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阶段请律师的作用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最近,有人私信黄律师,问道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有没有用。在这里,我不正面回答有没有用的问题,只讲讲刑事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能作什么事情,供参考判断。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种情况——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没请律师,很多工作都没办法进行,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网络犯罪案件有效辩护。
以三则亲办案为例,探讨辩护律师如何在检察院阶段发挥作用
检察院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非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一阶段自《起诉意见书》出具后起,至《起诉书》出具时终。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出具文书建议检察院如何起诉。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参考《起诉意见书》的事实认定,出具《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就能看到全案证据以及《起诉意见书》,可以根据证据内容来分析《起诉意见书》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定性错误,辩护律师可以结合证据、法律,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公诉人形成良性交流,从而影响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事实认定,以及《量刑建议书》中的量刑建议,甚至乎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孙律以三则不同类型的亲办案为例,对此予以说明:
第一则:A君故意伤害案——从轻情节、较为从宽量刑建议的争取
第二则:B君非法集资案——轻罪定性的争取
第三则:C君涉黑案——完全无罪或部分无罪的争取
第一则:A君故意伤害案——从轻情节、较为从宽量刑建议的争取
A君与邻里发生打斗,致一人轻伤1级(1级比2级重)、两人轻微伤。本案存在自首、被害人过错情节,但《起诉意见书》认定A君是被“抓获归案”,没有依法认定自动投案或自首,故孙律向检察院出具《恳请贵院认定A君具有自首情节之法律意见书》,提交新证据,并结合在案证据,论证A君符合自首的认定,最后检察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在《起诉书》中确认了自首情节。
同样还是A君的故意伤害案,公诉人与孙律沟通认罪认罚具结时,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9到12个月有期徒刑,后孙律出具《恳请贵院提出较为从宽的量刑建议之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公诉人沟通,量刑建议改为8到10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则:B君非法集资案——轻罪定性的争取
B君是十几亿基金非法集资案的第一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调查并作出起诉建议,但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认为案件构成集资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开始以集资诈骗罪为方向对B君进行调查,得知情况下,孙律及时向市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采纳观点,认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案件退回区一级的检察院。
非法集资案办理难度大,每一个节点都要谨慎处理,孙律并没有一次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论证B君无罪,而是先论证B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当前本案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注:集资诈骗罪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
第三则:C君涉黑案——完全无罪或部分无罪的争取
C君等54人涉黑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在“扫黑除恶”政策下,本案的辩护难度极高,虽然审查起诉阶段出具的完全无罪法律意见书得不到检察院的认可,但是检察院采纳了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将《起诉意见书》中这一罪名“去掉”,到审判阶段法院又采纳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虽然不能完全无罪,但也尽最大努力为C君做到部分无罪。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和作用,可扩展阅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可点击“刑事辩护咨询平台”公众号菜单栏“刑事程序”——“办案流程”查找阅读。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然而据我们多年的实践经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具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六、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七、代理申诉或控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律师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在成功的辩护中必不可少,但在时间上聘请律师尽早、及时地介入案件同样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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