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对方对方请律师了
想要对方付律师费打官司可免费具体要了解这几种情况
对大部分老百姓而言,打官司不便宜,律师费、诉讼费,还有可能涉及到各地来回跑的费用,这一笔笔账算下来……钱包可疼啦!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打官司的费用是可以退回或者减免的;而在特殊条件下,你也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律师费。这次,我们就和你分享打官司的“省钱大法”!
首先,
打官司的费用
一般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律师费也就是请律师的费用;而诉讼费则是交纳给法院的,这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而当中的诉讼费则是由败诉方负担的!
如果你是完全胜诉,你的诉讼费将由败诉一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负担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虽然,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由委托人自己负担。但是!为了避免自己负担律师费,你可以在和对方签订合同时,写明对方如果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中包括司法程序所产生律师费。
在合同上写好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这就完事了吗?不!在起诉对方时,记得将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求,一并列入诉讼中;同时,还应保存和提供律师费实际发生的证据,例如律师费的收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申请法律援助时,当事人可不用承担律师费。而申请法律援助是有特定条件的,例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身有残疾,或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等等。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其余符合条件的情况,可参阅
《法律援助条例》
而如果遇上以下几种情况,你同样有机会不用付律师费!
情况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用给律师费?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候,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中便包括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
人在制止侵权行为,例如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网络侵权等行为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其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
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
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如果你做生意遭遇了不正当竞争,例如你的竞争者进行商业贿赂、利用广告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侵犯了你的商业秘密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行为,而你受到了损害的,你的律师费也可能在赔偿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服务不应是奢侈品,而应是普通百姓的保护伞。更多有用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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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种胜诉方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
先说一下律师费的性质,实务界认为这是财产利益,故而才有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探讨。
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这个说明其实就是确认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自然一下行文标准也借鉴这一点出发。
自然关于律师费的性质进一步探讨,不妨翻阅李永军教授的《民法规范适用新编》。
一般而言,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详情可参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谓“
谁请律师谁花钱
”,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不过亦然存在着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就在积极探索“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而这种积极的探索还在不断以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明文予以确认。
譬如最基本的就是遵循合同约定支付情况、知产诉讼权利人侧可主张情况,向滥用诉权方主张情况,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主张情况就各自有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
这些情况背后部分思考值得一提,由此则不妨撰文一叙。
1.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承担律师费的条款情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这里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详细列明是受许可的。
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后续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有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当然有个前提是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合同守约方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实际上这一点为各地法院所认可,譬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21日)就认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知产诉讼权利人侧可主张律师费情况(非滥用诉权情况下)。
典型的就是商标、著作权、专利案件的权利人一侧可主张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这在我国对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著作权案件为例,不妨看(2018)粤05民终384号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润南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法院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的支持颇有可参考之处。
当然,这个案件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权利人在二审增加了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要求将二审的律师费也计入在内。侵权方则认为二审律师费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
自然关于民诉的司法解释的确提到如此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究竟如何?
具体到个案,法官关于林润南二审增加赔偿维权费用3000元的请求是否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问题做出了明晰判断: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林润南该诉讼请求系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一审法院确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赔偿额的基础上,就诉讼过程中新增加的有关维权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理。此类费用系原一审诉讼请求的延伸,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因此,林润南该请求应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东方迅程公司认为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的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该3000元是否属于合理开支,本院结合本案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评判。
3.滥用诉讼行为案件的无过错方当事人主张的情况(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权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另外几个月前刚出台的司法文件也旨在制止“版权流氓”滥诉之风。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可请求原告承担律师费”。
当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实也可以支持原告的律师费主张(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在上述情况之外,还有存在着并未约定,而法院方支持守约方向商事交易违约方提出支付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的情况,当然笔者认为这些其实也属于对上述第三种理由的展开,即类似于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况。
试看最近刚出判决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陈某,双方于2016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该科技公司购买保温棉,货款金额为16万余元,并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后,该科技公司依约提供了保温棉,但陈某未足额支付货款,尚余60200元未付。陈某向该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付清。但经公司多次催讨,截至起诉时,陈某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该科技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货款、利息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纠纷系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造成,原告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该科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证明了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律师费金额也属合理范围,故支持了陈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还有个最高法的裁判,也同样采取“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的观点(即
(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试看说理,鉴于案涉工程已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故华宇公司关于其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里两个案件为何存在着合同无事先约定,而法院支持守约方向商事交易违约方提出支付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的情况呢?
从商事交易来说,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全面赔偿相应损失。至于诉讼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当事人为此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具有合理基础,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可归于违约方原因造成,违约方对此也应当有所预见。
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但在一方存在违约情形下,判决由其对另一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以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守约方高效、低成本解决商业纠纷。
额外地,在上面几种基本情况之外,还有沧海遗珠几种,翌日看了人民法院报的分享,不如一并罗列在下。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的法定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的情况。
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有关“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规定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当然也包含着律师费。
这个情况其实是沿袭自《民法典》之前的时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5.担保权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按之前的《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上述《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这一规定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有关“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规定所继承,然而也有约定的自由。
6.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这里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当然,这里所强调的还是合理。
如文章最开始所叙述,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法院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此部分数据库不妨做实务调查,笔者个人相对关注北京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可参见北互法院的司法公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文书公开
7.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另外,笔者今天在朋友圈叙述说“分享一件有趣的事情,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上午突发要求居民办理人脸信息采集。我在居民群里表达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担忧,又举出最高法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居民群中大众见有法可依,纷纷表达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看法,社区乃表示,这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则。通过这件小事,我感受到了公众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视,实在是好事!”
这个事件如果不当演变,会涉及人脸信息侵权案件。我们知道,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自然,人脸识别相关的案件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已然越发增多,伴随杭州杭州人脸识别案在中国民众中引发的“个人信息滥用”的担忧,国家已然通过《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至于近来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新鲜出炉,亦然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笔者同学曾发一文《
中国信通院杨婕:《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出台——中国走出第三条路_通信世界网
》,我忙不迭对此进行了分享,她又在我朋友圈评论区说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读“催稿催稿”,她们珠玉在前,我自然慨叹崔颢之思,不过另辟蹊径,写一写此类案件的诉讼律师费承担也是好的。
说远了,回归到此类诉讼案件之中,人脸识别的采集纠纷但凡出现侵权情形,这就出现了另一种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
刚生效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此条可见,信息处理者侵权时,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范围,除一般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包括了调查、举证费用及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用。
这无疑还是将原本法院司法实践里面对律师费的理解“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予以类案明确。
个人认为是挺好的事儿,这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大法院对人脸识别被侵权方合理支出的支持力度,重在保护弱势群体,鼓励维权。
不妨想想,于人脸识别纠纷中,既然可以消除维权成本的后顾之忧,那么自然有利于作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配套,进一步保护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但求(各方努力共同)守护权利和权力的边界。
颇好,此当浮一大白。
请问到法院起诉,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区别大不大
随便举举例子。
某天开庭,一个其他案件当事人进来办事,法官边审我们案子(还是个不公开审理案件),边处理那个当事人的事。
法官:你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当事人:我明确了啊,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法官:可这个租金对方也没收到啊,如果还没收到也没办法支付给你,只能驳回
当事人:那我怎么办
法官:你可以先确定份额,等到以后对方收到钱了再要求给付给你
当事人:那我诉讼请求到底怎么写
法官:我已经说了够多了,不能再多说了,怎么写是你自己应该考虑的
当事人:好那你给我改一下,确定份额
法官:你自己写个书面的
当事人:好
(出去二十分钟后又进来了,把书面材料给了法官)
法官:你这写的什么,这样写不行。什么叫等将来收到钱了给付给你,这样写,法院没法判。法院不知道什么时候给付,也不知道能不能给付,不能判一个不确定的事。
当事人:那我怎么写
法官:刚才不是提示你了吗?
当事人:那我光确定份额,到时候不还得再打官?
法官:你要主张给付,对方也没收到,没法支持
当事人:这点事咋这么麻烦
法官:你改一下的材料
当事人:我到底该怎么写?
法官:你之前交的文书一看就是专业的人写的,你再去找他咨询咨询。
这时候我们的案子一个简单的证据交换已经进行了一个小时了,我的当事人很无奈的对我说,她应该请个律师。
其实我也没听但具体她是个什么案子,但就是一个简单的诉讼请求,怎么也搞不明白。法院作为中立方是不能指导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怎么确定诉讼请求原则上法官只能判支持不支持,不能指点。
其实,很多人以为律师能解决的就是个格式文书问题,动不动管律师要文书模板,但其实模板毫无价值,模板无法确定案由,无法确定诉讼请求,无法告诉你请求权基础,无法解决在诉讼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意味着什么如何应对,无法解决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在选择了某个诉讼策略的情况下证据如何准备,如何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如何开庭的时候从容的应对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情况的法庭调查等等。而我上述说的每一项实务中都有很多问题。
比如,有时候选择的案由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会不同,明明是个民间借贷纠纷,但觉得举证麻烦非得用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明明是个分家析产纠纷,非得用共有物分割进行起诉。
案由影响结果,诉讼请求也一样影响结果,不但影响结果,很多时候还影响诉讼费。很多人觉得起诉状就是一个模板,但根本不懂这几面涉及的事情很多。比如我开头举的例子,诉讼请求选择的不当就会多花诉讼费还会被驳回。有时候诉讼请求几个字之差结果也会不一样。比如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家析产,主张居住权,居住使用权,排他性居住使用权,这三个诉讼请求,第一个可能会以物权法定为由被驳回,第二个可能会产生其他人同时争抢居住使用权产生扯皮。但是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他甚至可能直接上去主张所有权,然后被法院驳回后,不知所以然到处信访,认为司法腐败。
再比如很多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完全不顾请求权基础,一边主张合同无效,一边又要主张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认为自己哪有理就说哪里,完全不顾自己到底坚持哪一个策略,基于哪一个请求权基础,导致以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的情况发生。
另外很多当事人行为不懂法,总是有被害妄想症,一个简单民事案件,争议标的越小越觉得全中国的司法系统都被买通了。我见过有当事人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标的几千块,因为一审法院两个多月审结,坚持认为法官被买通了,理由是她在网上学习的一审简易程序是45天,法院严重超期就是枉法裁判,以此为理由上诉,并且后来又申请了再审。
还有当事人在婚姻案件中被告知财产申报,第一反应就是对方故意买通了法官给自己施加压力,因为上网没查到有财产申报程序。
还有当事人在法官调解时打压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认为法官一定被买通了,找了所谓的更硬的关系,案子最后被驳回起诉了,到处写投诉信投诉法官。
还有当事人因为书记员用私人手机打电话通知她去开庭,认为书记员100%被买通了。虽然我也不知道这书记员什么脑回路用自己手机,但也想象不出来谁找关系买通法院会去买通个书记员。
太多了,北京的法官应该感谢一下律师们,每天都在给各种当事人做工作,告诉他们法官不会被买通,被买通的可能性比较低,你这种情况不能代表法官被买通,法官不值得为这么一个案子被买通……
很多时候因为自己不懂,又对全世界都持怀疑态度,根本不知道是因为自己导致案件被驳回或者出现各种状况,最终都会变成司法黑暗,总有刁民买通司法的想法。有的人从此熄火了,但也有很多人从此走上了信访,到处求人,到处传播负能量之路。
入行这么多年我见过的来北京信访,或者申诉,再审的案件材料里,有90%以上是一审瞎胡闹,甚至很多就干脆从来没有正常走过司法程序的。冤假错案有吗?有,但绝对不是多数。
但是有一点必须提,诉讼是一个有成本的事情,选择司法途径应该用经济学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要试图用司法途径来解气。虽然律师大概率在诉讼中可以帮助当事人,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或者应该委托律师,考虑自己的成本,自己的诉讼风险,及时止损。标的额不大不要付出更大成本死磕,生活中还有更多值得做的事,即便有时候遇到了不公正,但维持争议的成本太高,就不要太纠结。抓紧开始新生活,否则只能扩大损失。
说多了,就这样吧。最后补充一句,条件困难的可以拨打12348,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济途径其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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