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后还能请律师辩护吗
侦查阶段,律师能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原创洪树涌陈利值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在接待客户时,经常有当事人不清楚刑事辩护流程,尤其不理解在侦查活动期间,律师为何还要跟检察机关沟通、打交道,他们问:侦查活动不是侦查机关的事情吗?律师跟检察机关沟通,是不是忽悠?
其实,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公诉功能,还承担着审查批捕、法律监督的功能,在侦查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至关重要。
1.问:侦查案件不是公安局的事情吗?
答:侦查职权由侦查机关行使,但是批准逮捕的职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问:难道检察院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吗?
答: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在部分情形下,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体情形:
审查批捕情形法定参与,其他情形可依商请和决定参与。
(1)审查逮捕情形法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其他情形依商请或决定参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另: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3.问:报捕期间,律师能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可以。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并且通常显得比较重要和关键。多部法律(含解释)法规对此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问:律师能用什么途径向检察院提意见呢?
答: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当面、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如下。
(1)书面提交意见,途径保持畅通
(2)律师要求当面,应当安排听取
(3)当面听取困难,其他方式替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二百六十二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5.问:律师在这个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辩护意见吗?
答:根据案情实际,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一次或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6.问:律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根据案情实际,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当面、电话、视频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7.问:律师提交的意见,检察院会看吗?
答:检察机关及其承办人通常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也会认真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图源:pixabay)
8.问: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向检察院提意见呢?
答:辩护律师在整个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之日起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之日。
9.问: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的意见都写什么呢?
答:审查批捕期间的辩护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性,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申请调取证据,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等。
10.问:检察官比较想看什么样的辩护意见呢?
答:并无统一规范,但是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通常应当达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论证扎实”等要求。
11.问:律师可以当面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可以。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但是要加强沟通,依据实际情况来安排。
《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12.检察官有地方可以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吗?
答:人民检察院通常具备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硬件设施,通常,在检察服务大厅里设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例如“律师会谈室、律师接待室、律师驻点办公室”等。
13.如果检察院和检察官不收律师材料,也不听律师意见呢?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律师的前述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遭受现实阻碍或侵犯,可通过1230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等反映问题,寻求救济。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利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检察官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我们经常在香港电影中见到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被警察抓获后,在接受盘问的时候,总是会说“不好意思阿sir,无可奉告,我要等我律师。”我们觉得好威风,刚一到案就可以请律师介入。那么我国的公民可以享受这样的权利吗?
其实是可以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对于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而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独立的诉讼权利,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除聘请辩护人外,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但应当指出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曾经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包括在刑事案件未侦查终结以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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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后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编辑:左岸
导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可以考虑从宽处理,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有人疑惑,我都认罪认罚了,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认罪认罚后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首先当事人本人得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签署具结书的后果,适用的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是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辩护律师还可以参与到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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