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为啥请律师辩护
涉嫌犯罪,聘请律师辩护的意义
涉嫌犯罪,指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可能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涉嫌的罪名不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也不同,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职务类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无论是哪个国家机关负责侦查,对于嫌疑人而言,其结果即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了嫌疑人自行辩护外,相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辩护人,律师辩护的意义如下:
1、律师可以及时会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或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聘请或代为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律师可以及时的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类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须侦查机关许可。
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往往较为焦急,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担心会被家人或朋友嫌弃而陷入举目无亲的境地。律师及时的会见嫌疑人,一方面可以初步的从嫌疑人处全面的了解案情,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嫌疑人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心理上对嫌疑人的心理状况进行疏导,帮助嫌疑人稳定情绪。同时,也可以尽早的建立律师和嫌疑人之间的信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律师外其他人员亦可担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他人员在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方能会见在押的嫌疑人。
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为女性,因长期与其丈夫分居,独自抚养一女,生活压力大,极度缺乏安全感,该嫌疑人在看到笔者后泪如雨下,甚至不能正常的交流,更不谈向笔者陈述案情。在嫌疑人的负面情绪得到疏导后,向笔者咨询了大量的相关问题,笔者一一向其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最终,笔者帮助嫌疑人能够正确的面对事实,以良好的心态面对。至今,嫌疑人当时身陷囹圄那种绝望的眼神让笔者记忆深刻,嫌疑人当时不断向笔者重复“我知道,我可能再也出不去了”的语句,让人唏嘘不已(最终,该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办理了取保候审)。
2、向办案机关了解所涉罪名,提出法律意见、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可以自嫌疑人被羁押后向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向办案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了解案情、查阅卷宗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代为申诉、控告。对于侵犯嫌疑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查阅案件卷宗、提出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在检察院查阅案件卷宗,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确定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作出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在此阶段,律师可以结合案情和证据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多年前,笔者在办理一起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机关提出多项辩护意见,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均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对笔者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几经核实后将涉案数额一再进行调整,其量刑档从数额特别巨大降档为巨大,为嫌疑人争取到较大的量刑空间。
4、积极庭审,排除被告人紧张心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交锋是庭审的核心。对事实的全方面了解,对证据的效力、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梳理,都会都案件的最终走向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工作,是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员难以企及的程度。
此外,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会通过一定的技巧向法庭突出某项核心问题。法官在庭审环节也会询问被告人犯罪事实中的某些核心问题,很多被告人在庭审中针对法官的询问和发表最终陈述时,往往会因为法庭的庄重肃穆的气氛而紧张,最终导致说话语无伦次,词不达意,造成较差的庭审效果。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久经沙场,对刑事庭审流程氛围较为熟悉,能够引导庭审中被告人的情绪、缓解被告人的紧张心理,有助于帮助被告人配合法庭的审理,争取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饶磊律师(湖北武汉)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早请律师一篇带你读懂真相
一.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注: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这些限制。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咨询;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涉嫌罪名的提问如实坦白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6)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辩解权;
(8)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判阶段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具体职能同三、四。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推荐律师
孙宇光,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专攻刑事辩护,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位于海淀区中关村,擅长处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如您也有此类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私信咨询我们。
公众号: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另外,也欢迎大家通过知乎付费咨询向我们提问→→
付费咨询点我
为什么刑事案件需要辩护律师为什么人们总问“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
案例1:谢某安排下属多次给当地的几位派出所所长贿送“兄弟们的加班费”300多万元。对谢某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还是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罪,对他的定罪量刑影响重大。
如果认定为对派出所的单位行贿,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认定为行贿罪,谢某将面临的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只判有期徒刑3年;认定为行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谢某贿送钱款300多万元的定性,对他来说,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但是,谢某完全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知道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异同,无法区分这两个罪名,也根本无法意识到他的供述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相比之下,办案人员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分理解是非常透彻的,他们大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讯高手,他们在讯问笔录中如何记载和描述行贿行为、行贿目的、行贿过程、行贿结果等细节,对罪名的认定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2:黄某涉嫌介绍买卖制毒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制造毒品罪。黄某构成制造毒品罪还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最重要的区分要素,就是他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制毒物品是别人拿去制造毒品的。如果明知他人要制造毒品还介绍买卖制毒物品,则构成制造毒品罪;如果不知道他人要制造毒品,只是介绍买卖制毒物品,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黄某完全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不知道办案机关会怎么审讯他。侦查人员问:“为何明知盐酸羟亚胺人家是用来制造毒品的,还要去从中介绍他人交易?”黄某回答:“我也是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中赚点钱,以为不至于抓到自己。”黄某完全不知道这个问题里面藏着的两个问题,导致该讯问笔录对他非常不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缺乏刑事辩护经验。即使法律专业人士,没有长期专业地从事刑事辩护,也是缺乏刑事辩护经验的。面对指控,他们的自我辩护能力是非常不乐观的。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构造是控辩审三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这个诉讼构造中,每一方都不可或缺。然而,被告人既缺乏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又缺乏刑事辩护经验,被羁押后自我辩护能力又深受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人拥有“自我辩护权”,但这样的“辩方”注定是极度弱势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有名无实”,其最终结果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不利于国家法治的健康发展。在已经被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介入的案件,或者辩护权没有被充分保障、辩护意见未被重视的案件。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达到认定犯罪的部分不会否认,对于未达到犯罪或重罪的部分,也应当积极为这个“人”争取,而不是为这个“坏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