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警察不建议马上请律师
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为什么我会写这样一篇文章,因为近期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律师的探讨,同时这两天在办的案件有了一些进展,所以我寻思着,作为刑事律师,我应该要客观地审视以下自己,是不是高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本律师整理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噢~不代表他人,更不代表所有律师~
一、侦查阶段是公安在办案,律师啥也做不了?
侦查阶段确实是公安在承办,因为刑事案件本来就是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行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但律师只能被公安牵着鼻子走吗?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
1、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会让当事人、家属不知所措,此时,律师可以告知相关程序、规定,到看守所会见时可以及时了解案情,进行辩护工作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而且,对于首次进到看守所的他们,面对着严肃的狱警以及高压的管控,心理的防线很快就会奔溃,此时律师会见不仅仅是办案,更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抚慰,同时也是对在高墙外束手无策的家属的慰藉。
2、与案件承办单位沟通,申请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刑事案件大部分不会如此简单,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以及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都需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在本人曾办案件中,就有在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中,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申请更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羁押后自然会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能否取保候审。若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4、收集、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无罪、罪轻证据。在侦查阶段,不仅公安能收集证据,律师也能收集证据。辩护分为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所谓积极辩护就是主动向承办机关沟通案件、主动收集、提交证据、主动申请进行相关程序;所谓消极辩护就是发现、利用办案机关的证据,对案件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在侦查阶段,毫无疑问律师需要进行积极辩护。若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发现案件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主动收集,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为后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5、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会呈请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措施。此时,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限为7天。在这黄金37天内,律师应提交法律意见、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争取案件不批捕。
6、其他工作。例如案件探讨、案例分析、案件预判等工作是刑辩律师的日常,不需要详细说明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跟着检察院走就行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仅要做侦查阶段所需要进行的辩护工作,而且还需要进行阅卷工作。侦查阶段公安制作的所有证据,会移送至检察院,此时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所以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及时对案件的辩护工作做出更详细的计划。
2、阅卷后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案件情况。
3、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若案件存在无罪或可不起诉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4、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承办机关也会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去签名就行了吗?大错特错!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仍然拥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本人在办理的广州市一单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院最初给的量刑建议是五年至五年半。
Step1:得知量刑建议后,紧急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沟通了本案的犯罪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存在的减轻处罚的情况。
Step2:检察院采纳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Step3: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重,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降低量刑建议。
Step4:承办检察官回复,量刑建议不予调整。
Step5: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及情况。
Step6:但辩护人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高,寻找广东省同类判例,一一做了对比,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Step7:检察院再次采纳辩护人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到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认可!
在这次的辩护工作中虽然辛苦,但是最终取得的有效的进展。我认为,我作为一名辩护人,坚守了职业道德,做了我应该做的事,也做了有用的事儿!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是只能跟着检察院的步伐走,还是有许多辩护空间的!
三、审判阶段,裁量权在法官手里,律师说话没用?
让我们来看看法庭是如何设置的。控辩双方对立,法院居中裁判,有控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权利,就有辩方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庭审中,律师需要进行质证、辩论等工作。
1、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庭审前需告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公诉人、检察官、辩护人大概会问什么问题,别让当事人在庭审中不知所措。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质证意见、发文提纲、辩论意见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中随机应变也不慌。
3、庭审中的辩护工作。普通的案件辩护工作自然是不用说。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能否发表其他辩护意见?当然可以!本律师在办理广州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当事人早已做了认罪认罚。但他在临开庭前找到本律师,我查阅卷宗及相关材料后,发现本案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件起源于家庭民事纠纷的案件,存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庭审却持续进行了五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当事人行为性质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就连承办法官也致力于查清本案事实。所以,庭审辩护工作非常重要!不可马虎。
4、庭后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会见工作。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律师收费高、办事儿少的情况,也有不少律师以跟办案机关存在关系为由吸引当事人及家属委托。但刑事案件不应仅是走流程,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尽心尽力。辩护工作是个细致活儿,所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作用,而是不懂得如何发挥作用。以前在网络上看到关于“律师无用论”的文章,我会觉得愤怒,但现在看到相关的文章,我更多的是会自我审视、自我反省,是不是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导致其他人对律师工作有了一定的误解。
傅首尔在《奇葩说》中说过一句话,维护世界的和平需要所有人一起努力,但毁灭这个世界只需要几个人努力就行。对于律师这个行业也是如此,维护整个行业形象需要所有律师一起努力。
希望继续能在这个行业发光、发热~做一个有用的律师,为这个行业贡献一份年轻人的力量!
作者:黄游思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年度优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演说家、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文章内容敬请指正
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
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
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
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
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
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
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始终做的是无罪辩解,侦查人员却在外面积极鼓励家属帮其退赃
,由于此案在一审未请律师,且当事人与家属均未收到过对方的来信,所以家属想着,既然侦查人员说了退赃好,家里也能拿得出那些钱,早退不如晚退,还不如早早退了算了。后来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找到我们为他代理。尽管我们二审打下来最终以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告终,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但其还是对家属当初一意孤行退赃的行为表示埋怨。“
本来没有的事儿,他们一退赃,不就反而证明我有事儿了嘛
”。虽然说这种说法是否于理有据尚值得商榷,但要说退赃行为能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一点儿都没影响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罢。
我们还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家属接受了警察的建议,以为是小案子,所以没请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急的直跳脚,后面等我们介入,将案情给家属讲了之后,家属才恍然大悟,这种要判10年以上徒刑的指控事实哪里是小案子嘛。
“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们眼里的大案?!”
这是家属后来给我们说的原话,到现在笔者都记忆犹新。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
,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前面分享了如何挑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你选好了律师,你要做的就是信任他、支持他。
经常碰到有委托人见面就问,能不能取保?能不能不起诉?能不能无罪?这不是在请律师,是在请半仙。你付费到底是购买律师服务,还是购买案件结果。能不能取保、不起诉、无罪,这都不是律师能决定的,之所以能取保、不起诉、无罪,因为你本身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遇到了一位好的检察官、法官。
我们常常看到律师同行晒取保、无罪、罪轻、死缓的处理结果,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以结果好坏来评价律师工作成功与否,而完全忽略律师提供服务的艰辛过程,显然是一种唯结果论的错误观念。
如果认为律师只有获得了无罪、罪轻的结果,辩护工作才是成功的,将会让律师陷入心理扭曲——律师会期望司法机关多犯错,案件问题越多,律师辩护空间就越大,越能体现出律师辩护的效果。但是当司法机关真的犯错很多,律师乃至公众又会不断抱怨和质疑司法人员的工作。
张思之大律师,一生办理无数大案,可是没有一起判决无罪的案件,可是没有谁会否认张思之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大律师。
既然律师不能承诺结果,那为什么要请律师呢?律师到底能做什么呢?
律师的作用主要是提出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
具体而言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防止你成为本不该起诉却被起诉的人,不该有罪却被判有罪的人,本该被轻判刑却被重判的。
防止你被冤枉,这是律师重要作用的一方面。
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尽管律师已经充分地阐释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轻的理由,结果仍很不理想。
有的故意杀人案件,民意汹汹,民众皆喊杀,请与不请律师,结果并无两样。比如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云南高院终审判死缓,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实际是所谓民意将李昌奎杀了。
我曾在中部某省办过的一起死刑案件,虽然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保命的机会,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当事人最后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类似这种明明知道人是他杀的,明明知道他可能会被判死刑,还请律师为其辩护,这样做有意义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戴着手铐和脚镣的人是我们的同类,无论他此前做过多少恶事,无论他多么遭人唾弃,这都已成为过去。此刻,一个处孤立无助境地的人,他能见的、能够信任的也只有律师。此时的律师,是代表他的同类,陪他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让他在离开这个世界时,能够感受到一丝温暖,这也是律师的作用。
所以,律师当然要竭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但其作用和价值并不仅限于此。
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特鲁多医生的这句名言是医生职业的真实写照,又何尝不是刑事辩护工作的真实写照。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庆、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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