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可以自己请律师不
去法院诉讼要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其实有一个疑问,就是民商事案件去法院诉讼到底是否需要请律师?毕竟律师费用不菲,大部分的情况下都需要先行支付。当事人经常有一种感觉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那么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写在了法条之中,律师的工作无非就是翻翻法条,我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律师也只是告诉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那我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来诉讼呢?我只要翻看翻看法条,然后再咨询一下律师,律师如果说没有问题,这样我就不就能自己去诉讼了么?作为一名律师,我想专门来解释一下,这样的说法到底是否准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确实是有一部分案件是不需要请律师的,我自己在咨询的时候也经常会建议当事人自己去诉讼,比如追索劳动报酬、无财产的的离婚案件、曾经的民间借贷等案件。
这样的案件往往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当事人诉讼请求简单,胜诉率比较高,而且在立立案、开庭的过程中往往有法院、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进行辅助,当事人的诉求也往往比较简单,这样的案件当事人通过适当的学习之后确实是可以自行开庭,并且最终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但是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付出的一定的学习成本,比如说多次往返法院、在网上多次查询调研等等,但是肯付出时间的话,确实是不需要请律师的,请了律师往往也就是节约时间成本、学习成本等等,并不会对案件产生较大的影响。
而对于其他有一定争议的案件,我认为还是需要请律师的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诉讼、庭审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与法律匹配的规则,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据的提交、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进行调解等等方面,都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虽然我国法律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在庭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而当事人简单的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理所当然的,而忽略了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明确对方的举证责任,法官在判决时又重视实际情况而忽略了举证责任,这也是导致败诉的一个常见的原因;再比如如何应对法官调解这个问题,由于我国法庭的调解倾向比较明显,当事人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可能听信法官的说法,最终以比较大的让步达成调解,损害了自身的权利。
接下来我以一个案例来说明诉讼请求提出的不当是如何影响案件效果的:
这是我接到的一个真实的咨询案件,在南京的某个小区,顶层的业主因小区楼顶漏水导致屋内装修和家具受损,因此该房屋的业主希望想要起诉开发商,诉求有二,第一是想要开发商延长房屋的保修期;二是希望开发商赔偿因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这位业主觉得自己的诉求和法律关系都很明确,简单的调研之后,就可以上法庭起诉开发商了,最终案件经历了两审,最终调解结案了,最终调解的结果就是开发商延长保修期,二是开发商赔偿业主综合损失费。按说案件已经算是胜诉了,但是接下来问题来了,开发商在维修完室外房顶漏水之后,说不再管室内的问题了,所谓的保修期开发商也不愿意做了。然后,在二审过程中业主才想起来自己自己还有家具也受损了,也想让开发商再赔偿。
于是,业主来咨询我,想问能否再起诉并要求开发商让其修理室内的装修并且赔偿家具损失。结合第一次诉讼的结果来判断,如果还需要进行第二次诉讼的话,败诉的风险就相比于第一次诉讼大了很多,并不一定能得到最理想的效果。第一,虽然开发商延长了保修期,但是如果一直不配合维修,业主就需要无穷尽的等待开发商修理,影响正常生活,而且想要强制开发商修理的时候还需要再次提起诉讼,费时费力;第二综合损失费范围太广,开发商肯定惠会抗辩家具损失已经在综合损失费里面进行了支付。综上,如果再进行诉讼的话,败诉风险会大很多。这样一个原本简单的诉讼案件,虽然第一次诉讼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是却没有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再来分析这个案件,其实之所以会造成还需要再次诉讼情况,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请提出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简单的考虑了保修期的问题,但是这个保修期在实践中往往只一纸空文,延长了保修期又如何?什么时候能够维修不仍然是看开发商脸色行事,这样还是会对业主的生活造成比较大的影响,那么如果真的想对开发商有所约束应当如何进行约定呢?首先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其次,应当约定对于无法在期限内维修的项目,应当由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开发商应当根据相应发票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约定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业主的利益。但是业主在自己诉讼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导致最终虽然胜诉了,但是其实效果并不理想。
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例我其实是想说明,即便是在成文法的国家,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往往不能准确满足实践的要求,因此为了弥合这样的鸿沟,法律实践也就衍生出了一套与之配合的规则,但是当事人往往不能准确了解这些规则,最终导致某种程度的败诉。而且当事人限于自身的经验,往往不能找到符合自身需要的法律诉求。
所以我的建议是对于有一定争议的诉讼案件,还是请一个律师,或者为了节约成本也可以付费咨询律师,保证即便律师不参与不开庭也可以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不找律师,如何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人经常会说,我想去法院起诉别人,但是请一个律师真的太贵了,我能不能自己去法院起诉?小姐姐在这里告诉大家,自己是可以起诉的,流程如下:
,你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还有口罩,不然过不了法院安检;
要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
,如果是个人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公司要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工商信息都是复印件。
这里有个
:很多人说我不知道要起诉的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我能起诉他吗?以前还真不行,2019年以前,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否则不予立案。那自2019年以后,只要原告能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微信号等能将被告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就可以确定是明确的被告。这与之前的司法实践是完全不同的,是一个重大的利民政策。
还有很多找身份信息的小技巧,如果你要起诉的人是老赖的话,你可以试试去中国裁判文书网去找他的信息,你懂得,老赖么~,如果还不行,你就来咨询小姐姐我吧。
,要准备
起诉状
证据材料
,记住份数是被告的数量+2,啥意思,大白话来说就是如果只有一个被告,那么你要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各三份,也就是被告一份,你自己一份,法院一份。如果被告有三个,那就是3+2,你就得准备5分起诉状+证据材料,即三个被告各一份,法院一份,你自己留一份,以此类推;
起诉状怎么写呢?起诉状首部要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接着要写明诉讼请求,比如对方欠你钱了,你就要写对方欠你多少钱;接着要写清楚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最后打印出来签字按手印就行,当然诉状撰写需要较为专业的法律素养,如果大家有问题,欢迎咨询小姐姐。
证据材料是什么意思呢没比如别人欠你钱,你有欠条,你就把欠条的复印件附到诉状后面,最好是有个证据目录,将证据的证明目的写清楚,这样有利于法院审理和支持我们是诉讼请求;
,接下就可以
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了,去到法院立案厅,上交材料,注意立案时,只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即可,到开庭的时候务必要带上所有证据的原件;
随后,你需要到银行交诉讼费,接下来等待法院给你打电话,把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按照日期交材料就OK,开庭的时候,按照当庭法官的引导,大大方方陈述你的观点就可以了。
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作者:王沁律师
如果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我的答案非常确定:要请,并且越早请律师,辩护效果越好。
但当问题的主语改为“被害人”时,就不能一概而论了。被害人方首先得了解自己这一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律师能够提供哪些帮助,然后再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害人
2.1刑事控告
所谓刑事控告,即协助警方搜集证据、督促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2.1.1.尚未立案的案件,律师协助当事人报案
有一些案件,当事人自己去报案时,警官可能会推说这是民事纠纷,你们自己去法院起诉吧。警方不愿意立案有多方面原因和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律师介入,首先可以帮助当事人把关,判断案件的性质;其次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思路、整理证据、撰写控告书,甚至通过表格、思维导图等方式展现犯罪经过,便于警方理解案情的同时,降低警方的工作量、增加成功立案的概率。
这种类型的控告比较常见,下一种控告不那么常见。
▌2.1.2.已立案的案件,律师督促抓捕未归案的嫌疑人
有些案件存在多名同案犯,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只抓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希望律师介入,督促警方抓捕剩余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团队曾代理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被害人,当事人来找律师的时候,警方已拘留了11位犯罪嫌疑人,但当事人并不满意,他告诉我们,案发时有个金发胖女子首先丢了个烟灰缸,才引起其他人动手,但案发至今已经8个月,
这个女子至今未被拘留,当事人认为其中存在猫腻,希望律师介入让这个女子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接受委托后,即前往检察院阅卷,案卷材料中没有人供述女子的真实姓名,但在2处地方找到了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手机号和微信号,
为了确保信息准确
,我们分别用手机号和微信号检索微信账户,发现指向的是同一个账户,该微信账户显示的名字"菲"与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绰号"菲菲"类似,且微信头像显示的半脸照片与监控录像中的模糊人像也能对应。
于是我们整合上述信息撰写控告信,并将案卷的相关内容一一截图作为附件,控告信中写道"
鉴于我国已采取手机号实名制,且人脸识别技术已普遍使用,上述信息足以查实该女子的身份信息
,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邮寄材料的同时,我们将控告信的内容更改了称谓寄给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该女子。
材料寄出去之后2个月,承办警官告诉我们已将该名女子上网追逃,又过了3个月,女子被刑事拘留。
2.2争取对被害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作为辩护人时,我们争取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即无罪、罪轻。相对之,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我们追求的是对被害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即有罪、罪重判决。
▌2.2.1.被害人构成轻伤还是重伤
律师通过阅卷、研究鉴定报告,来判断鉴定过程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被害人争取最有利的鉴定结论。
还是上述那起寻衅滋事案,被害人来找律师时带着《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面简单写了个结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
我们通过阅卷获得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的眼球破裂伤构成轻伤二级。但该份鉴定意见书出具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在此次鉴定之后分别于2019年1月、2月、3月、4月、7月做了五次眼部手术,眼部情况发生变化,
因此第一份鉴定意见的结论已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再次鉴定。
2019年9月,被害人在警官的陪同下再次进行鉴定,2周后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将被害人的眼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获知结论后,被害人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的左眼几近失明,怎么可能只是"轻伤"。
我们阅卷后看到了这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确实有问题
,其"分析说明"板块写着"现其左眼视力0.03,属盲目3级范围。……但此次鉴定距其末次手术时间尚短,一定程度上仍存在有所恢复的可能。……若其今后左眼部情况稳定,仍遗留严重视觉功能障碍,建议复检,酌情重新评定伤情。"
当时,1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移送法院了,于是我们根据上述情况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被害人于鉴定时的视力属盲目3级范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a),盲目3级即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机构认为"此次鉴定距其末次手术时间尚短,一定程度存在有所恢复的可能"所以评定为"轻伤一级",没有依据。且鉴定机构明知本次鉴定的结论不一定准确,甚至建议被害人再次复检,
这份《鉴定意见书》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如果被害人构成重伤,犯罪嫌疑的罪名可能从寻衅滋事变更为故意伤害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对于案件定性有重要影响。综上,请求重新鉴定。
鉴于当时法院的审限即将届满,法官对于我们的重新鉴定申请一开始并不乐意,但《鉴定意见书》的问题比较明显,经过几番沟通,法官慎重考虑之下最终还是同意了。2020年2月,被害人在警官的陪同下第三次前往鉴定所,2周后警官告诉我们这次的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又过了2周,我们收到了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本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2.2.2.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曾代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被害人于大年初一在小区里与人起争执,被打到在地后不幸死亡。家属找来的时候,案子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并且基层检察院曾将案件移送市级检察分院,市级检察分院认为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已将案件退回了基层检察院。家属希望律师介入能重判犯罪嫌疑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首先阅卷、查看监控录像,了解案情之后,决定采取较为激进的诉讼策略,一方面从击打部位、击打强度、犯罪后行为、对死亡结果是否持放任态等角度论述犯罪嫌疑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书面建议基层检察院将案件再次移送市级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我们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道:代理人认为嫌疑人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其的犯意之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击打的部位是要害部位、击打强度采用了足够造成死伤的力量、犯罪后行为没有节制且继续追求更严重后果、对死亡结果没有表示反对持放任态度,且至今未见其有任何悔改之意,故代理人认为本案应该认定故意杀人罪,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系明显的降格处理。
这个案子的审级和定性最终都没有改变,仍旧由基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基层法院仍旧判处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但我们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向被告人及其家属施加了压力,促使他们来和我们谈赔偿事宜,使得家属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弥补。
▌2.2.3.犯罪嫌疑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同事梁律师曾代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被援助人是一名未成年少女,网上找工作时被人骗至上海,卖给谷某。谷某没收少女的手机和身份证,强迫其卖淫。与少女相同遭遇的还有两位女孩子,其中一人找到机会逃跑并报案。案发后,谷某涉嫌强迫卖淫罪被立案侦查。由于被害人家境贫寒,且是未成年人,法援援助中心便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梁律师接受委托后,阅卷了解案情,判断谷某的行为除了构成强迫卖淫罪外,还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撰写了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院,检察院采纳了其观点,以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谷某成立两个罪名,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3争取经济赔偿
被害人之所以被称为被害人,是因为他们的精神、肉体或财产遭到了侵害,将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只能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至于肉体伤害、财产损失,必须通过经济上的赔偿,才能弥合伤害。
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般而言,与犯罪嫌疑人谈谅解、和解可以获得更多经济赔偿,相对应的,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也会有所降低。至于另两种方式,201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刑事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但实践中,基层法院大多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为由",不支持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请求的经济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因此现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从可获赔的金额上看没有太大差别。
回到文首的问题,既然律师能为被害人争取那么多利益,那为什么不建议所有刑案被害人都聘请律师呢?
因为公检法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已经天然地在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完全可以仰赖公权力机关为其发声,这与犯罪嫌疑人不聘请律师就没有专业人士为其辩护是截然不同的。
此外,也不是所有案子的被害人都能争取到上述利益,而聘请律师会额外增加被害人方的负担,需要被害人及家属仔细考量,根据个案的差异、被害人的财力,谨慎选择。
▌作者介绍
本文为撰稿律师个人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学术交流,不代表中夏律师事务所观点,亦非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律师法律意见或拟寻求法律帮助,请联系律师获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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