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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只能是直系亲属吗

请律师 作者:梁嘉美 2022-06-22 00:46:04

请问请律师必须要是直系亲属才能请,必须本人亲自去律师事务所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办手续才可以吗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

(一)就刑事案件而言

,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近亲属范围不仅仅是直系亲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简而言之,被告人因为被国家采取了强制措施不方便聘请律师,法律规定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其中亲属代为委托的必须是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近亲属是指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就民事、行政案件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通常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委托律师,当事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聘请律师(需要提供委托授权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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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接受亲属委托的原因

家里亲戚有个案子向我咨询,我知道这案子胜算几率不大,但是他还是迫切地想委托律师,我又不好言明,只能说出差不方便,找当地律师吧。

事情其实不复杂,他给别人当中介,介绍业务,收取了一笔中介费,对方支付了中介费之后,这个合同没有谈成,最后黄了,对方把他起诉了要回这笔所谓的中介费。我让他先把合同发过来我看看,帮他先分析分析。拿到合同后,金额还真不小,居间介绍贷款人去银行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他收取中介费100万。合同里明确约定,如果贷款没有成功,并且是非贷款人的原因,中介费应当退还。所以,这个扯皮点就是“贷款人原因”如何界定。这里面有很多细节约定,比如征信审批、抵押物担保、贷款实际用途审核。

亲戚说,他当时只是起到了介绍作用,只是把贷款人和银行的人介绍认识,至于贷款人能不能贷款成功,与自己无关,并且虽然中介费收取了一百万,实际上到他自己手里也就不到20万,因为这个人征信和担保能力需要找人“弄一弄”,亲戚说他把钱给了银行的人,给了银行“关系人”也花了钱。贷款人自己本身征信就是有问题,提供的抵押担保并没达到银行的要求。这是我亲戚说的理由,然后我问亲戚,如果这个征信没有问题,并且自己还可以提供足额抵押能不能贷款成功,亲戚说应该可以。

亲戚觉得自己很冤枉,当时明确和银行以及贷款人都说好了,银行也知道贷款人征信和担保有问题,才答应帮忙“弄一弄”,并且一起吃了饭,亲戚只是居间介绍认识,至于具体如何贷款,他不管。至于合同,当时三方没怎么注意就这么签字了。

现在贷款人把他起诉了,我和亲戚分析,其实起诉他是次要的,对方可能是想找银行的人要回一部分钱。但是亲戚说,都过了好多年了,银行的人有一个犯罪进去了,有的都辞职了,人都找不到了。我说这就是对方诉讼策略,银行的人他联系不上,只能找你了,起诉你也是为了让银行的人。

这个案子,我知道胜算不大,不想去出庭代理。亲戚说,你是律师就“替我说几句话”。他不知道,不是说几句话这么简单的,律师出庭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出庭函”,然后出具授权委托书。而,律所出具“所函”的前提是需要有委托代理合同。

医不自医,律师也是这样,尽管是专业人士,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业务领域都是很熟悉的,法律是很细致且繁琐的。律师在代理亲戚的案子时,如果胜诉了就夸几句,至于费用,自然是没有的;如果败诉呢?表面上肯定是不高兴,但是心里还是落下埋冤,亲戚关系更是不好说明,伤了感情,尴尬的很。律师群体毕竟是个服务行业,而服务行业的前提是有对价支付的,并且也是可以让接受服务的人差评的,因为有了价钱上的输入,这个差评机制就成了激励机制。如果,只是通过感情来维系这个服务,其实是很脆弱的,这个维系链条很容易断,一旦断裂伤了双方的感情。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非近亲属的委托吗

刑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核对当事人身份,确认其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这也是刑事律师把控执业风险的第一道关。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委托人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监护人或近亲属。

监护人的范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范围有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经相关部门同意或指定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

近亲属的范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除了其本人以外,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近亲属的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都在外地,其朋友或者其他亲属想帮其委托律师的情况,此时律师能否接受委托?

有观点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朋友、非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是不能作为委托人的。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根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朋友、非近亲属的其他亲属,甚至是所在单位均可以作为委托人为其委托律师,只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即可。显然,《刑事诉讼法》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委托人范围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效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属于行业组织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仅对律师具有强制约束力。全国律协不属于立法机关或授权的法律解释机关,其不具有对法律的解释权,更不具有立法权,其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仅属于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亦不能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当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委托人的范围应限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监护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友或者所在单位不能作为其涉嫌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不能代为委托律师。

作者认为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该条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向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指定的人员显然包含非近亲属,因此非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再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在初次会见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如果其同意则辩护律师可继续履行辩护职责,如果其不同意,则委托终止,这也体现了律协要求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因此,《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委托人的范围包括非近亲属(如:叔伯、姑嫂、堂兄弟等),只是若是非近亲属委托的,则辩护律师应在首次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确认,最好是书面确认,并让其本人签订委托书。

辩护律师接受非近亲属委托会见的执业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通知明确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只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不需要再提供其他的文件、材料,当然也包括不需要再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因此,通知为非近亲属委托会见扫清了障碍,但实务中难免会遇到有个别看守所仍要求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这需要广大律师、律协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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