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律师了法院会告诉被告吗
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所有可能结果吗
我作为执业律师,很确定的告知你,
律师是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存在的可能结果,我一般都是在拿到案件后,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给当事人分析利弊,告知风险,最终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决定委托
如果你的案件律师都没告知你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你找的这个律师可能接受案件委托和操作上有问题
正规委托除了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还要签署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你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也给你找了下以下法条供你参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如果存在律师乱承诺,那你可以去律所投诉或者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协投诉的
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能否要求被告承担
分析意见:
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能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但知识产权等案件,法律明确规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维权支出)的,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七、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第五十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开庭是通知原告还是律师
这就要看书记员了。什么样的都遇到过,正常交了委托手续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优先联系律师通知相关事项,因为好沟通。
但是也有一些法官反其道而行之,专门喜欢通知当事人,跟当事人定开庭时间,然后当事人一般接了电话就吓的半死,法官说什么都说好、好、好。根本没想过要跟律师协调时间再答应。
正常如果出现撞庭或者有时间冲突的情况,律师可以后续再联系法官进行协调。但是有的案件,法官跟当事人定好时间后,就拒绝为律师再协调时间,行政诉讼遇到此类情况居多。有些行政诉讼案件,为了避免法官劝当事人撤诉等情况,律师交委托手续根本不留当事人电话,法官都能挖地三尺找到当事人本人,说什么事,只联系他本人。
反正我做民事案件还没遇到过不能沟通开庭时间的法官,但是遇到过法官跟当事人定好后,我就再也打不进去电话,只能乖乖按照那个时间去开庭,协调别的庭的时间的情况。
事实上通知谁都没问题,也很少遇到有同行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故意不告诉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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