虽然不一定直接生杀予夺,但往往能很大程度影响决定生杀予夺的“这一只手”。关键在于能不能提出专业的意见、合适的方案,以及准确实用的战略战术。
因此,我一直想写一写,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如何找对律师。只有找对律师,才会对他们的案子有所帮助。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展开讲一讲。
第一,从什么渠道找律师
普通人遇到刑事案件,找律师的渠道无非是通过熟人介绍,包括亲戚朋友在内,或者通过互联网。我分别说一说。
熟人渠道找律师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方便、有一定熟悉信任基础。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件专业度极高的事,如果这个熟人或者他介绍的律师很热情,人也很好,但他不懂,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通过熟人途径找律师,我建议当事人和家属一定不要抹不开面子,不要不好意思,不要犹豫,一定要多问问律师的专业范围,多问问律师做哪一类案件多一些,也可以到网上查查这位律师,看看是不是这一领域的专业律师,他有没有专业的著述和成功案例。
互联网则在如今的世界大行其道,通过互联网找律师的人也越来越多。一个手机就可以找到一群律师。信息量大、可选择的律师多,但是也存在泥沙俱下、信息爆炸的问题。在互联网上如何找到相对靠谱、专业的律师呢?首先大家要是看到一个律师的专业领域写了很多很多,比如又是擅长合同纠纷,又是擅长诉讼仲裁,还擅长人身伤害,还擅长公司法务,还擅长刑事辩护,或者还有的写的民事商事刑事等都精通,那么这样的律师我劝大家小心,至少留个心眼,多多考察,因为这多半是一名“万金油”律师,也就是“全科医生”,好像什么都能治,好像什么也都会,其实可能什么都不大会。庸医误人,庸律也一样。其次,大家谨慎看待律师简介,律师简介可能普遍看起来“高大上”,好像不是主任,就是高级合伙人,再就是一连串的头衔和职务。可能一些“名头”你听都没听过,不经意间就觉得这律师好像还挺厉害。但是,要是你碰到一桩刑事案件,你最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你并不是需要这些看起来显赫的虚名和头衔,而是需要一个能解决你的问题、足够专业能找到案件的点和脉,能像庖丁解牛般熟悉情况和业务的“手艺人”。而且,如今是市场经济时代,很多“名头”也许就是买的,或者是自己人发给自己人的,含金量并不一定高。所以我劝大家不要过于在意这些。最后,在互联网上找律师,除了可以多看看,也需要交叉一些资料互相验证,比如这个律师自诩为某领域的专业律师,有没有专业著述,有没有办案手记,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有没有成功案例等等。
第二,什么样的律师既不靠谱也不专业
1.不分析案情、不谈法律却大谈特谈关系的律师不靠谱
什么叫律师?有人简单概括为法律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以说,律师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法律服务,一个律师不跟你谈法律,不跟你用法律分析案情,却大谈特谈关系,你何必找律师呢?律师需要受各种各样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要找关系,实在没必要通过律师。当一个律师大谈特谈关系的时候,很可能他并非专业人士,而是骗子。
最近网络上爆出一篇裁判文书,显示山东某律师在办理一桩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找家属以“找关系活动”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达上千万元,最后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不得不令人深思和警醒。
2.拍胸脯、打包票,轻易许诺的律师不靠谱
古语说:轻诺必寡信。意思是轻易给出的承诺,必定缺乏信用,很难实现。所有的诉讼案件,都要讲事实讲证据,刑事案件尤其如此。所以大众对律师的印象一般都是严谨、谨慎,甚至认为他们很多时候表现的模棱两可。一个刑事案件程序繁多,经办人不少,要是一个律师对当事人和家属轻松拍胸脯、打包票,请谨慎选择。这样的律师要么是骗子,要么是不懂。
3.只懂简单的法律规定不懂实践操作的律师不靠谱
人们之所以要找律师,并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而是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为自己更好的争取权益。律师的价值并不在于熟悉法律规定,而是懂得和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特别是明白具体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会生搬硬套的“鹦鹉学舌”、当传声筒。打个比喻就是,法律规定也许只是“药方”,懂得如何“用药”才真正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只会念法律规定的律师无疑没有多大价值,也解决不了多少问题。
4.按结果收费,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不靠谱
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家属和当事人在找到律师的时候都希望律师告诉他们一个可以预期或者确定的结果,以及按照结果收费。他们的逻辑很简单,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律师尽心竭力为自己的案子努力。不然,律师空口无凭,又不承诺结果,白白收了费用,万一被骗了呢?
首先,按照规定,刑事案件律师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按结果收费。要是有律师这么干,他本身就是在违规。
其次,刑事案件的结果是不可控的,律师介入及有效辩护,只是影响刑事案件结果的因素之一,这一点,我在我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法律常识》里详细的讲过。一个刑事案件即便请到了专业的刑辩律师,也只是增加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能“稳赢躺赢,胜券在握”。因此,可以想见,一个律师要是按照结果收费,根本是不现实的。
最后,刑事案件的结果不是凭空出来的,而是由过程决定的。一个律师如果凭结果收费,却不懂得分析研判案件,不详细研究法律,不提出专业意见,也不持续为案件而努力,就好像医生跟你说,放心吧,你的病找到我就能好,却不给你开方子,不跟踪病情,不根据病情调整和确定治疗方案。毫无疑问,这是可笑的。
很多很多的家属碰到刑事案件总是想要律师为他们承诺结果,结果是什么呢?最后案件可能并没有如他们想的那样办好。常有一些家属和当事人后来吃了亏找到我,说:“蔡律师,我之前找了个律师,给我按结果收费,我觉得很靠谱,结果后来发现他并没有为我的案子做什么事,既不努力也不争取,也很不专业,看看,现在案子办的好糟糕。我好后悔。”他们这时候又想请我介入案件进行挽救,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不可逆性,我往往如实告知难度,他们往往垂头丧气而来,垂头丧气而去,令人唏嘘不已。
5.私下收费的律师不靠谱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不签合同,以及签订合同却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
再者说了,一个律师明明跟你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明白白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律师费。却还以各种名义找你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你想想,相当于这个律师不诚信,不遵守他跟你之间的约定,这样的律师,先不论是否专业,光人品就很有问题。
我不止一次遇到过当事人和家属的咨询,反映他们在刚开始找律师时,有律师先是以一个较低的律师费将案件委托进来,然后以各种名义找他们要钱。由于这个时候案件已经正在进行当中,也可能正是关键期,解除委托吧,又要让一个律师重新介入和熟悉,还可能错失良机;不解除委托吧,又可能不断有各种各样的费用,不给或者想反目吧,又担心自己的案子。总之是进退维谷,左右为难。
第三,如何判断律师是否专业和靠谱
1.案例为王
美国的一位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道出了法律行业,乃至律师行业的真相。--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艺术。一个律师经验越丰富,他的成功案例才可能越多,失败教训也多,那么他办起案件来,才知道如何更好的争取成功,避免失败。因此,判断一个律师是否靠谱与专业,首先是案例多不多,特别是成功案例多不多。比如这个律师取保候审的案例多不多?不起诉的案例多不多?缓刑的案例多不多?重罪轻判的案例多不多?等等。不能光凭一个律师讲,要对他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
2.不打包票
不打包票的律师才可能是好律师。乱打包票的律师一定不是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不打包票的律师,才说明他谨慎,他严谨,他对待案件更可能认真一些。至少他靠谱的机率更高一些。
3.长于分析、充分共情
不打包票又经验丰富,那如何看出这个律师的专业与价值?就看律师的分析能力,一个案件,普通律师能看到和分析出一二三,专业律师则能分析出一二三四五六,甚至七八九,而且,还能分析出为什么是一二三四五六。这就是功力。能全面分析,证明他思虑周全,看得多看得远,办起案子来,至少出纰漏的可能性更少些,案子办好的可能性更高些。
能充分共情的律师则无疑是好律师、靠谱的律师。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应当站在当事人和家属这一边,但我们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却站在办案单位的立场上,不加分析的传达办案单位的意见,甚至替办案单位一个劲儿的让当事人认罪。
一个长于分析又能充分共情的律师,大概率是既靠谱又专业的律师。
4.真诚敬业,不忽悠不欺骗,不故作高深玄虚
刑事案件跟别的案件不同之处就在于,当事人和家属必须信任自己的律师,而且要高度信任。一个值得信任的律师,应当拥有很多值得信任的特点,除了专业精深,在为人上,应当尽量简单。一个满嘴跑火车不着调的律师,一个成天忽悠欺骗当事人的律师,一个喜欢把简单的事搞复杂的律师,无疑不值得托付。
5.经验丰富但有原则和底线
一个靠谱且专业的律师,除了经验丰富,会灵活办案之外,就是一定会有自己的原则和底线。该做的他都会去做,不该做不能做的,他一定不会做。要是你遇到这么一个律师,对你万事都答应、事事好商量,多半要么不专业,要么不靠谱。法律本身就有很多禁止性规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应当知道哪些是红线,以及明白红线是绝对不能触碰的。
最后,衷心希望大家如果不幸遇到了刑事案件,能找对人,办成事。有时候也许不是找律师没用,而是没有找对律师。刑事案件一旦找错了律师,不但没用,反倒可能坏事。
蔡律师其他原创文章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情况紧急请电联13720241951(微信同号)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p2p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前期取保候审)
2、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和详细的调查取证,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前期取保候审)
3、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经辩护,最终判刑五年六个月
4、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5、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6、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7、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
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9、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10、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3、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22版
一、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二、会见阶段
(1)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工作接待时间
(3)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是否需要提供“三证”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者防护用品
(4)会见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不能及时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调整频繁,各地对律师会见提出不同的会见要求,建议律师前往外地看守所会见前与看守所确认会见政策,合理安排出行。
新冠疫情期间,一般会见要求需持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证明及行动轨迹、个人承诺书,甚至个别看守所要求穿着防护服、护目镜、手套、脚套等防护用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9.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10.经看守所同意,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2)各阶段会见注意事项: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阅卷
(1)阅卷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全部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光盘刻录、复印、拍照、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5.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6.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7.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8.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9.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10.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11.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1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13.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各阶段阅卷注意事项
四、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
(二)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三)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
4.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5.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6.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7.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
(2)各阶段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五、认罪认罚案件
刑事案件起诉前是否应该请律师
近期受疫情影响,接到好几个已经在取保候审阶段的当事人咨询,个别已经听取了我的意见,及时委托律师了,个别还在观望,怕请了白请,又怕请晚了,当然也有个别认为自己已经取保候审了,没多大的事了,不花那冤枉钱请律师了。
这样的心情我非常能够理解,毕竟请律师要花钱,是谁都要考虑一下,特别是律师收费高时,更要衡量自己的收入水平,综合决断。
然而,关于在是否请律师这个问题上,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个人的观点还是:
如果决定请,晚请不如早请,越是到了审判阶段辩护难度越来越大。
一个刑事案件通常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阶段。随着程序的推进,有关的证据收集会越来越多,指向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对当事人会越来越不力,律师介入越晚,能够起到扭转乾坤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毕竟,公检法程序的推进,案件质量把关,有关的案件漏洞可能会被逐一填补,如对当事人不利口供一旦形成,要改变是极为困难的。而律师尽早介入,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而且可以教会当事人自辩的本领,所谓平等武装,说的即是如此。许多当事人,由于从未接触过刑事调查,慌张中带着侥幸,难免说错话,或者给公安司法机关控罪带来“帮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司法人员,特别是公安人员是比较排斥律师的早介入,认为这会给他们办案带来麻烦。当然,律师的介入,绝非帮助嫌疑人逃脱罪责,而是帮助其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公正文明。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将会移送审查起诉,律师也可以查阅案卷了。但这并非表明在起诉前,律师毫无作为。实际上,由于立案的证据标准相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的标准是低的。因此,不排除部分嫌疑人被错误启动侦讯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将有关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追诉的可能性。在公安阶段,律师能够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有关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阻止检察机关批捕。
最后,谈一个本人最近接触的真实的案例,供大家参考一下吧。
某地公安机关最近立案侦办了一起诈骗案,嫌疑人诈骗既遂数额为5000元(未达当地6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嫌疑人诈骗未遂数额达到了2万多元。请问,该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我认为,该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立案追诉(具体理由,本律师会再写文章予以阐释)
,但本案嫌疑人请的律师可能对刑事案件不了解或者对于相关的刑事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不熟悉,尽然劝当事人认罪认罚。因此,个人认为,
刑事案件,请律师,应当尽早请专业刑事律师,也就是有刑事办案背景或者从事过大量刑事辩护实战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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