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元欠款值得请律师吗
别人欠我几千元不还,证据充分,值得打官司吗
首先向您介绍一下需要交纳哪些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这里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再向您介绍一下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除外,再向您说明一下进行诉讼的必要性。
(1)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则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导致债权人败诉的风险。
(2)可以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可以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
(3)固定债权,保留证据材料
债权人由于时间间隔太长,证据材料灭失或是毁损,导致收集证据材料困难。尽早起诉,一方面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债权,法院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迫使债务人还款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帮助!
对方欠款多少,才值得请律师
如果是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因为关系很“熟”,也很少打借条、打欠条,对方不还钱,也很大可能因为觉得“抹不开面子”“闹这么僵也没必要”就不了了之了。
一般走到诉讼的这一步,要么是自己这边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急需用钱,要么是自己不差钱但对方态度实在恶劣到了忍受不了的地步。
第一种急需用钱的情况如果事情简单不复杂,可以咨询一下具体流程去操作可能也没有多大问题;
但是如果是借钱借了几年,也不是一笔借出去的,也没有借款凭据的复杂情况,还是请律师来办会更为稳妥。
要是第二种不差钱只为出口气的情况,那就去全部给律师来办就行,免得自己跑材料的时候还反复生气。
如果是遇到赖皮老板拖欠工资,那更要拿回来了,毕竟这个钱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
但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要是证据充分,自己能理清楚关系自己也能做。
我之前遇到一个当事人,她自己去打了官司,我看了她的判决书和证据材料,发现她提供的证据全都是对对方有利的,难怪最终败诉。
总之,值不值得请律师,具体看你打官司是要实现什么目的,能不能承担起败诉的结果,别人说再多也都是没用的,选择权始终在自己手上。
对方欠款5千元不还,委托律师起诉对方需要多少钱
这么点钱就不用请律师了,自己写一份起诉状,加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借款证据材料就行了,自己去起诉。
在正确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的基础上,还应注意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比如,双方关系原本很亲密且标的不大的案件,出借人往往基于人情而不是为了获得利息,借款时一般不签订借款合同。后因借款人不讲诚信或双方关系恶化,出借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借款。对于这种情形,在被告作出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后,可赋予其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按照这个规则的要求,原告除了要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两者均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要求出借人既要证明实际给付又要证明有借贷合意,将很难适应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比如很多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习惯,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往往不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直接转账。为此,《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将证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让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适当转移,而不是一味要求原告起诉时同时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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