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调解后法院还用请律师不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最近,有人私信黄律师,问道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有没有用。在这里,我不正面回答有没有用的问题,只讲讲刑事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能作什么事情,供参考判断。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种情况——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没请律师,很多工作都没办法进行,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网络犯罪案件有效辩护。
案件到检察院还有请律师的必要吗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如果检察院量刑建议在3年以上,就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判决一般也不会宣告缓刑。
是否请律师要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具体事实有无异议,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检察院没有认定,需要律师依法辩护,如果所有的法定的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都已经认定,没有必要请律师了,反之则有请律师的必要。
到检察院起诉的流程需要先请律师吗
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
这里可能存在几个问题,我简单说明一下。
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分三档。
第一档是普通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追诉时效5年。
第二档,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是三到七年,追诉时效10年。
第三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七到十五年,追诉时效15年。
题主说这是逃逸致人死亡,那当然追诉时效还没过。
但是本案可以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如果题主家人有提出过控告但是没被受理,是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
十年前,监控并没有现在这么普及,所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个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想要为嫌疑人脱罪,起码形式上不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我估计当年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是题主父亲和肇事司机同责。当然,不排除题主父亲被认定是主责,可能性不太高就是。
另外就是题主说的逃逸,不知道有没有被认定。
但是时过境迁,不一定能够证明。
更何况,当年这个事故认定书家属一定是签过字的。
另外如果这个责任认定书推翻,就会涉及另外的渎职犯罪或者贿赂犯罪,毕竟出具虚假的责任认定,让本应被刑事追究的人逃脱刑事制裁,这是犯罪。
所以,想推翻这个事故认定书,题主还得去纪委监委走一走。
但是这个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那就有追诉时效了。
检察院不是法院,他们是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认为刑事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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