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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 作者:伍珊珊 2022-06-22 11:22:06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庭指引》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庭指引》

(2022年3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三章参加庭审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律师出庭诉讼的职责,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委托人依法向法庭提出对委托人有利请求,陈述或申辩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诉讼职责。

第三条

律师出庭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指派且出具所函,方可出庭参加诉讼。

第四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围绕己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4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照证据规则,客观、真实、清晰、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供证据。

第五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服从法庭安排,律师发言应当使用普通话,经律师申请并征得法庭批准后可使用当地方言。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第六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

第七条

律师出庭诉讼言行、举止应大方、得体,符合律师身份。

第八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在证据确定的事实之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避免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陈述。对于委托人认为属实但缺乏证据的事实可由委托人本人陈述,如委托人不到庭的,律师可以代为转达。

第二章庭前准备

第一节

技术性准备

第九条

律师出庭前应熟悉案情,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应当尽可能全面、精准,倡议律师在必要时采取制作案件事实图表等方式进行事实陈述。

第十条

律师出庭前应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逻辑思维,确立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查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前可以制作并熟悉举证、质证、询问和答辩提纲,归纳争议焦点,提前准备好代理思路。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前可以就相对方或法庭针对案件事实可5能提出的问题进行推测,并根据需要制作出庭预案,必要时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或同伴演练予以完善。

第十三条

律师出庭前,应提前与委托人核对证据原件,以便于开庭当天向法院出示证据原件供法庭和对方核对。

第十四条

律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合法、合理、适度原则,依法向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第十五条

律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定人的回避申请,依法有效维护程序正义。

第二节

事务性准备

第十六条

律师出庭诉讼至少应在开庭前一日或合理时间内确认法庭所在的确切地理位置并选择适当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律师出庭诉讼应根据需要准备出庭的相关材料(如资格证件、案件卷宗、发言提纲、质证意见、代理词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判例等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诉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着装,并按《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佩带徽标。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

第十九条

律师应按法院指引进入审判大楼或法庭所处建筑体,并在进入后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庭禁止的物品不得带入法庭;(二)不得有其他有损律师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参加开庭的,应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开庭需携带的材料、注意事项等告知委托人。

第三章参加庭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在书记员或工作人员传唤或经得其同意后进入法庭。多名律师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并按法庭安排的诉讼参加人身份席就坐,主要发言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工作台面。

第二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当准时。若确实存在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等情况不能及时赶到法庭的,须提前联系书记员和承办法官,如无法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时,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留言方式,申请延期开庭或委托其他律师出庭,或要求当事人出庭等,避免撤诉或缺席审判等影响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二十四条

律师出庭诉讼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或“法庭”。对方当事人应称“原(被)告”或“原(被)告XXX”。对方律师应称“原(被)告代理人”或“原(被)告代理律师”。

7证人、鉴定人应称“证人”、“鉴定人”或“证人XXX”、“鉴定人XXX”。律师可以自称为“原(被)告代理人”或者“本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中的语速应该尽可能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一致,发言中应注意观察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停顿或复述。对于采用同步语音转录文字系统的法院,律师可于开庭前与书记员确认,在庭审时注意对着话筒发言,保持咬字清晰、语速适中、语句连贯。

第二十六条

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倡导律师发言时根据需要尽量做到脱稿,如确不能或不便于脱稿,应对稿件进行适当总结、提炼,并在发言时与审判席进行目光交流,不应照本宣科。律师应视庭审进度进行观点陈述,发言时尽量避免重复表达同一观点。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庭审中应尽量使用肯定性、陈述性语言,不用或少用疑问式、反问式、比喻式或模糊不清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带攻击性、挑衅性的语言。但在发问阶段或辩论阶段可以使用疑问或反问句式,反驳对方陈述的谬误或对方的陈述如成立将导致荒谬/矛盾的结果。

第二节

法庭调查

第二十八条

律师陈述起诉状或答辩状时,应注意保持姿势端正。诉讼请求应着重陈述,做到清晰、准确、完整。陈述起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区分主次,必要时可进行概括性陈述。陈述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完毕。”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制作证据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等,证据较多时可以分组列举;

(二)证据清单对应的证据材料,可连续编写页码,以便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法庭申请逐一出示、分组出示或一次全部出示;

(三)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律师可先就证据名称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必要说明;

(四)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可以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五)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六)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宜搬运、不宜保存或确实不具备原件或原物的证据,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但应向法庭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七)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并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八)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九)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经过公证手续,在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经过公证及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十)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一)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及对应的原件/原始载体。

(十三)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和出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书。

(十四)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要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合理、规范、文明使用律师调查令。

第三十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律师可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原告(被告)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不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三十一条

律师质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应逐一核查证据原件或原物,确实无需核查的除外。对于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核对的证据,原则上可以不确认真实性或不予质证,确有质证要求的,按本指引的规定进行质证;

(二)律师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应制作书面质证意见提交给法庭。如否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应适当阐明理由;

(三)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法庭申请逐一质证、分组质证或一次全部质证;

(四)对于多媒体证据,应考察其所载电文数据形成的时间,以及是否属于复制品;

(五)质证时应条理清晰,重点明确,对任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前,应首先说明是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几发表质证意见;

(六)对某项证据的特定部分发表针对性意见时,可引导或提示合议庭注意该特定部分。

第三十二条

在法庭上对方主张于己不利或者对方新主张的事实,己方律师未向委托人核实并充分披露风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于庭后向当事人核实后再书面作答。若需有所限制或者附条件予以承认或者主张于己不利的事实,可以书面向己方当事人披露其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证据质证完毕后,律师可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原告(被告)的有关证据已全部质证完毕,以上质证意见足以说明原告(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三十五条

询问己方证人时应尽量使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少用或不用封闭式提问方式。询问对方证人时,可结合案件事实情况适当使用封闭式提问方式,但不应使用误导性、倾向性询问方式。

第三十六

询问鉴定人应围绕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等与鉴定行为相关的事项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询问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围绕案件的关键事实进行。所询问的问题应精心设计,一般不询问以下问题:

(一)与案件无关或者对方可以轻易回答、避让的问题;

(二)合议庭已询问过或对方已认可的问题;

(三)对主观心理状态或主观事实进行求证的问题;

(四)依据自然规律或思维逻辑明显可以推定结论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议庭询问的问题应明确、果断作答,不宜犹豫不决、含糊其词,确需询问当事人或核查事实的,可以提请法院休庭或申请庭后书面作答。

第三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询问结束时,律师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XXX的询问完毕。”

第四十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旁听人员存在违反法庭纪律,或损害、威胁律师权益的言行;

(二)法庭审理程序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时;

(三)对方当事人、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或所提问题与案件明显无关的。律师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原告律师向证人的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辱骂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有损法庭形象及律师权益,应予制止。)”

第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不得随意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第四十二条

律师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节

法庭辩论

第四十三条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

(一)围绕合议庭总结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未总结争议焦点时,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总结;

(二)按争议焦点的列举顺序逐一发表辩论意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言之有据;

(三)辩论意见应引用证据阐述事实,同时援引法律规定,必要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己方观点的依据,确定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意见应确立自己的观点,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观点;

第四十四条

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可以说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原告(被告)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辩论意见。”辩论意见发表完毕,律师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原告(被告)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第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还有新的辩论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律师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律师可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原告(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代理人补充答辩意见。”

第四节

最后陈述及延期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法庭询问最后意见,律师陈述应尽量简洁,可表述为“原告(被告)坚持起诉状(答辩状)及刚才庭审时陈述的意见,如有补充,庭后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交给法庭。”

第四十八条

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第四十九条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中止诉讼:“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中止诉讼”。第五十条在开庭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法庭终结

诉讼:“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终结诉讼”。

第五节

宣判及退庭

第五十一条

根据庭审情况,若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或被告缺席的案件,律师可以向法庭请求当庭宣判,是否同意由法庭决定。

第五十二条

宣告判决时,律师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五十三条

宣判后,律师应审查判决书,如发现文字性错漏应及时要求法庭补证。

第五十四条

审判后,律师应向当事人释明判决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结合委托人的意见,建议委托人是否提起上诉。

第五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闭庭后,律师应等待审判人员退庭后,并签署笔录后再离开法庭。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参加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开庭。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为倡导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曹说法·案件代理】免费打官司靠谱吗千万警惕既掉入贷款陷阱又耽误最佳时机

今天我们说,越免费越容易伤害了自己。为什么这么说呢?很多人打官司啊,希望能够免费打官司,也有很多当事人在我的抖音上留言,包括在今日头条、新浪微博上,留言问能不能免费。

实际上,还有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在宣传所谓的免费打官司。那么在这,我想非常诚挚地告诉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律师们办案,那他是必须要花钱的。咱们打官司,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时候,你让律师免费打官司,让律师免费服务,您觉得这现实吗?这可能吗?所以我今天想告诉大家的是,越免费啊,其实你越容易害了自己。

我们知道,免费的东西是世界上最贵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所有免费的背后,几乎都会存在陷阱。当然,我们针对一些当事人,不管你在抖音、今日头条还是新浪微博上留言,对基本的咨询我们也是实行免费的。可是,那只是基本的咨询,一旦真正地代理案子,这个免费就是不可能的了。

假如,你遇到了能够给你免费打官司的,你放心,在背后有可能存在着一个极大的陷阱,你所付出的代价,将可能会非常昂贵。这个昂贵,不仅仅指你可能要花更多的钱,还会耽误了你的官司。

因为啊,我们接触了不少的当事人,我们平时跟法律界的同行也都有一些交流和沟通。那么,我就发现了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那就是一些当事人啊,为了省钱,就去找那些所谓免费的律师。结果呢,免费倒是免费了,签了这个风险代理。可是,这个官司啊,一拖就是很长的时间。有的时候,把上诉期、申诉期,全都拖过去了。

可是这个时候,你要去找给你办案件的人,人家说我又没收你的钱。一句我又没收你钱,恐怕就把所有的我们的这个委托的当事人,就说闭嘴了。因为我们理亏了!我们确实没给人家钱呢!你没给人钱的情况下,你怎么可能给人家提出要求、提出条件呢?

所以,这个不是损失了多少钱的事,关键最重要的是损失了你的时间呢!很多的案件,你根本在时间上是耗不起的。

我们知道,如果是官司到二审上诉的话,上诉期就是那么短的时间,就是那么十来天的时间。这十来天一耽误,如果你没有提起上诉,那这就等于一审你认了。如果一审不上诉的话,那后面你就算是申诉,难度也会非常的大!

另外,有一些看似免费,实际上这里面有很深的一个套路。就是什么呢?他甚至会拿起你的手机,在你不知情甚至未必知情的情况下,以你的名义进行网络贷款,将网络贷款转到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你看似你没有拿钱打官司,而事实上,你早就被网络贷款了。等这些网络贷款公司或者银行找到你的时候,你却发现你拿的那个钱是很多的。

所以我们说啊,打官司请律师要花钱,这是必然的!除非,你去找法律援助律师。当然,法律援助律师这个我不多说。我们大家不妨自己去网上搜索一下,看看法律援助律师,对于我们的案件究竟有多大的帮助。

总之,我希望告诉大家的是,如果您真的想打官司,那就要准备好手中的子弹。你只有有了这个子弹,才能让律师像展示一样走上战场,才能够真正的、竭尽全力的为你,打一场漂亮仗。所以啊,越免费越容易害了自己。还是回答那句话,不是说我们损失了多少金钱,关键是我们的官司拖不起。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案件代理系列】视频整理)

珠海律所实务除了律师,打官司还能找这些人代理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珠海、(珠海)律师事务所】:

珠海律所实务|除了律师,打官司还能找这些人代理!

【珠海律所珠海JDC律师前言】

经常有人问:

“自己没时间打官司,又不懂法律

除了律师还可以找谁帮忙?”

第一类是法定代理,直接由法律依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另外,法定代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指定法定代理。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认: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类是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见,有三类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每一类,具体又要符合什么标准,提供什么材料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④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⑤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⑥收取报酬的;

⑦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⑧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⑨存在《意见》(六)(七)(八)情况而被省高院备案记录的;

⑩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注意】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条解读】

1、本条中当事人的近亲属为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注意此处近亲属的范围不同于《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近亲属的规定。

2、本条中的工作人员指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活学活用】

到了法庭上,双方便是对立的,事实和证据上的对抗是必然的,其实对抗无时无处不在,所以,对方的法庭行为但凡有任何瑕疵,都要及时指出来,否则即失去了提意见的机会。法庭上的机会是稍纵即逝的,定要好好把握。庭审之初诉讼代理的手续方面即是双方过手的第一招:

1、如果对方代理人是律师,手续(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件)往往没有什么问题,但也要听法官说手续是否交齐,如果未交齐,可以依法提反对意见。

2、如果对方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要核实其是否提交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如果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则核实其是否提交该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4、如果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则要核实其是否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完税证明等)。

5、如果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则应核实其是否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如果代理人是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则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提交身份证件;

(2)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3)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4)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5)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珠海律师解析】

前述无论哪一种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只要其手续不全,对方律师都可以对该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并拒绝其继续代理。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招虽不见得每个法官都会支持,但最起码一开始就给了该代理人一棒,也让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代理人心生看法。这无疑对我方是有利的。

另外,还需要通过授权委托书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代领案款也要特别授权,否则该人领走案款后有可能会冒出真实的权利人再来主张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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