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人民法院请律师
漫点普法 没钱请律师到这儿免费领
今天,
漫点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法律援助的那些事
Part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
为有经济困难或是特殊案件的人
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说白了就是
你申请,
政府花钱请律师来给你服务。
法律援助的存在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
无论健康还是疾病,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
它都会让每一个人
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
才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成为依法治国的有力保证。
Part2.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来说,
只要是
有经济困难的人
在遇到某些法律问题时
不论刑事、民事或是行政诉讼,
都可以去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情况会稍微有些特殊——
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会被“强制”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因为会涉及到量刑
所以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
缺少辩护律师可能会给其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
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所以在以下情况中,
就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没有请律师,
公检法也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
包括以下几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
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Part3.什么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大致有以下几种——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社会保险待遇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抚恤金、救济金
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
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Part4.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可以是诉讼的形式,
如——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
也可以是非诉讼的形式,
如——
财产过户、财产抵押登记等法律事务;
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分配、遗嘱执行等法律事务;
一些有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以及公证、证明,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
Part5.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人
可以去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
在申请法律援助时
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果是代理申请人
还应当提交其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申请
原则上是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但如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实有困难,
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
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收到援助申请后
会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会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
也会书面告知其理由。
好了~现在关于法律援助的那些事
你都明白了吗?
策划:马岳君(马哥)宋胜男
文案:王劢(老王)
漫画:罗琪(分裂七)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渠洋张博李金凤
法报交流群开放啦!快来加入我们吧!先到先聊~加小融微信(ID:fzrbwx),小融拉您进群!
★长按识别二维码入群★
2021-08-22-实习律师踩坑日记(我常用的广州各法院官网、地址、电话,一纸收尽)
你是否在需要使用法院地址、电话时,还要临时翻找?
当然,临时查询,也很快。
不过,我这里收集了一些法院官网公布的地址、电话,要不要来看看?
平时工作时,各位也可以把用过的电话、地址记录下列,方便以后使用。
注意:本文的信息均来自法院官网,不一定实时更新。
有关电话、地址的细节,建议和法院工作人员沟通确定。
本文是作为一种工作习惯,进行展示。
平时各位实习律师一定少不了和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或邮寄文件,
如果把常用法院的地址、电话收集下来,也许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呢。
下面就是我整理的自己常用的广州各法院官网、地址、电话等信息。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首页-广东法院网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编:510655电话:85110000
=======================================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审判业务大楼: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邮编:510440
电话:83210000、12368
附近交通:公交655路、804路尖彭路东站,公交274路启德路总站,地铁3号线北延线白云大道北站A2出口、地铁2号线黄边站。
法院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下列各法院的排序,是按照中院网站这个矩阵,从左到右从上往下展开的,如图:
3、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院联系方式
来源:本院发布时间:2019-09-1104:46:10
法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48-53层
联系电话:020-31950526
邮箱:hlwfy@gzcourt.gov.cn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20-36690728
法院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北一街三巷
邮政编码:510600
投诉电话:87365002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83009133
裁判文书意见收集邮箱地址:yxfydyk@163.com
司法公开投诉邮箱:yxfysgb123@163.com
=======================================
5、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
邮编:510300
电话:诉讼服务中心83005678
纪检监察84430623
办公室84424246
法院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6、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http://
lwfy.gzcourt.gov.cn/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信访接待电话:020-83006240;
监察室信访举报电话:020-81600758;
总机:020-81600133;
执行举报信箱:lwfyzhixingju@gz.gov.cn;
执行举报电话:020-81600593;
司法公开接待电话:020-81600767。
=======================================
7、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地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西侧)
邮编:510665
办公电话:020-83008900
信访电话:020-83008789
投诉电话:020-83008936
财保执行:020-83006287
=======================================
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查号电话:83008000
立案咨询电话:83008194
政工电话:83008106
督察室电话:86636035
信访电话:83008184
督察室邮箱:gzbyfyxw@gz.gov.cn
来院地图
白云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邮编:510410
附近公交站:黄石路口站
途径公交车:21路、187路、198路、244短线、244路、251路、254路、268路、274路、280路、291a短线等
=======================================
9、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
邮编:510700
网址:
黄埔法院
【2021-08-22备注:
该网站暂时无法进行访问
电话:83009953
官方微博:@黄埔法院(新浪微博)
=======================================
10、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
电话:020-86832110
诉讼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
花东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东312号(花都大道吉星村路段路边)
花山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胜路2号
狮岭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31号
炭步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
案件信息查询:020-66853614
立案咨询:020-86832110
执行案件咨询:020-66833405
=======================================
1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http://
fayuan.panyu.gov.cn/
【2021-08-22备注:
该网站暂时无法进行访问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1-733号
邮编:511400
投诉电话:39122773
=======================================
12、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本部: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邮编:511458
立案咨询电话:020-83006950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或金洲站)接南沙公交3路、18路、53路或乘坐南沙公交19、62路,在时代南湾站下车。
南沙人民法庭: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
电话:020-84683063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接南沙1路、4路,在金岭北路站下车。
万顷沙人民法庭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珠江街新兴路70路
电话:020-84943257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金洲站接南沙公交2路,在珠江街下车。
大岗人民法庭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
电话:020-84936820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蕉门站接南沙32路,在灵山医院下车;或乘坐番禺市桥至大岗车站、潭州车站的公交车,在灵山路口站下车,前行约500米转入灵山公园。
东涌人民法庭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8号
电话:020-39911090
交通指引:地铁4号线东涌站接南沙35路、52路,在东涌镇政府站下车。
=======================================
1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
邮编:510900
投诉电话:87921121、83007671
=======================================
1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
联系电话:(020)12368
办公邮箱:zcfy@gz.gov.cn
邮政编码:5113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权益保护咨询热线
【发布时间:2018-01-2210:42:27】
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权益保护咨询热线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20-82639931
好了,今天的踩坑日记先写到这儿。
喜欢可以点赞哦(据说双击屏幕可以点赞)。
欢迎大家留言、评论、一起交流。
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下是本系列踩坑日记目录:
实习律师踩坑日记(暂计的损失/利息,别写在括号外)
实习律师踩坑日记(给法院邮寄立案材料须知)
实习律师踩坑日记(要尝试与法院工作人员换位思考)
实习律师踩坑日记(签字之前请至少迟疑15秒)
实习律师踩坑日记(要熟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
2021-07-13-实习律师踩坑日记(书到用时方恨少)
2021-07-29-实习律师踩坑日记(师傅很忙,没空指导,该怎么办?)
2021-07-31-实习律师踩坑日记(邮寄诉讼材料时,不知道法官全名,怎么办?)
2021-08-01-实习律师踩坑日记(旁听自学-了解民事起诉状-“天下名师皆我师”)
10、
2021-08-17-实习律师踩坑日记(被告身份证号有点模糊时,如何借助其他信息推测?)
11、
2021-08-20-实习律师踩坑日记(没缴诉费、没停车位、没带法条……那些开庭前要发现的坑)
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附:法律依据)
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附:法律依据)》,是关于民生资讯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导读】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
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
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
律师费
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
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推荐阅读:利用饭局来办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实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第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推荐阅读:利用饭局来办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实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推荐阅读:体制内潜规则(超实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8、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推荐阅读:体制内潜规则(超实用)
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费用的承担就明确规定:
(一)仲裁庭有权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当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裁决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
附:注意事项
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上海律师,可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法院往往会收走原件!以防止开具虚假律师费发票,出庭质证后又立即注销!!!因此,当事人务必保存好律师费发票原件!!!
文:吴取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以上为《这些案件,你一定要聘请律师,因为胜诉后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若您有民生资讯相关的问题,欢迎在本文章底部留言或私信找大状,将竭诚为您服务!
摘自法律公园;转载:合同模板集公众号,侵权请联删。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