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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小队长有权利请律师么

请律师 作者:祭季萌 2022-06-19 21:37:00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小队长"有哪些权利想提高补偿一定要看仔细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序列里面的最低一级,但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大显身手”,其与村委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也算是一级政府,所以对广大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更直接和现实的影响。虽然乡镇政府和城镇中的街道办事处处于同一级别,但从实务上看,乡镇政府无论从权力还是影响上都比街道办更大,扮演着拆迁:小队长“的角色。那么,为什么乡镇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更大?作为弱势的被征收人,我们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世宁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村政政府可以查违建,有权对乡村违建实施处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违建的权利。也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乡镇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拆迁房所谓的违章建筑,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被拆迁人也事实上长期使用,一旦遇到拆迁,平常没人管的所谓违章建筑,突然就被纳入到强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史律师在实践中处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所以提醒大家当乡镇政府告知您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时,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房屋是否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二是否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另外,即使房屋确实违反规划,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二、监督财务,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实践中,若乡镇政府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三、乡镇政府有限参与拆迁

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乡镇政府可以再其主要领导下予以配合、辅助,起到一个辅助工作的作用。实践中有时出现乡镇政府替县政府“背锅”的现象,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不合法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无法作为征收主体。

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也通常设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但如果您发现在土地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者您见到的相关文件落款处的机关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的,就要对所涉项目的合法性有所质疑了。

王平聚律师告诉你聘请律师问题及相关的规定和常识

在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最好选择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后,律师作用方面作一简单概述。

1.1、聘请律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在公安阶段作用主要有: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下面就将各个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1.2、承办律师的首要职责:

1.2.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2.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1.3会见犯罪嫌疑人

1.3.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1.3.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1.3.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1.3.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3.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3.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1.3.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五)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3.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1.3.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3.10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1.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6代理申诉和控告

1.6.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6.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村集体成员可否请求法院确认其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律师观点:根据现有司法案例,村集体成员单独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裁定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是当村民起诉的其中一项请求是确认其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并要求据此享有村民权益的法院应当受理,本律师就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一个系列案件,要求确认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并要求按照本村村民享有村民权益,该类案由属于前置需要确认原告享有村民资格,然后才可以享有村民权益,属于典型的需要确认村民具有村民资格,村集体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推辞原告不再具有村民资格,不应当享有村民权益,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下面通过江西高院再审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豪、刘某颖。

被告:渝水区袁河办郑家管理处苍木坑村小组。

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豪、刘某颖依法同等享有苍木坑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资格;2、苍木坑村小组向刘某豪、刘某颖支付征山征地分配款71,800元。

案件经过:

刘某豪出生于2005年2月2日,刘某颖出生于2006年7月7日,刘某兵系刘某豪、刘某颖父亲,刘某华系刘某豪、刘某颖祖父。2008年12月22日刘某豪、刘某颖户籍登记在刘某华名下,刘某华系入赘女婿。刘某华于2000年携全家搬回老家通州办事处石洲管理处秧田村生活,户籍仍保留在苍木坑村小组;2006年刘某华全家搬回仓木坑村居住。因农田、山地被征用,苍木坑村小组于2006年12月召集村代表拟定《仓木坑村小组征地费分配代表会内容》的分配方案,方案第五条决定刘某华、刘某香、刘某兵、刘某梅四人享有仓木坑村小组成员分配权利,刘某兵其妻及子女不能参与分配。故刘某豪、刘某颖未享有征地补偿款,其法定代理人提有异议,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还查明,刘某兵在苍木坑村小组分配有田地,刘某豪、刘某颖未有分配。自迁回苍木坑村后,刘某豪、刘某颖在户籍所在地的苍木坑村小组生活。有刘某兵户口登记、二原告常住人口登记,村民决议、庭审笔录佐证认定。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高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要旨:

一二审法院均以因涉及到组织成员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项权益,不仅关联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事权益,也涉及到村民自治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均据此认定法院无权进行审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表述的含义应是指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分配补偿费诉请的前提。该表述并不能推导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对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审查的结论,也不能推导出村民小组对其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有异议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类案件的结论。相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必然审查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由于未涉及明确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本院亦在2019年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中提出了对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不予受理的参考意见。但在当事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案中,刘某豪、刘某颖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苍木坑村小组向刘某豪、刘某颖支付征山征地分配款71,800元,该项诉讼请求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刘某豪、刘某颖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提出的司法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问题,可以在审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进行审查,但无须单独做出判项。一、二审裁定以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进而全案驳回起诉错误,刘某豪、刘某颖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可以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1597号

二审: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终692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38号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认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都以村民小组或者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法院无权干涉为由具有受理类似案件,但是当老百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老百姓有权要去法院确认村民享有村民资格,进而应当获得村民应当享有的村民权益,这一逻辑应当符合保护人民权益的司法精神,本律师也希望通过这边文章能够有效保障农民权益。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老百姓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未来十年必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希望政府能够重视此事,充分保障农村百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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