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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爆雷后请律师用处大么

请律师 作者:第彦红 2022-06-19 13:58:00

浅谈P2P网贷行业诉讼的几点法律问题

P2P行业在刚出现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补足作用,以至于短短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对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习惯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由于人们观念的认知,及监管的困难,P2P行业很难回归本质,作为一个纯粹的中介机构。以至于平台经过风起云涌,大浪淘沙,以至于最后全面清零,短短几年间,经历了一个行业的辉煌到落幕。而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涉及平台众多。但是对于清零后,存量债权如何处置?在最高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各地政策不一,落实差别很大。本文将针对相关平台诉讼中可能遇到的相应问题进行探讨学习。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诉权由谁享有

依据P2P行业及相关平台的实际操作,一般将投资人作为出借人列为合同甲方,作为实际的债权享有者,将借款人即用钱方作为合同乙方,承担债务人的责任。平台或其他机构作为合同丙方,提供撮合交易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实践中,也存在将借款人的保证人列为保证人或者将第三方担保机构作为合同丁方,对债务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由借款人向甲方支付利息,向平台即乙方支付撮合交易的费用即服务费用,并向丁方支付担保费用。

如此看来,甲方作为实际的债权享有者,享有相应诉权。但是实践中,因为甲方人数众多,且很难掌握相关证据,在起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难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债务人实际享有相关权利。平台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时,由平台自动收购相应债权,享有相应的债权权利,这样平台方代偿相应款项后由平台方享有相应诉权。实践中,大多是由平台代为起诉,或者将相关债权转移至第三方处,由第三方另行起诉。

但是在实践中,平台享有债权的基础在于向投资人代偿了相应款项,如果未进行相应代偿,即要求享有相应债权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在已经实际代偿的情况向下,而由于各个平台的代偿方式不尽一致,代偿款项与出借款项不尽一致,且出借人人数众多,平台很难在每起案件中核实每个出借的人出借情况,甚至于每个出借人是否同意将债权进行转让。以至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合链条,证明相应机构或者平台法人享有相应的诉权。

在此情形之下,要求平台切实履行代偿后方享有债权的方式应该有所变革,从维护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平台代偿情况由全案实际审查,变革为平台保证方式,即要求平台在起诉前向法院承诺已经完成全部代偿,合法取得涉案债权,或有法院专款保存,优先清偿相应出借人投资款项。从而为妥善解决涉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基础。

二.关于诉讼标的问题

在P2P平台,因平台的盈利方式便是撮合交易而收取的服务费用,而又因为投资人即出借人一般不愿意看到还没产生收益就亏损本金,故相应的费用都会叠加在借款人身上。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借款人先将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缴纳至平台,而后平台将借款金额全额打款至出借人,二是借款金额集中后,平台将应收服务费用扣除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在实践中,如果约定利息加上服务费的总额超过相应的利率红线则一般将第二种方式下的预先扣除服务费,认定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将服务费等预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本金时予以扣除。

三.关于债权真实性问题

P2P平台在2016年8月17日,相关机构出具监管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后期2017年3月份左右,要求所有平台必须设立资金存管账户,由相应银行进行资金存管。那么在此之前,平台主张出借人收取相应款项,仅能依据平台内部提供的提现证明或者取现记录,而借款人将款项提现至自己账户的银行流水,却很难提供,或者前期调取的难度相对与案件成本较高。而2017年3月之后,则可以出具资金存款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

但是如此以来,涉及到的问题便是,由于相当比例的借款人并不享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在还款逾期之后,部分平台基于无奈,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重新将借款人的需求发布,并利用平台重新募集资金。而后所得到的款项并非直接交给借款人,而是将款项归还第一笔贷款。如此以来,在借款人是否实际签署第二份借款合同不知晓的情况下,或者签署第二份合同,但实际并未从第二份合同中得到相应款项的前提下,相应问题应当得到重视。

更为严重的一种在于,部分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或者管理的漏洞,在签署相应合同时,同时签署线下合同。并已经以线下合同为基础,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甚至由于部分借款人并不清楚整个的流程细节,在归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又被起诉至法院。如此,贸然起诉的话,是否又构成虚假诉讼?

P2P行业涉及人数众多,且关系到投资人、出借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社会的稳定秩序,在目前P2P平台已经清零的情况之下,是否应该将之前P2P行业所存量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呢?

P2P平台爆雷自救指南

2018年对于P2P行业来说,注定不是平凡的一年。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6月至今全国已经有100多家平台相继爆雷,平均每天爆雷3家,下面是部分P2P平台爆雷的情况。

打着“普惠金融”的幌子,很多P2P平台疯狂的揽储,并许以高额的利息汇报,殊不知,在贪图高额利息的同时,幕后的黑手却在窥探您的本金。每一个P2P平台爆雷的背后,都是成千上万个家庭血本无归。一旦爆雷,损失难以避免,但是依靠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我们可以有效的进行维权,及时止损,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这也是今天笔者要谈的——P2P平台爆雷自救指南。

一、爆雷前的功成身退——有这些现象,平台爆雷就不远了

投资者在投资了P2P平台后,要定期注意平台的运作情况,如果出现了下列现象,就要小心提防,尽量将投资折现,避免爆雷后损失本金。

(1)突然增加投资优惠=急缺资金

一般的P2P公司为了吸引客源,会设置新手初投优惠,即新注册用户第一笔投资会获得平台给予的返利奖励,一般在投资额度的1%-3%不等。但有的P2P公司在成立之初或突然开始推广“复投奖励”,即每一个项目只要投资即会享受高额的返利或贴息。投资者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的出现就要小心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额的返利背后藏着的是资金极度紧缺的平台,不知道哪一天就会崩盘跑路,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2)超高的注册资本却不实缴=空手套白狼

一些P2P平台在宣传平台时会提及公司注册资本高达几个亿,很多的投资者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发现真的有好多注册资本,而觉得这是一个大平台,安全性有保障而进行投资。很多人认为公司注册资本是平台实力的表现,这是大错特错的。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除了特殊类型外,对公司的登记采用了认缴制度,而非实缴,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验资的环节。认缴的注册资本在约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即可,一些公司为了迷惑投资者,故意设置高额的注册资本,并且把认缴年限约定为20年、30年不等,空手套白狼,随时准备爆雷跑路。

(3)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管=为逃避责任做准备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个P2P平台并不会主动去非法集资,从事犯罪活动,而是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的操纵。一些P2P平台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爆雷之前,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变更。

(4)过多的广告推广=随时可能崩盘

众所周知,P2P平台不能作为资金池或者直接放贷,否则风险难控,甚至涉嫌非法集资、触犯监管红线。一个合法的P2P平台的利润有限,很难大面积的在媒体上推广,如果一个P2P平台忽然在各种媒体上大面积的做推广,投资者就要注意了,很有可能是利用广告吸引来的资金支付高额推广费用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除了上述迹象外,一些P2P平台还会存在“集中发布短期投资标的”、“经营网站不在更新、客服电话无人接听”、“第三方平台发布负面信息”、“投资标的忽然转型”等现象,上述现象都是P2P平台爆雷之前的预兆,一旦出现投资者需要马上将投资变现,以避免投资本金折损。

二、爆雷之后的亡羊补牢——依靠法律,您的投资还有救

一旦发现投资的平台爆雷的消息,不要慌张,按照下列顺序一步一步的拿回本金:

(1)内部关系抽身:

P2P平台爆雷之初,内部管理并未瘫痪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寻求公司内部关系,争取迅速的将自己投资的资产通过内部渠道进行变现。

(2)建立维权QQ群:

没有内部关系或者没有成功的投资者,应当第一时间建立投资者维权QQ群。一般来说,P2P平台爆雷后,投资受害人都不会太少,而且很有可能来自五湖四海。作为投资受害人,想尽一切办法联系其它投资受害人,团结众人力量,收集公共证据,通过创建维权QQ群、集体发帖等途径抱团维权,扩大维权舆论影响力,给跑路平台试压,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3)收集相关证据:

得知P2P平台爆雷后,尽全力从两方面收集证据:一是自身与平台关系证明资料,比如与该平台签订的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网站的服务协议等;二是平台相关资料,如平台网站的截图、公司内部的照片、经营资料,管理团队等信息。另外,要认真分析自身投资标的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相应的服务合同等。

(4)分析平台爆雷原因和性质:

收集相关证据及消息后,投资者要对平台爆雷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并非所有的跑路平台都是诈骗性质,大部分平台跑路是因为运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坏账等原因引起的。不同原因的平台爆雷,采用的维权措施相应不同。

(5)协商与民事诉讼:

针对非诈骗性质的P2P平台爆雷,在平台负责人及运维人员尚能联系的情况下,投资者最好采用理性协商的办法,让平台方尽可能用现有的一些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补偿,或者与平台方达成还款协议;在平台负责人失联,平台停摆的情况下,投资者根据投资项目的电子或纸质合同,向逾期债务人及P2P平台提起民事诉讼,并查封相应财产来维护自身权益。

(6)报案与债权登记:

针对诈骗性质的P2P平台爆雷,其平台中投资的标的大多是虚假的,投资的款项一般被平台实控人转移或挥霍,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协商途径显然是走不通的,此时投资者应当及时报案,控制P2P平台相关控制人并及时进行债权人登记,待司法机关追回剩余投资款并审判后按照比例向进行债权人登记的投资人进行补偿。

P2P落幕,但残局如何了出借人的钱该怎么要回

先说几句前言。

关于P2P的资金账,我们在2017年的专栏文章《一眼看穿Fintech》里就给大家算过,结论是:当P2P能给予投资人10%左右的年化回报时,这一资金成本,加上他们的运营成本,再加坏账计提(风险定价),再加上P2P公司自身留出的利润,那么他们的出借成本基本上就超过35%了。

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什么样的公司或个人,什么样的底层资产,能负担35%利息的钱呢?这毕竟是一个A股全系非金融类上市公司ROE不足10%的经济社会呀。所以这件事情从一开始,账就是轧不拢的,那就一定是会出问题的。

再到去年,“愉见财经”在《P2P真的要“全面退出”吗?》一文中提及了P2P全线落幕的结局。如今看,已然明朗。

到了今天再提P2P,话题就变成了,这场残局如何了?

已经被公安立案的代收余额百亿以上的P2P平台,一双手已经数不过来了,再加上那些代收几亿、几十亿的平台,那些事实上已经兑付困难但未被公安立案的平台……估算下来,在P2P出借尚未收回的资金已达千亿元以上,这些钱,怎么办呢?

再者,对于那些对接现金贷平台的P2P,已有至少几百万陷入利滚利泥潭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他们要怎么上岸?

而对于P2P平台的创业者而言,他们如何自保?

落幕容易,收拾残局却难。这其中,也许首先要了解局中那些人,以及他们的不同需求。

今晚的“愉见财经”约稿

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

,他将通过他的视角、和法律的角度,来说说那些局中人。请见下文。

首先出借人,这是主角。没有出借人的资金,P2P就是无源之水。出借人的需求当然是收回出借的资金,理想化的,是还想着收回出借本金+预期收益;接受现实的人们是想收回本金就好了;而已经“踩雷”的,希望的是损失有限,还是希望能收回大部分本金。

但借款人的诉求一定与之矛盾。他们当然是想能少还尽量少还,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想趁着P2P整顿之风,尽量躲过债务。对于对接现金贷类型的P2P,那些个人借款人的需求是,“砍头息”(借款过程中被扣掉的各种名义的息费)坚决不还,利息能少还就少还,尽量只还本金,甚至本金也要求减免。

平台的运营方/创业者的需求是,对借贷双方及逾期债权不承担责任,至少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而既往的成本或利润,该花的花了、该分的分了,他们也不想再拿出钱。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次要的角色。比如平台理财端的业务合伙人和经理们,给平台代言过的明星们、受过宣传费的媒体们、其他广告服务商等等。这些次要角色心里想的,无非是你平台爆雷和我无关,不承担责任,也不愿意退业务提成费、代言费、广告费等。

现在的情况是,钱不够分了,要解决残局,以上的几方里,势必是要切蛋糕、匀出钱的。所以以上各种角色和各自的需求,显然是有冲突、对立的一面的。

P2P走到今日,并非哪一方绝对的过错,也没有哪一方绝对的无辜,这是时代特定环境下的产物,打着互联网创新和普惠金融的旗号,却并不符合金融既有的规律和逻辑——风投资本的嗜血和急功近利、创业者的冲动与无视风险、出借人的贪婪、借款人的不自制、代言明星和广告商的唯利是图……

既然已经到了残局,那是不是可以各退一步?或许谁也不该独享其利。

笔者之见是,对于已经明确出现、或预计出现兑付困难的P2P的平台(当然如果已经进入刑事案件,则还归案件本身的司法路径走),那么对于其债权事务,是否可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一个托管平台,对前述平台的债权债务进行托管。

托管期间,债权人是否可以只按出借剩余本金主张债权;债务人按剩余本金(实际本金-已还本金)及对应的合理范围内年利率支付利息。这个利率可以再行建议,但利息加各项费用总额不应高于年化24%,甚至或者可以低于10%,以更公平有效解决残局,而不是“欺负老实人”,让老实的借款人还高息,以填补逃废者的窟窿。

另外,为提高效率,也可以有奖惩措施,比如借款人如果可以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剩余本金,则可以免除利息。

至于平台创业者,其分红或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全部用来偿还出借人?理财端的合伙人或业务经理的提成亦需返还用来偿还出借人。如果按以上优先顺序至此,借款人的兑付窟窿还是不能弥补,则可考虑是否可能在情理的框架内,请求代言明星及广告主自愿返还部分广告费用。

以上,如果偿还本金完毕后还有剩余,则按比例分配给出借人,作为部分利息。不足则由出借人按比例承担损失。

P2P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民法又有刑法,既有法律又有政策。如果对出现兑付出借人困难的平台,一律把平台的负责人刑事立案抓人,对于回收涉案平台的出借债权其实非常不利。

此外,就现金贷类P2P而言,公安采取冻结借款人银行卡的做法,整体而言的确对回收有利,但也略有些不妥的地方。有些借款人其实也是受害人,收到的借款金额被“砍头息”后只有合同金额的60%~70%,如果通过刑事手段按合同金额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卡,似乎有合法化高利贷之嫌,是否可以考虑在执行过程中减免利息。

此外,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很重要,毕竟还有一些P2P尚在经营,存量业务的消化也尚需时日。对正规的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可,对砍头息和高利息的无效认定,对已经出现兑付困难的P2P平台和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意义非常重要。

凡事一分为二地看,化危机为动力。借着P2P落幕之际,引导整个社会反思,也是一次全民大普法的机会。包括普通的工薪阶层、高学历的创业者、“高大尚”的风投资本等,要学法,知发,畏法,守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创新创业必须要守住法律的底线,这个并不矛盾。

创新创业,是为了解决社会某个行业存在的普遍性的痛点,是为了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或降低成本。如果打着互联网创业的旗号,肆无忌惮地卖假货、剽窃版权、或是不减反增了产业成本(比如P2P实质上增加了建立信用的成本),不但不推动社会的进步,不增加社会整体财富,而是割了大家的韭菜,或是激发了人性里的贪婪和不自律。

后记:本文中的P2P平台是指真正做网络借贷撮合业务的平台,不包括打着P2P旗号做假标集资诈骗和自融的平台。后面那些完全是犯罪,不必讨论了,直接抓人吧。

(本文作者: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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