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会见当事人都会做什么
律师会见的时候都在做什么
看守所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很神秘的地方,之所以神秘,一是因为地图上找不到,二是很多都设置在比较偏僻的市郊,三是因为一道又一道的门岗让人望而生畏。但去看守所对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来说,就跟串了个门差不多。当然这说的是会见不难的看守所,遇到会见室有限需要抢号排队的看守所,律师大半夜排队甚至为抢号打起来的事情也不是没发生过。
对于普通人来说,亲友犯了事情一旦被送进看守所,就再也不能相见,只有律师能进去会见,所有的信息往来都靠律师。大家最关心的必然是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到底做了哪些事。
现在就来满足一下大家的好奇心。
假如说有当事人近亲属到律所签订合同办理委托手续,律所指派我来作为辩护律师办理这个案件,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那我就以自己首次会见的工作流程为实例进行讲解吧。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律师可以凭借“三证”进行会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盖章的会见介绍信和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我们带着这些材料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看守所审核证件手续无误之后会安排律师会见。
是的,我们会见的时候是隔着铁栏杆的。
不,我们在会见的时候不能传递香烟或者其他任何物品。不要说哪个哪个律师能传递,这是违反监所规定的行为,我们是绝对不会做的,不好意思!
下边我来介绍下会见的详细流程!
一、自我介绍,得到当事人本人的委托
我们在见到当事人的时候,对话一般是这样的:
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一般是处于困惑、恐慌、没有安全感的状态。所以第一次见面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对后续的辩护工作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每个律师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不一样,但目的都是一样的。我比较喜欢多向他家人了解一些非常个人的信息,比如孩子期中考试考得怎么样、家里的老人孩子身体状况怎么样、他被抓之后小孩子是谁在照顾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拉近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然后再通过专业方面的特长取得他的信任。
二、询问当事人到案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
三、询问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告知相应权利
四、询问案情及当事人本人对案件的态度
五、告知可能有用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六、告知诉讼流程
七、询问生活状况和生活需求
会见是我们刑事律师的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一次完整的会见过程就结束了,可能不同律师处理这些问题的顺序不同,不过大同小异。会见时间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有所区别,首次会见一般在四十分钟到一个小时左右,之后的会见时间会相对短一些。
希望对大家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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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会见前核查委托手续是否正规、全面。比如委托人身份是不是近亲属,相应户口簿复印件等。
2、会见前是否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比如涉黑类案子需要先向司法局和律协报备,比如有的案件会见前需要先经办案机关审批同意。
3、会见之前联系看守所是否有预约过程。比如现在疫情期间,大多数看守所都需要办理预约手续,比如有的看守所为了方便律师,周末也可以会见。
4、会见过程中不要私下传件、递烟等、签署委托书或会见笔录事先告知管教,并在管教当面签字摁手印。
5、会见过程中谈话内容要注意,不能与家属或外面的人传递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避免串通、毁灭证据等情形。
欢迎各位同行补充,互相学习
老张揭秘:律师会见时都做了什么工作
律师会见,是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重要方式。法律规定只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就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那么,律师在会见中究竟会做什么呢?为什么律师会见一次就要收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费用?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首个窗口,尤其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通过问与答,能够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还原案件真相,并制定随后的辩护策略。会见应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分析,将其所涉及的每个事实细节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而对案件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而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达到上述效果,则必须向其提出并就问题进行解释,主要如下:
一、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二、案发的事实经过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均存在一个起因,辩护律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既可以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有一个大体认知,对于随后的询问作铺垫。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讲述时,辩护律师可以记录事实中的细节以及关键节点,并就此展开更为详细询问。可见,对于事实经过的询问,是会见问答顺利开展的首要前提,在此问题的询问过程中,辩护律师摸清了事件的轮廓,同样犯罪嫌疑人通过回忆,亦能想起更多关于事实的情况。
三、被抓获的经过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具体过程,涉及本案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上述情况在随后具体的辩护中均有可能引用,成为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可见,被抓获经过虽然只是事实的简要陈述,但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却能够从中分析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四、第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及回答应予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内容,应将第一次讯问以及随后的讯问的具体内容分开讨论。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进行多次讯问,其每次的回答即便大方向相似,但也会存在记录各异的情况,且犯罪嫌疑人不谙法律,对于自身的回答可能无清晰的认知,所以,辩护律师应特别留意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的作答,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
五、一共进行了多少次讯问,讯问的内容是什么从此问题开始,便进入了会见的核心环节。侦查人员的“侦查逻辑”体现在讯问时的具体问题之间,辩护律师应对此有充分理解,通过了解历次讯问时侦查人员的问题,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前者关乎到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后者则涉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在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业已停滞,故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辩护律师应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推测案件走向,此方式尤其适用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时间差的刑事案件。
六、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在就前述的四个关键问题进行问答后,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故此时应询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问题的认知情况。考虑到良好辩护效果的实现依赖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故在制定辩护方向——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认知及心理底线有细致了解,此既能让二者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进程中保持信任,又能让犯罪嫌疑人能够镇静地应付诉讼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情形。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在完成上述七个问题的问答后,本次会见工作已经把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工作亦可就此往核心方向展开。应注意的是,辩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细节的合集,上述问题所了解的内容,最后均系为辩护律师在会见后书写法律意见书提供帮助。曾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前并无办法提出有效的律师意见,然而,了解事实不仅仅系通过阅卷,还要辅以问答中不断探索,才能无限接近案件事实情况,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制定最优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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