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立案 可以请律师
常铮律师解读: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
今天我要和大家讲解的是有关监察机关立案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大家都知道,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至此,凡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行为,都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
那么,监察机关对于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这里我们所说的监察对象主要是指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
在前面我们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针对这些人员,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经过初步核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进行立案:
第一个条件就是行为人有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这里的涉嫌是指有相关证据证明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立案所需要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不一定是全部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只要具有部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即可。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初步核查阶段保密性、安全性的考虑,有些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比如不宜向直接利害关系人取证,有些证明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够直接取得,或者不能够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所以,在初步核查阶段对案件进行立案时,只要对于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的部分认定,能够清晰就可以了。
第二个条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调查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就需要立案调查,比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就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就不需要进行立案。
所以,对于是否需要立案还要考虑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确认。
第三个条件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指法律已经作出的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也就是说,监察机关需要经过这些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立案。
同时需注意,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澄清,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律师已被监察委带走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律师王驰
2019年8月13日,中共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越乡清风”发布通告:
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驰
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嵊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王驰简历: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1978年12月出生,200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群众,现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02年8月至2009年10月,浙江盾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在家待业;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浙江宏大控股有限公司法务;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至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山西律师郝建华
此前,据山西省监委消息:
山西省监委对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
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
经查,郝建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帮助服刑人员违法减刑,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涉嫌犯行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郝建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广西律师覃宗安、谢军、夏全勇
据来宾市监委消息:
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
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
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此外,据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来宾市纪委监委对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
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全勇
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夏全勇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涉嫌行贿罪
。给予夏全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安徽律师路某
2019年3月28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
路某涉嫌行贿
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
对路某留置调查
经法庭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
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
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
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所主任治晓冰
3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2019年3月9日,律师事务所主任治晓冰主动与西城区纪委监委取得联系,表明其目前居于吉林省长春市并愿意投案自首。
“我就是治晓冰,我是来自首的。”
初春时节的吉林,朔风微冷,寒意未消,四十六岁的治晓冰,面对着不远千里追逃而来的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紧绷了多年的神经,终于在表示自首的一刻,得到了久违的放松。此刻,距他涉嫌贪污公款潜逃,已经过去整整十年了。
诱导行贿被通报
除监察调查,纪委也可对律师从业违规行为进行通报移送:
全国律协2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3月份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21件案件。其中,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因代晓慧律师诱导当事人行贿,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介绍,
今年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的函,反映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代晓慧律师为影响二审判决结果,向委托人提议行贿法官。
经自贡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代晓慧律师确有主动向当事人提议行贿法官的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2日,自贡市律师协会给予代晓慧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蒋敏还通报称,
湖南省律师协会因贺可群、旷斌斌律师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
,给予两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据了解,2017年8月3日,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贺可群律师、旷斌斌律师因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仍办理该类案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来源:纪法指引、法治搬运工
到检察院起诉的流程需要先请律师吗
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
这里可能存在几个问题,我简单说明一下。
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分三档。
第一档是普通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追诉时效5年。
第二档,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是三到七年,追诉时效10年。
第三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七到十五年,追诉时效15年。
题主说这是逃逸致人死亡,那当然追诉时效还没过。
但是本案可以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如果题主家人有提出过控告但是没被受理,是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
十年前,监控并没有现在这么普及,所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个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想要为嫌疑人脱罪,起码形式上不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我估计当年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是题主父亲和肇事司机同责。当然,不排除题主父亲被认定是主责,可能性不太高就是。
另外就是题主说的逃逸,不知道有没有被认定。
但是时过境迁,不一定能够证明。
更何况,当年这个事故认定书家属一定是签过字的。
另外如果这个责任认定书推翻,就会涉及另外的渎职犯罪或者贿赂犯罪,毕竟出具虚假的责任认定,让本应被刑事追究的人逃脱刑事制裁,这是犯罪。
所以,想推翻这个事故认定书,题主还得去纪委监委走一走。
但是这个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那就有追诉时效了。
检察院不是法院,他们是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认为刑事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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