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到了法院请律师有用不
刑事案件一般找律师有用吗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针对大家询问的形式案件请律师是否有用,做出以下解答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据统计,目前无罪判决率只有0.01%左右,也就是说,即使有律师,绝大多数被告也会被判有罪,这是请律师的无用;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是因为律师的辩护观点、一句话,甚至只是一些问候和关心被拘留者家属的问候,可能会让他(她)多几分钟、几个小时、几天甚至几年的自由,有时甚至拯救一个生命,这是请律师的有用。
2.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越早越好!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有7天(复杂的30天)的拘留期限,如果需要继续拘留,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期限,决定7天内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如果不批准逮捕,就必须释放。因此,在申请逮捕之前,公安机关将收集和固定基本和重要的证据(尤其是供词)。此时,律师介入可以在第一时间给予当事人法律指导,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同时,他们也可以及时转达家人的问候,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因此,这段时间特别珍贵。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三是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般情况下,案件经过三个阶段(三个部门),即公安机关的调查阶段、检察院的调查起诉阶段、法院的调查判决阶段;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主要是收集证据和抓人。调查后,案件将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已经审查过了。如果发现案件没有问题,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即案件将移交法院,移交法院审理判决。
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可以关多久
如果你的亲属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俗称逮捕),那么拘留后,他们将有最长的37天办案期限,在37天内,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在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将有2-3个月的侦查拘留期限,超过期限,或者移交检察院,或者释放,如果移交检察院,检察院的拘留期限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过了期限,或者移交法院,或者释放。案件到达法院后,法院通常会有三到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不包括可能的二审)。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判决之前,会被拘留在拘留中心,五到六个月甚至更长;因此,刑事案件涉及部门多,程序繁杂,时间较长,请您耐心;
5.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中看得见和看不见
律师的工作很难被看到。与买衣服不同,你花了100元,换价值100元的衣服,但你花了100元、10,000元甚至更多的钱请律师。你可以看到的产品可能是几页纸,甚至只有几句话...然而,为了这些纸或几句话,也许你的律师已经与办案机关沟通了很多次,研究了很多证据材料,搜索了很多案例,阅读了很多理论文章..;由于刑事案件的秘密性,你的律师可能很久没有联系你了。即使你联系了,你也可能只是简单地告诉你案件的程序,但请相信你的律师,当你不联系你的时候,你可能正在加班研究你的案子。
六是刑事辩护律师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有很多权利,比如最常见的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本质上属于建议权而不是决定权,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机关提出各种申请和意见,但是是否采用的权利在办案机关;所以律师不能向你承诺结果,但是可以保证过程全力以赴。请理解这一点;
7.关于寻找关系
在关系型社会和熟人社会中,我们第一时间想找关系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关系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特别是现阶段,国家大力打击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少有人因为关系而去违法办案,所以,请记住:你要找的是能够为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而不是张口闭口地为你谈论关系的中介、经纪人;
与有罪之人共勉的几句话。
每一个圣人都有一个不可告人的过去,每一个罪人都有一个洁白无暇的未来,每一个人的一生都可能犯错误,违法,甚至被判有罪,但是不能因此而自暴自弃,一蹶不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明天都是全新的!无法改变过去,但是我们可以塑造未来!
9.最后,因为刑事案件关系到自由和生命,请谨慎尽快选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一旦选择,请相信并支持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做出编辑整理,欢迎联系。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什么用
都说屁股决定脑袋,但屁股决定脑袋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么。各人有各人的职业定位,不同的职业定位决定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不同的思维模式决定了不同的看待问题的角度。司法机关倾向于找有罪的理由,律师就倾向于找无罪的理由。
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你不请律师,法官检察官也会秉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做出比较公正的判罚的。但有一个问题是,检察官站在追诉犯罪的立场,立场决定思路,也就是说,当同一个案件事实既有可能推断出有利的结果,又有可能推断出不利结果的时候,检察官会倾向于做不利的推断。这个绝对是没错的,但有可能对被告人不公平。
打个比方,用一根木棒打了一下就把人打得颅骨骨折,同一个案件事实,公诉人会倾向于讲被告人打击他人时力气极大,只用一下就把最坚硬的颅骨打到骨折,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但辩护人可能就倾向于讲,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无力反抗,可以轻松继续加害的情况下,没有继续施加伤害,说明其主观上没有扩大伤害后果的故意。
这两种观点是基于同一事实推断出的,而且也不能讲谁说的是错的,在法庭上,从来没有绝对的非黑即白,虽然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要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但检察官再公正,身份决定了他是不会费尽心思为被告人找寻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思路的。律师就刚好相反。这个就能回应,既然法官和检察官都懂法,我们还要律师干什么?
按照题中所述案情,司法机关不会管别的,只要你动上了手,然后有人受伤达到轻伤,哪怕你是去拉架不是去打架,也会倾向于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不会过于积极地挖掘案件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我觉得呢,在劝阻他人打架过程中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还是很有辩头的。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可以从哪些来地方着手辩护。
辩护必须立足事实与法律,故意伤害罪的罪状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所以案件最重要的突破点应该是劝架行为是否属于伤害行为,受害者的身体损害到底是被击打造成的击打伤还是在挣脱过程中造成挣脱伤,也就是从行为性质及因果关系着手。
还有一个是从犯罪主观层面着手,就是在拉架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如果不是直接实施击打,那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受伤?因为过失致人损害的话必须达到重伤才构成犯罪,致人轻伤也是无罪。
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在场人证能提供证言,全面还原案发当时嫌疑人到底有没有过直接击打的行为。如果能证明没有直接击打行为的话,我觉得是坚决不能认罪的。一旦认罪,司法机关就会很放心地定罪,大不了到时候给个缓刑,事情就算处理掉了,只是嫌疑人会背一个犯罪记录。
这个案件辩护的切入点还蛮多的,题主能提供更多信息就更好了。
@是奥拉啊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用吗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就不可能有刑事律师的存在了。
但是,律师提供服务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知识的服务,不像是有形商品交易活动可以显而易见对价。那么如何让律师无形的服务“有形化”,让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看得见,这是每一个刑事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刑事案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诉讼流程进行,而刑事诉讼又是一个相当专业且复杂的过程。许多当事很能难搞懂其中的门门道道,即便手上捧着一本《刑事诉讼法》,也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就如同病人拿着一本“外科手术操作指南”,仍然不敢动刀一样。大部分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会想到请律师,但同时又担心请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经过多方咨询,不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觉得心里没底,怕“花钱请了律师,结果还是判了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更是觉得会不会是江湖骗子。实际上,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承诺办案结果的。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如何能够在不承诺办案结果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放心把案件交给我们呢。我想到了“工作可视化”,有效辩护五化标准之一。
前几日,和律所胡主任一起接待了施某的家属,在接待之前,听说家属们已经在县城里委托了律师,但觉得不是很满意,于是来到武汉准备找律师咨询一下。在接待开始时,胡主任询问案子目前到了哪个阶段时,家属表示不能确定是否到了法院,有可能还在检察院;当询问案件以什么罪名起诉时,家属表示可能是非法拘禁,也可能是故意伤害;当询问刑事立案是哪里的公安机关办理时,家属们莫衷一是,有家属说A地公安,还有部分家属说是B地公安。
对此,我和胡主任一头雾水,忍不住问道“这些信息之前的律师没有告诉你们吗?”家属仿佛终于听到一句能够答得上来的问题,一时炸开了锅,“那个律师根本就不管事、那个律师根本没起到任何作用、什么信息都不告诉我们、他是政府的律师,帮政府说话、律师说案件涉密啥也不能告诉”。听到这些,我们大概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我不了解前任律师到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没有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委托人。但是,这样做显然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是不满意的。我想,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律师把事情做了,但没有及时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导致信息不通,家属误认为律师不办事;2.律师把事情做了,也和家属反馈了,但是反馈信息太有限,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所有信息都不能透露,只告诉家属做了相应工作,详细情况一笔带过;3.律师没有及时启动相应工作,导致无法和当事人反馈信息。
先说第一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会存在这个问题,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很久,现在仍然有一些苦恼。这类律师往往认为,对案件尽心尽力负责,把案件办好就行了,当事人对法律不懂,说了也白说,没有必要反馈信息。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咱们靖霖刑事机构徐主任讲过,有效辩护的“五化”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工作可视化”,意即律师的工作内容需要让当事人看得见,这是达到“有效辩护”所必需的一项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每项工作之前,最好跟当事人说一声,在完成工作后,再向当事人反馈一下办理情况。反之,即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是其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找熟人等)才对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和律师产生矛盾,不利于当事人与律师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种情况。该类律师可能是担心当事人会把从律师这里获得的案件信息以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所以才选择守口如瓶,拒不透漏任何信息。我认为这种方式其实也不妥,毕竟当事人请律师介入的原因之一,就是想获得一个对等的信息,至少案件到了哪一步,涉嫌怎样的罪名,可能判处怎样的刑罚,是需要告诉当事人家属的,这也是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且,这也是工作可视化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我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让当事人家属有参与感,比如可以安排他们去做谅解赔偿的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类的,或者如果当事人家属有一些社会资源,也可以让其在合法范围内去获得一些案件消息,协助律师办案,这无疑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也让当事人家属焦躁的心理得到一丝抚慰。
第三种情况。该类律师较少,收钱不办事或者懈怠办案的律师,较之以前,可以说大大减少了,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存在这种情况。一种原因可能是承办律师执业不久、资历尚浅,不知道该如何办案,处在一个边学边办的状态,这类律师倒是还有更正空间,比如可以邀请其他资深律师一起合办案件,或者积极请教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另一种可能性是该律师责任心较低,这是不可原谅的一种情况,收取了律师费却没有尽责办事,这在各行各业都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了,各个律师的情况不一样,个人也没有足够力量去改变大环境。对律师个人而言,只能从做好自身出发,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进而有可能的话,对周围同事带来积极的影响,正能量、负责任的律师多起来了,法治的光芒也就更加明亮,极少数不太光明的律师自然就无处遁形,失去生存的空间,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越来越健康。
总之,重视工作可视化,拉近律师与当事人之前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践行徐主任有效辩护五化服务标准,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服务过程中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感受到法治社会的脚步正在悄悄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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