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嘛
离婚律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观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406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某,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错误认定案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钱某父母原居住于佑圣观路31号房屋。1983年,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上述房屋产权发还给原房主汪培娣,钱某父亲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涉房产居住权提供给钱某父母。2000年,案涉房产可参与房改,钱某父母商量后,决定将房产登记至钱某名下。故此引起钱某与严某的矛盾,严某因钱某父母不同意将案涉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拒绝拿出部分房改费用,最终所有的房改费用均是由钱某母亲向亲戚借款得来,并由钱某母亲以退休金还清借款。此后,钱某根据父母意愿,将案涉房产进行房改,并将房产登记至个人名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钱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2.原判错误认定案涉房产的归属问题在钱某与严某离婚时未解决。2002年8月9日,钱某与严某在下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离婚事宜达成了调解,并由该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笔录记载,当时钱某与严某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一致,认为无需法院处理,最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也包含了:“财产:个人衣穿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无争议。”可见当时严某也是认可了案涉房产是钱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双方离婚后,案涉房产也一直是钱某一家居住使用。此外,双方离婚前,钱某考虑到房改过程中使用了严某十年工龄的情况,将案涉房产中所有家电全部给了严某,夫妻存款也全部由严某取走,以作补贴。这也是严某同意离婚并认可案涉房产为钱某个人财产的原因之一。故对于案涉房产的归属问题,钱某与严某在离婚时已经协商一致,为钱某个人财产。(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房产为钱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则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一年。即使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也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严某应在2002年8月9日离婚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而严某起诉之日距2002年已达15年之久,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钱某提出再审请求:1.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严某承担。
严某辩称,严某的答辩意见与一、二审中的意见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严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严某、钱某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屋,严某、钱某一人一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某与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1月18日,在严某、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与原产权人杭州机床厂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买了座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改房,严某、钱某双方的工龄均折算成房改房购房款。该房屋原系杭州机床厂分配给钱海渡居住,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钱某。2002年8月9日,该院对钱某诉严某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陈述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与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加房改,购买了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改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未举证证明其与严某在离婚时已就该房产的归属达成调解协议,其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该房产归属问题在严某、钱某离婚时已解决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现严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严某与钱某对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严某与钱某各负担4575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严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讼争房屋是否钱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在离婚时所作“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约定,作何种理解。对于案涉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该房屋产权虽登记在钱某名下,但系钱某与严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享受夫妻二人的工龄折扣等房改优惠政策而取得产权,应属于钱某与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以严某在房改购房时未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即认为属其个人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理解,究竟是对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已作明确约定,还是属于离婚时未作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该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钱某与严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取得产权,对其权利状态,双方均是明知的。尤其房产作为家庭的大宗财产标的,在离婚当时是否分割、如何分割更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离婚案件中作出“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约定即认为对财产已作分割。结合钱某与严某在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时所作“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的一致陈述,应认为讼争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未进行分割处理。故钱某上诉提出双方在离婚时已协商一致将案涉房屋确定为其个人财产的上诉理由,该院亦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钱某负担。
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讼争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二、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是否约定讼争房产归钱某所有。
关于讼争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讼争房产虽登记于钱某名下,但系由钱某在其与严某婚姻存续期间参与房改所取得,且该房产房改时还享受了钱某和严某的工龄折扣的优惠政策,也无证据证明购房款系钱某母亲所出或者非用钱某、严某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故原判认定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应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是否约定讼争房产归钱某所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钱某所主张的离婚时双方已约定讼争房产归其所有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理由如下:首先,钱桂兰在离婚案件调解笔录中陈述“财产我们自己已经商量好,无需法院处理”,钱某也陈述“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结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离婚后15年多的时间里该房屋一直由钱某占有使用及严某从未向钱某提出分割房产的事实,可以证实钱某主张的离婚时双方已经对讼争房产进行处理即双方约定该房产由钱某所有的事实;其次,讼争房产原系杭州机床厂在80年代分配给钱某父亲居住,后房改时才登记于钱某名下。虽然房改时使用了严某的工龄,但显然严某对该套房屋产权的取得贡献较小,加之产权登记之初,严某就认同产权登记于钱某一人名下,故离婚时双方决定房产归钱某所有,符合常情;再次,严某确认其在离婚后至提起本案诉讼的15年多的时间里,双方曾多次接触,但从未向钱某提出过分割讼争房产。
判决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4124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50元,均由严某负担。
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俞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继承等家事业务,办理过大量离婚、同居、析产、遗嘱、继承、投资理财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此外还为高净值私人/家族客户提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债务隔离、股权配置与优化、家族及企业财富传承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正是基于多年的法律实务积累,对于离婚、继承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分析和解决能力,能为客户提供富有成效的法律策略。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记住了:这10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
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3、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奖牌、奖金
奖金可是个人财产!
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8、配偶是军人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9、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0、债务
欠的债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两招破解个人财产如何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每一对夫妻都曾期盼相伴到老,但终究不是每一对夫妻都真的能够相携一生。
当爱情、亲情不在,家庭解散,子女之争、财产之争往往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
而对于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很多人往往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为何明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最后却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律师将为你支招,如何使个人财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最大保障个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虽然《婚姻法》将个人财产规定的很明确,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导致难以区分,使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注意保留证据
(1)婚前财产婚后处置所得如何保障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两个判断的时间点:
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
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价值200万的住房,婚后你将这套房屋出卖,这时你就需要保存《房屋买卖合同》和转账凭证,同时注意新开一个账户存放这200万,不要与婚后所得的存款储存在一起。
因为钱是种类物,如果你将钱都存在一起,就很难证明该存款中的2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与婚后所得混同,则法官很有可能认为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财产,不要让对方把你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
把你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个人财产。
但这时候,就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即你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买资产时如何保障个人财产之性质?
变卖婚前财产之后,钱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费;二是购买其他资产。
若需要购买其他资产,这时候要注意,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
因为新资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就可能导致新购买的资产变成是夫妻共同财产,更糟糕的是,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
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所得价款用于购买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则此时即便在出资比例上大部分为个人财产所付,但因双方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确认两人为共同共有,则在分割时亦为平均分割,而非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确认为个人所有份额。
(二)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人财产尽量不要用于投资公司或者企业等,可以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但是切记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财产,还是亲力亲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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