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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后是否还能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叔兰英 2022-07-06 08:58:37

邓学平:认罪认罚背景下,找律师还有用吗

当前以认罪认罚形式结案的比率已经达到了85%左右,未来这个比率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根本不愿意聘请很优秀的律师为其辩护。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案件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于是乎,很多人开始感叹刑辩已死。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业务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但是这种挑战和冲击,真的有一些人所描述的那么严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一个事实:

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辩护的比率一直不高,据有关部门统计大约在30%左右。

而在这30%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形式辩”、“套路辩”,真正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能的很可能不到一半。这意味着,在普遍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以前,真正由优秀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的案件也不足一成。两相对比可以发现,

即便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真正优秀的刑事律师依然会有自己发挥的舞台。

只不过,这个舞台的重心可能更加前移,律师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可能跟之前有所不同。

不熟悉我国刑辩实务的人,往往认为庭审辩护是刑事律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舞台。其实未必如此。

在我国,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场所一直都是检察院。

绝大部分无罪案件,都是在审查逮捕环节实现的。行内有黄金37天的说法,意即批准逮捕前的37天是最重要的无罪辩护窗口。一旦案件被批准逮捕,那么最终以无罪结案的概率将降至万分之几。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又一黄金窗口。如果沟通得当,在检察环节就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根本无需拖到庭审。一旦到了法院环节,若想推翻或改变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往往要付出比在检察环节更大的努力。

我在中部某省代理的一起黑社会案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主要辩护目标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时,曾经四处张贴公告,认定我的当事人是一个重大黑社会集团的首要分子,凡举报我的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一律给予奖励。此案经过多次延期侦查,几乎把当事人的过往生意查了个底朝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仔细研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涉黑。我们先是撰写了一份简明扼要的法律意见邮寄给检察官,随后跟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当我们确认检察官愿意跟律师进行坦诚沟通后,我们又专门围绕是否涉黑递交了逾万字的辩护意见,并将意见抄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经过数轮的细致沟通,最终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同意拿掉涉黑定性,改以恶势力起诉。

这非但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保住了当事人的巨额财产,而且也减轻了律师在庭审环节的工作压力。

在认罪认罚制度面前,刑辩律师唯一的生路就是增强辦护力量,提高谈判筹码。

当定罪量刑变成一个控辩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的事情的时候,某种程度上对律师也是一个契机。毕竟,很少有法官愿意跟律师做这件事。任何谈判,最重要的都是筹码。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律师的谈判筹码越大,就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越多的利益。如果谈判筹码很小,甚至完全没有谈判筹码,那么检察官将在量刑协商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律师只能沦为可有可无的陪衬。

律师寻找谈判筹码的过程跟律师寻找案件辩点的过程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也不完全雷同。

我可以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一起官员的受贿案件中,调查结论是受贿二千余万元。其中有六百余万元是购买房产时的价格和房产鉴定价值的差价,其余一千三百余万元则全部是现金交易。我们一方面对价格鉴定提出了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参照案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在内的近二十条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通过收集书证证明同一小区存在数套均价低于案涉房产的交易案例。我们试图证明,鉴定价格虚高,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价格并未显著低于市场价。此外,我们还对三名行贿人制作了调查笔录。结果这三位行贿人无一例外的推翻了此前的口供,改称实际并未行贿,并称自己的行贿口供是指供诱供的产物。

在做好有效的法律准备的基础上,我们的策略是尽可能在检察环节取得突破和进展。我们知道,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改变金额将会非常困难。我们还知道,无论如何辩护,受贿金额都不可能降到三百万元以下。我们同时还知道,即便二千余万元被全部认定,案件也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在量刑区间已被限定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时候,激烈的法庭辩论未必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此案的最佳辩护方式,应当是充分利用手中的谈判筹码进行量刑协商。

我们认识到,受贿金额确实是撬动量刑的一个筹码,但却未必是最大的筹码。因此,我们要有所得就必须要有所失。经过仔细推演,我们最终跟检察院的沟通策略是:如果检察院愿意拿掉这六百余万元的指控,我们愿意放弃对现金部分的辩护。我们愿意对余下的全部金额认罪认罚,当事人也会当庭认罪悔罪。否则,我们除了对这六百余万元做无罪辩护,我们还将申请排非和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检方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该六百余万元拿掉,仅指控一千三百余万元并且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因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当事人十年六个月。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业内共知,几乎全部走的认罪认罚。但即便是这样的案件,如果律师策略得当,仍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很多人看来注定只能走过场的案件,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仍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前文提到的这起受贿案件,过程各方满意,结果各方满意,我认为是运用辩护策略比较成功的认罪认罚案件。

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不要认罪认罚。这需要专业、负责的判断,刑事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对于客观上确实无罪的案件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刑辩律师该无罪辩护的仍然要坚持无罪辩护。因为法院的审判职能依然存在,庭审的舞台依然可以为我所用。即便是选择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好的律师也可以帮助找到足以撬动量刑的谈判筹码。总而言之,对于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绝对不是双手一摊、无所作为,消极被动的等待检方给出一份量刑建议。

只要案件的问题存在,辩护的机会就会存在。而机会只垂青善于寻找它的人。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开庭还要再请律师吗

我认为是需要的,理由如下。

1,尽管有认罪认罚拒绝书,但最高检的要求是要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绝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绝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份的统计,张军检察长描述,当年度有3949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是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有罪的,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说明检察院还是秉持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公正的办案,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有时候犯罪嫌疑人尽管签署了认罪认罚拒绝书,但是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的可能性,这时候律师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即便有认罪认罚拒绝书,律师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依然能够全方位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角度的考量。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有律师当场见证,这个律师可以是委托的律师,也可以是值班律师,但是我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值班律师的补贴是非常低的,甚至比法律援助律师还要低,这个时候值班律师是否会充分的会见当事人,充分阅卷啊,给当事人提出充分的法律建议,这个点是值得怀疑的,所以在这时候委托律师的价值,一般情况来讲要大于值班律师。

3,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在偶尔极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是因为威胁,引诱,欺骗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形成的认罪认罚,在这个过程里面,辩护律师可以对刑事素材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的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4,强制措施的变更。辩护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参与犯罪嫌疑人签署拒绝书的过程,更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5,量刑建议的提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参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提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量刑建议并移送拒结束等相关材料,所以在这个过程里面,律师是可以跟检察机关协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的。

总体来讲,如果家庭条件还OK的话,那还是建议委托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犯人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了,这种情况还可以请律师吗

用犯人这个词似乎很不合适,一个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之前都不能确定涉案人员有罪,在这个阶段应当称为犯罪嫌疑人绝对不能称为犯人,称为犯人是有罪推定根深蒂固的表现,目前的法律讲究无罪推定,虽然有罪推定仍然有着深远影响。

刑事案件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选择请律师,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这项权利。本人与近亲属均有这项权利,只是本人或者家属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辩护律师介入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后也会做大量的工作。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

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就可以持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检察院复制全案卷宗材料,注意是全部案卷材料。

目前检察机关的通用做法是给辩护律师一个光盘,里面有案件的全部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给视听资料。之前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因为监控视频对案件至关重要,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又找到法律依据。我们的理由主要是视听资料是案卷材料的一部分,应当提供给辩护律师,这是权利,不容侵犯。后来承办检察官经向领导请示将视听资料让我们复制。

目前的司法环境阅卷难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只要律师的理由正当基本都会获得同意。刚做律师的时候确实存在办案机关为难律师不让复制全案卷宗的情况,之前辩护过一起22个被告人贩卖、窝藏毒品的案件,当时一个市的检察院非常强势,只让律师复制辩护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材料,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近年来这种情况基本再没有遇到过!

复制完全部卷宗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分析,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比如侦查机关取得其口供是否采取违法的手段,是否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胁迫等。证据的真伪性有时辩护律师很难判断,只能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情况,不利的证据通过合适的方法予以推翻。

嫌疑人深处高墙之中,身心难免烦躁,内心充满恐惧,对于一个人来讲,深处那样陌生的环境,一般都会不安。他们迫切想要了解外面的情况,内心脆弱的人根本无法承受。律师是为了帮助嫌疑人,使他们有辩解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另外带去家人的问候,让他们树立信心,不至于内心崩溃。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嫌疑人权利的延伸,一些权利他们无法行使,比如阅卷权,律师来帮助他们行使,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研究全案卷宗材料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发现或多或少的问题,从而确定取证方案,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取证充满了风险,但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还是要在合法程序下大胆取证,一方面需要借助办案机关的力量,比如调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需要辩护律师走访调查,取得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取证时一定注意全程录音录像,告知证人做伪证的法律风险,确保取得的证据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另外,询问证人时禁止任何嫌疑人家属在场。

四、可以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1、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一个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侦查阶段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证据确凿充分,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可能不会犯错,否则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一定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也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有必要检察官也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当然也会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当梳理完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经过向领导汇报或者召开检委会,只要没有特别明显的错误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绝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就会到此结束,不存在审判的问题。

2、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案件的前提首先是确实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首要条件。如果根本不构成犯罪,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举个例子也许能更好地说明此问题。比如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也就是刚好入刑,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拿出5000元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证据材料,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犯罪。就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一次一个月,两次为限。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用够两次退侦的权力。

当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就会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案件结束后侦查机关发现有新的证据,还是可以再次侦查移送到检察院的。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一般被取保的概率大大降低,但如果确实发现案件可能是无罪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取保的申请。

另外,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变更强制措施的途径,如果案件并不重大,犯罪嫌疑人恶性并不强,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再犯的危险性,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以上简单列举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其实律师的工作绝不仅限于此。

说了这么多,还是那句话,不差钱就为家人请一位律师辩护,毕竟律师是羁押人员权利的延伸,权利是靠争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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