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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解答:一纸合同引发的纠纷如何维权
在众多的民事纠纷中,有些人因为处于信任,而忽略签订合同的重要性,仅仅依靠口头约定而履行约定。而当时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因为缺乏证据而维权困难,遇到麻烦才明白一纸合同很重要。那么,除了没有签订合同的麻烦之外,由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问题又有哪些?
对于一份合同的制定,很多细节都是要注意到的,如果制定的过程中不注意细节问题,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列的纠纷?
一、“粗心大意”不看合同陷入培训机构合同陷阱
林林(化名)此前曾在北京市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并缴纳数万元托管费。林林称在幼儿园被外教老师掐了脖子、打了脸和后背,家人随即报警。警方在调看监控与多方查证后确认,该外教不仅实施了殴打行为,而且本人不具有教学资质,事后已逃至境外。林林家人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
二、只进不出,签订“霸王条款”
记者翻看一些涉诉案件合同发现,其中不乏免责、概不退费等无理规定。比如,“所有课程将在课程有效期满后自动截止,未结束的课程将自动作废,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合同签署7日后,无论是否开课,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费请求”“培训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
三、签订“阴阳合同”
万可介绍,为提升业绩,许多机构工作人员口头许诺降价、加课等优惠条件,或签订“保过班”等额外协议,但合约内容往往只体现在一方合同中,成为所谓的“阴阳合同”,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王先生与某培训中心签订《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并交纳数万余元费用。
王先生的孩子参加某优质中学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标未被录取。王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应退还所有培训费,但该培训中心表示,“包过班”仅是培训班的称谓,其已提供培训服务,不同意退款。
四、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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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法律咨询_最高法案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未予认定,可裁定驳回对土地承包登记行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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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该民事争议的处理结论又是审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故人民法院认定应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进而在裁定驳回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行为的起诉,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卫,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万青,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屈煜,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
法定代表人:朱法栋,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伍广,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万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汤显林,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
再审申请人张红卫、侯万青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汤显林、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河坎居委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8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红卫、侯万青申请再审称:永定区政府向汤显林颁发湘(2018)永定区第0008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包括了张红卫、侯万青承包的“屋边荡”0.1亩土地,对张红卫、侯万青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原裁定已经指出“一审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却认为“一审裁定驳回张红卫、侯万青起诉的处理结论并无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张红卫、侯万青申请再审本案。
永定区政府提交意见称:1.永定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2.颁证行为证据确凿,发包方小河坎居委会与承包方汤显林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屋边荡”0.1亩土地由汤显林承包,永定区政府在此基础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颁证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永定区政府颁证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永定区政府只是通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汤显林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4.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经过公示和核对。因此,永定区政府请求驳回张红卫、侯万青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本案中,张红卫、侯万青诉请撤销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该证中“屋边荡”0.1亩地块由其承包。永定区政府称,颁证行为系依据发包方小河坎居委会与承包方汤显林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作出。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该民事争议的处理结论又是审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故原裁定认定应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进而在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基础上,驳回张红卫、侯万青的上诉,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张红卫、侯万青可以按照原裁定释明的权利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张红卫、侯万青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红卫、侯万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红卫、侯万青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颖新
审判员田心则
审判员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崔佳宁
来源:鲁法行谈、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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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_免费合同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发生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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