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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足浴店被抓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森智志 2022-06-22 05:16:05

洛阳刑事律师(九)|开设足疗店,容留两人以上卖淫构成犯罪

一、关键词

容留卖淫罪、卖淫人数、缓刑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容留卖淫人数达到两人以上,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系初犯,且能够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足浴店,被告人范某某系店长,增设“帝王至尊”服务项目,实属卖淫。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查获足浴店卖淫事实,并以容留卖淫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后刑事立案,对刘某某刑事拘留。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容留卖淫的司法解释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情况,法院裁判量刑时予以适用。通过本篇裁判文书警示各位做生意要合法经营,严禁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处罚。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开足浴店犯法吗

略带疑问的想知道是什么店名……把警察召来了

抱歉~开个小玩笑

如果你家是证件齐全的

按时纳税

名字不违反公序良俗

警察管不了你~~至于要钱的?没见过报警吧……就说影响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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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设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瀛台律师告诫:构成组织卖淫罪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黄某离开老家来到附近的城市发展,几年之后,黄某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了“第一桶金”,所以黄某希望自己能够“以财生财”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2019年,黄某在当地开设了一家洗浴中心,组织了十余名性工作者在洗浴中心内提供卖淫服务,后黄某还招揽了一名主管洪某(另案处理)为其处理洗浴中心卖淫服务的相关事宜。截止案发时,黄某所开设的洗浴中心内人员为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共计五百余次,获取嫖资多达数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投资开设洗浴中心,招募性工作者到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内提供色情服务并收取分成,且黄某为了便利管理、扩大规模,还聘请他人处理洗浴中心内卖淫服务的日常管理事宜,故黄某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如此,若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他人提供招募、运送服务的,其行为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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