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被盗窃请律师
普通盗窃案件,请律师辩护金额一般多少
这个要看你案件性质,律师工作量了,建议请年前有为的律师,有时间和精力给你处理你的案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涉嫌盗窃经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涉嫌盗窃经律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某入室盗窃4000余元。家属积极退赔,获受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释放。
办案经过:在公安侦查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其要实事求是交代罪行,并要态度诚恳认错。后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受害人联系方式,当着公安机关的面,对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帮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后,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
下面是律师为其拟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10日被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之家属x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亲xxx愿依法为李xx作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和数额只有4000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是未成年人,且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犯罪缺乏认识,那天盗窃纯属与其父亲怄气,属无知赌气,主观恶意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父亲xxx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对其严加看管,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六、李xx和其父亲xxx都表示愿意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无法和受害人联系,请求公安机关联系受害人,把赃款退给受害人,以求受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7条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最后量刑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候审!并依法及时给与答复。
盗窃案委托律师有用吗
??【李岩律师团案例】盗窃案委托律师有用吗?
近期处理了一起盗窃案件,最后免于刑事起诉了,有幸运的成分吧。故事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是拉沥车的大货车司机,每次接受不同化工厂的委托运输沥青,每次出车结束后总有部分沥青残留在罐内,然后我当事人就将残存的沥青对外出售了,有一家化工厂总发现短斤少两,报警了,然后我的当事人就以盗窃罪被抓了。
当事人在看守所时没有认真看笔录,公安机关翻阅了我当事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并问当事人除了卖沥青的钱之外与收购沥青的有无经济往来,我当事人回答没有,公安机关以此认定我当事人的盗窃数额为10万元,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当事人在接到检察院电话后,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找了我,并委托本人代理这个案子的辩护,通过阅卷并会见了当事人,我发现10万元中仅有几千元的沥青出售款与被害人有关系,其他的是另一家公司的,我当事人并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运输过程出现短斤少两,我当事人是要赔偿的,为此我当时还赔付给另一家公司几万元,这10万元其中有2万元是我当事人借了收购沥青人的钱,将此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提交了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决定对我的当事人不起诉,我当事人恢复了自由。
当然了我这个当事人比较侥幸,李律师没有多厉害,也不是什么样的案子我都能处理的很好,一个刑事案子的结果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碰上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司法人员,再加上一个证据不扎实的案子,当事人就有了比较好的结果。珍爱自由,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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