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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开庭胜诉大吗

请律师 作者:勇凝安 2022-06-19 11:39:59

“案子能胜诉吗”为啥真正靠谱的律师从不承诺办案结果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律师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胜诉的关键是证据与诉讼策略

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

例如抚养权纠纷一旦诉讼,法院往往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暂时撤诉则保留了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

以债务追收案件为例,我在办理债务追收案件中经常先从外围信息调查入手,以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就会分析这个债务人的软肋在何处、他最惧怕什么压力,是直接诉讼有威慑力?还是通过发出律师函给他单位或亲属更有威慑力?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断变化修正,直至一个最佳方案出炉。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系统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所能作的好比就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

这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

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即逝。

现行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

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

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

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

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等,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首先,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

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

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满意,有时看不见、摸不着,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萝卜,各有所爱了。

再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

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

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所以,

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保证办案结果。

其次,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毕业或比较熟悉诉讼程序,那请律师自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律师懂的东西你大概也懂;即使有些不懂,上网查询、搜索一下,多花点时间钻研,也会懂。但如果你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你需要自学相关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来应付眼前的官司,你就要计算一下用这些时间钻研法律所支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与有这些时间在自己熟悉的行业进行研究所可能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或未来帮助更大?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再次,律师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够帮助当事人?

大道理不说,我只形象地比喻为大海里的指明灯。船航行在茫茫的大海中,充满着暗礁、激流和巨浪,

有效地避免风险,是保证到达彼岸的关键。

在危机四伏、不知所措的情况下,有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方向,引导你安全地度过险滩,你说重要还是不重要?简单地举一个事例。在诉讼程序中,傻瓜都知道案件在当地法院受理比在异地法院受理好。案件如在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递交了答辩状,则表明你同意异地法院受理,异地法院变为了有管辖权。但如果你咨询了律师,律师一定告诉你不能提交答辩意见,应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认为聘请律师是否有价值呢?

最后,律师不保证结果,但案件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就像一条生产线,倘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使不是废品,也至少都有瑕疵。

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

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尽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或相应的人脉,最终结果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做到了问心无愧。

对这一点,

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

倘若一味追求胜诉的结局而不论基本事实,对律师的办案过程不闻不问,否则便无理取闹、要求退费甚至相互攻击、彼此伤害,那么不请律师、顺其自然也许是当事人最佳的选择。

综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了!

来源|法犟

请问到法院起诉,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区别大不大

随便举举例子。

某天开庭,一个其他案件当事人进来办事,法官边审我们案子(还是个不公开审理案件),边处理那个当事人的事。

法官:你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当事人:我明确了啊,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法官:可这个租金对方也没收到啊,如果还没收到也没办法支付给你,只能驳回

当事人:那我怎么办

法官:你可以先确定份额,等到以后对方收到钱了再要求给付给你

当事人:那我诉讼请求到底怎么写

法官:我已经说了够多了,不能再多说了,怎么写是你自己应该考虑的

当事人:好那你给我改一下,确定份额

法官:你自己写个书面的

当事人:好

(出去二十分钟后又进来了,把书面材料给了法官)

法官:你这写的什么,这样写不行。什么叫等将来收到钱了给付给你,这样写,法院没法判。法院不知道什么时候给付,也不知道能不能给付,不能判一个不确定的事。

当事人:那我怎么写

法官:刚才不是提示你了吗?

当事人:那我光确定份额,到时候不还得再打官?

法官:你要主张给付,对方也没收到,没法支持

当事人:这点事咋这么麻烦

法官:你改一下的材料

当事人:我到底该怎么写?

法官:你之前交的文书一看就是专业的人写的,你再去找他咨询咨询。

这时候我们的案子一个简单的证据交换已经进行了一个小时了,我的当事人很无奈的对我说,她应该请个律师。

其实我也没听但具体她是个什么案子,但就是一个简单的诉讼请求,怎么也搞不明白。法院作为中立方是不能指导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怎么确定诉讼请求原则上法官只能判支持不支持,不能指点。

其实,很多人以为律师能解决的就是个格式文书问题,动不动管律师要文书模板,但其实模板毫无价值,模板无法确定案由,无法确定诉讼请求,无法告诉你请求权基础,无法解决在诉讼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意味着什么如何应对,无法解决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在选择了某个诉讼策略的情况下证据如何准备,如何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如何开庭的时候从容的应对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情况的法庭调查等等。而我上述说的每一项实务中都有很多问题。

比如,有时候选择的案由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会不同,明明是个民间借贷纠纷,但觉得举证麻烦非得用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明明是个分家析产纠纷,非得用共有物分割进行起诉。

案由影响结果,诉讼请求也一样影响结果,不但影响结果,很多时候还影响诉讼费。很多人觉得起诉状就是一个模板,但根本不懂这几面涉及的事情很多。比如我开头举的例子,诉讼请求选择的不当就会多花诉讼费还会被驳回。有时候诉讼请求几个字之差结果也会不一样。比如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家析产,主张居住权,居住使用权,排他性居住使用权,这三个诉讼请求,第一个可能会以物权法定为由被驳回,第二个可能会产生其他人同时争抢居住使用权产生扯皮。但是对于很多普通人来说他甚至可能直接上去主张所有权,然后被法院驳回后,不知所以然到处信访,认为司法腐败。

再比如很多合同纠纷里,当事人完全不顾请求权基础,一边主张合同无效,一边又要主张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认为自己哪有理就说哪里,完全不顾自己到底坚持哪一个策略,基于哪一个请求权基础,导致以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的情况发生。

另外很多当事人行为不懂法,总是有被害妄想症,一个简单民事案件,争议标的越小越觉得全中国的司法系统都被买通了。我见过有当事人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标的几千块,因为一审法院两个多月审结,坚持认为法官被买通了,理由是她在网上学习的一审简易程序是45天,法院严重超期就是枉法裁判,以此为理由上诉,并且后来又申请了再审。

还有当事人在婚姻案件中被告知财产申报,第一反应就是对方故意买通了法官给自己施加压力,因为上网没查到有财产申报程序。

还有当事人在法官调解时打压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认为法官一定被买通了,找了所谓的更硬的关系,案子最后被驳回起诉了,到处写投诉信投诉法官。

还有当事人因为书记员用私人手机打电话通知她去开庭,认为书记员100%被买通了。虽然我也不知道这书记员什么脑回路用自己手机,但也想象不出来谁找关系买通法院会去买通个书记员。

太多了,北京的法官应该感谢一下律师们,每天都在给各种当事人做工作,告诉他们法官不会被买通,被买通的可能性比较低,你这种情况不能代表法官被买通,法官不值得为这么一个案子被买通……

很多时候因为自己不懂,又对全世界都持怀疑态度,根本不知道是因为自己导致案件被驳回或者出现各种状况,最终都会变成司法黑暗,总有刁民买通司法的想法。有的人从此熄火了,但也有很多人从此走上了信访,到处求人,到处传播负能量之路。

入行这么多年我见过的来北京信访,或者申诉,再审的案件材料里,有90%以上是一审瞎胡闹,甚至很多就干脆从来没有正常走过司法程序的。冤假错案有吗?有,但绝对不是多数。

但是有一点必须提,诉讼是一个有成本的事情,选择司法途径应该用经济学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要试图用司法途径来解气。虽然律师大概率在诉讼中可以帮助当事人,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或者应该委托律师,考虑自己的成本,自己的诉讼风险,及时止损。标的额不大不要付出更大成本死磕,生活中还有更多值得做的事,即便有时候遇到了不公正,但维持争议的成本太高,就不要太纠结。抓紧开始新生活,否则只能扩大损失。

说多了,就这样吧。最后补充一句,条件困难的可以拨打12348,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救济途径其实很多。

律师对案件胜诉的影响有多大

作者:袁霄霄微信号:西安民商律师团

导语最近看波斯纳法官与纽约南区法院资深法官杰德·雷科夫的对话,主持人为前检察官、畅销书作家乔·科恩,对话主题为出庭律师在庭审中的重要性。

谈谈律师对案件的影响。

雷科夫法官在不否认有的案件中律师对技术性的处理上来说可能影响案件,有时出庭律师几乎起不到多大作用,而法官和陪审员们几乎总是能自动抵达“正确结论”。

波斯纳法官也对律师个人素质对于法庭的裁判结果表示:相比于陪审团审判的初审,我不认为律师素质对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任何影响,上诉法院的法官与陪审员们也不一样,他们熟练掌握法律,在如何判决上也经验老到。

杰德?雷科夫法官也表示“一个人遇到法律问题,却请不起律师,就算这个问题稀松平常,最后也可能因为没有律师代理而错漏百出。任何一个审理不动产案件的法官都会告诉你,无论租户还是房主,只要有代理律师,通常都能够利用法律,从技术性角度避免被驱逐或被解除对房屋抵押的赎回权,最不济也能搞定一份迟延履行协议。除非承办法官本身就对被告抱有同情,否则的话,缺乏律师代理的被告要么失去租约,要么流落街头。”

美国的法官第一是自信法官的素质,就像波斯纳所说“相比于陪审团审判的初审,我不认为律师素质对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任何影响,上诉法院的法官与陪审员们也不一样,他们熟练掌握法律,在如何判决上也经验老到。”;其次是比较相信陪审团制度,正如科恩所说“:我得重申一下对陪审团制度的信心,不管谁出庭,判决结果总是对的。”

陪审团

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基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很多美国律师将法庭的重点放在说服陪审团上。

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陪审团制度,所有的判断最终都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基于两者的差别我们对个别问题还要区别讨论。但是不可否认,没有技术性的案件来说,律师出庭基本上就是走个程序,对案件的结果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对于“技术性”的判断要区分案件来讨论。

在美国打个官司,如果要请律师,大部分普通收入的人是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因为日常开支负担不起律师费。大家肯定会考虑什么样的案件才需要请律师,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律师对一个案件的胜诉有多大的影响?

可能不好回答什么样的案件不需要请律师,但是可以从侧面讲讲律师对案件的胜诉有多大的影响。

我记得有次坐出租车,刚从法院出来,司机看我西装革履,说我是律师吧?他以前也打过官司,请了个律师,就是走走形式,因为他认为自己的案件事实清楚,肯定胜诉。

我们不去讨论这个案件的案情如何,可以看出来,在有些当事人的眼中,请律师的确是走个过场,因为他们认为不请律师也会胜诉。

讲两个案件

有个当事人来律所咨询,交了首付1万元定金,但是并不想购买商品房,这个首付款开发商依据法律是不会给买房人退的,因为大家都理解一个道理,就是交定金一方如果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收定金一方如果违约要双倍返还。

基于以上法律理解,我见过很多当事人,都自动放弃了这个首付款,但是这个当事人来找我,想试试律师能不能给她要回来这1万元的定金。

当然可以,我们起诉开发商,通过技术性法律手段是可以达到诉讼目的的。

最后法院判决我们胜诉,开发商返还定金。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当事人自己是不会解决的,只有通过诉讼的手段才能达到。

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一审都是不给判决离婚的,即使大部分人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我们的法院已经形成一种思维惯式就是一审不判离。

这时候律师基本代理案件就是走个程序。

那么这个程序有没有必要请律师,或者说我们有没有权利争取在一审中就获得离婚这样的结果。

我在基层法院遇到这样一个法官,在一审中不判当事人离婚,但是也不出判决,让我的当事人撤诉,给当事人说,撤诉结果和一审判决一样的,你6个月后再来起诉。

但是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撤诉表明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法律不考虑撤诉的因素,因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第一次不判决离婚,但是一般第二次会判决离婚。法官撤诉的理由既不符合司法实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为什么会要求当事人撤诉呢?法院要求法官每年办理的案件中要有调撤率。

如果不请律师这个案子基本上当事人就听法官的要求,撤诉,这样不仅达不成诉讼目的,只会拖延离婚的期限。

这个案件其实没有什么技术性的法律分析,也没有什么证据的收集,但是我们最后一审中还是调解离婚,请律师的区别就在于你能不能达到诉讼目的。

举的这两个例子都很简单,也不复杂。我们经常会遇到,但是处理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我们如何判断某个案件需不要请律师或者请律师的意义有多大,一般法律咨询都会得到结果,所以请律师之前当事人还要考虑律师对某个案件的分析。

最后引用杰德?雷科夫法官的一句话:那些遭遇法律纠纷,却没有代理律师的人,很可能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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