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律师起诉家人
辩护律师可以将起诉书提供给被告人家属吗
辩护律师可以将起诉书提供给被告人家属吗?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魏乐律师
近日,某当事人家属就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找我咨询,经过交流,我得知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因该案是外省司法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家属找的也是当地律师,但直到现在,该家属仍不清楚该案具体案情如何,该家属想找律师要一份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看看,但其律师拒绝给其。对于已经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将起诉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给被告人家属吗?这是一个许多涉刑案件的被告人家属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此简要解答一下。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在开庭前,
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对于是否可以送达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起诉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给被告人家属,
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实行司法公开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这里的法律文书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一)
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规定》第21条同时规定,“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显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即使不存在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也只有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对社会公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
案卷材料
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3条还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
诉讼文书
和证据材料…”。显而易见,为减少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
全国律协也倾向于建议律师不得将包括起诉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向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提供
二、律师向被告人亲友提供起诉书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为何判决书可以送达被告人家属,而起诉书却并未作出类似的规定呢?显然,有关规定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给刑事案件的办理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一,可能影响或干扰证人作证。
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到本案证人后,可能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威胁、利诱等非法行为,唆使或强迫证人改变证言,给案件的正常诉讼带来干扰,并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可能发生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证等行为,无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这些人员获悉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后,可能有针对性的开展上述活动,特别是尚未到案的嫌疑人可能有针对性的展开对抗侦查措施。
第三,若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前述行为,辩护律师甚至可能面临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巨大刑事风险。
三、被告人家属无法看到起诉书该怎么办?
由于将起诉书提供给被告人家属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部分律师并不愿意将起诉书直接交予被告人家属,甚至也不愿意给家属查看。因无法查看到起诉书,当事人家属可能会对律师产生误解,甚至冲突,这就需要律师向家属耐心地沟通解释,并适当采用其他形式合理阐释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作为家属来说,若无法查看到起诉书,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寻求帮助。
1.及时与承办律师保持沟通,可要求承办律师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自己阐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自己家属在案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存在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尽管被告人家属无法查看到起诉书,但家属可以要求律师向自己阐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自己亲人涉嫌部分的犯罪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金额,对自己亲人有利、不利的情节等,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等内容。
2.及时向承办律师寻求应对策略。
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可进一步向辩护律师寻求应对措施,如指控亲人犯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是否要认罪认罚;如果需要退赃,何时退赃,退多少;如果需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有效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是否需要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要点是什么,等等。
3.可以尝试向法院办案人员寻求帮助。
如果委托的辩护律师无法向自己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如具体退赃退多少,被告人亲友可以尝试联系法院办案人员,寻求帮助。当然,这种方式可能并不一定有用,法院办案人员可以透露给当事人家属的信息是十分有限的。
4.必要时可以考虑是否增加委托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亲友只委托了一名律师,而该律师的工作,被告人家属并不满意,可以考虑更换或增加委托律师。
去法院起诉别人需要哪些程序
写诉状、搞证据(最起码要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立案庭交材料、缴费、等通知
关于诉讼费用:天涯法律网中有诉讼费用的表格,看起来更清晰明了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里面不仅有诉讼费用,还有其他诉讼常见问题
关于律师收费,这个各地不一,百度到了一个网站
律师收费标准-2015最新全国律师收费标准明细
或者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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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是怎样的
一、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甲欠乙的钱,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则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如果是房产继承纠纷,则在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原被告都是一个县的,不存在管辖争议,直接到所在县法院起诉即可。
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而如果是甲的父亲向法院起诉那就不可以了,因为张某并没有借其父亲的钱。如果甲有事确实不能亲自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父亲或其他亲属到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三、有明确的被告。
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在甲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张某本人。而不应该将被告列为张某的家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张某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也可以将张某和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在甲案件中,甲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00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
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甲案件而言,应当提供的材料有:诉状2份、知道张某借其钱的证人书面证言两份、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对于所有的材料,均应当统一使用a4(210×297mm)规格的纸张。
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家人被公安刑事拘留了,到底要不要请律师请律师有啥用律师给您说句心里话
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相信这是很多朋友在家人进去之后首先想到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前提性问题:花钱请律师到底有啥用?律师到底能做哪些工作?
下面我会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话给大家介绍:
所谓会见,就是律师拿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当面和犯罪嫌疑人聊一聊案件事实情况,从中获取案件信息。
我为什么把刑事律师的会见作用排在第一位?
因为会见可以说是【
专属于律师的权利
家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家属都会担惊受怕、心急如焚。为了见一见家人或者了解里面的情况,找关系、托人情、问办案人员,各种办法都用上,但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去请个律师吧,让律师去见”。我们之前有个委托人,儿子因为涉嫌诈骗罪进去之后,一大家子人跑到看守所的外墙外面高喊儿子的名字,希望儿子能够听到,彼时的场景令人动容,也颇为心酸。
家人在看守所里面过得怎么样?吃穿用度缺不缺?精神状态好不好?这些情况作为亲属都没有办法直接知晓,只能让律师通过会见去了解情况、去传达关切。同时,墙内人也会担心墙外人的情况:家里人过得好不好?孩子上学正不正常?妻子情绪怎么样?父母身体好不好?这些情况也只能让律师向嫌疑人传达。
除了上面的人道主义作用外,更为重要、也更为专业的是,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开展有效辩护。
大家应该都有这样的经验,一个人说话,另一个人记录,记录的内容和说话的内容很有可能是有出入的。
公安机关办案也是同样的场景,嫌疑人说的内容和办案人员记的内容可能是有出入的。办案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并不是像录音一样逐字逐句地原封不动反映嫌疑人所述情况,而是经过加工整理的——加工整理成了“一问一答”的形式。办案机关在加工整理笔录的过程中,是否全面、如实记录?有没有选择性记录——只记能定罪的内容,不记无罪或者轻罪的内容?有没有改变嫌疑人所述?这就难说了。
办案人员记完笔录之后会让嫌疑人签字,细心的嫌疑人可能还会逐字逐句看笔录记的有没有出入,而粗心的或者没有经验的嫌疑人,可能看都没看就直接稀里糊涂签字按手印了,导致笔录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并且对自己不利。
这些情况其实还算是轻微的,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办案机关办案风格比较“剽悍”、“凌厉”,有些办案人员急于求成,可能会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屈打成招、威逼利诱、冻饿晒烤,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其实并不遥远。
律师如果不通过会见,当面听嫌疑人陈述,只能看办案机关记的笔录,是很难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评判的。
这里我举一个我参与办理过的内蒙古的一个敲诈勒索案:嫌疑人主要从事市政工程的承揽工作,一般当地以及邻近地区只要有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嫌疑人就会参投。并且会借用顶级资质参投,中标率很高。中标之后嫌疑人有时会自己做,有时也会主动联系排名第二的投标方,提出只要第二名给自己一笔“成本费用”,自己就退出。嫌疑人在当地名声不好,被同行称为“标贩子”,也正因此被举报敲诈勒索。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敲诈勒索数额55万元,共两次行为,一次是5万,一次是50万。按照当地规定,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把辩护重点放在了第二笔50万元的交易。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是嫌疑人主动联系的第二名并且报价50万元,交易地点在迪欧咖啡馆。但我们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嫌疑人提到自己接到陌生电话之后去了邻近市的招标代理公司,对方称要与自己商谈,但到了电话约定的地点后,对方没人过来。对于该事实笔录上只是一笔带过。
此时距离开庭只有几天的时间了,我们当天就买了去内蒙的机票,约了次日的会见。经过会见果然发现了重大突破口,嫌疑人称在自己从邻近市回来之后,对方又联系了自己一次,约定在当地一个咖啡馆见面商谈,后来嫌疑人就让自己的朋友去和对方商谈了。嫌疑人陈述的这一线索非常重要,这就意味着到底是嫌疑人主动联系的第二名还是第二名主动联系的嫌疑人就说不清了,也就是说,综合全案证据没有办法排除第二名主动开价要求嫌疑人退出中标的可能。我们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且获得了法庭的采纳,最终法院仅认定第一笔5万元的敲诈勒索,判决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辩护取得巨大成功。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大家的是,
案件的真相永远都是在控辩双方的相互博弈中发现的
。如果没有律师,就没有办法形成博弈制衡的局面,办案机关就会占上风。你指望办案机关单方给你呈现一个绝对客观公正的事实是很难的。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办案机关的职责就是追究犯罪,其作为指控犯罪的一方肯定会把重点放在如何定罪上面,而不是如何出罪。
以上是请律师的第一个重要作用——会见。这个作用是实打实的,无论最终案件的办理结果怎样,只要律师尽职尽责、愿意多跑几趟,当事人请了律师基本都不会白请。也正因如此,很多专门跑会见业务的律师会在看守所门口蹲点,问当事人有没有会见需要,见一次开价1000或者2000块钱。
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办案机关都不同,侦查阶段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机关是检察院,审判阶段的办案机关是法院。
每一个阶段律师都有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大家可能在港剧里面看到“保释”的说法,其实取保候审和“保释”的效果接近,嫌疑人都不需要呆在看守所了,可以获得“相对自由”。为什么说是相对自由?一方面,嫌疑人被取保之后可以在所居住的市、县自由活动,不受限制;但另一方面,嫌疑人被取保不意味着无罪释放,在整个程序走完之前,嫌疑人依然是“戴罪之身”,负有多重义务:例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者住处的变更需要报告公安机关等等,所以这个自由是相对的。
为了申请取保候审,律师须在短时间内高频率地会见嫌疑人,以了解案件事实,之后会形成一份法律文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递交给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则会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直接释放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就会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比拘留更严重的强制措施,拘留最长期限只有37天,但是逮捕后最短期限是2个月,最长可以延长到7个月。这个阶段律师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向检察院提交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这个阶段非常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比法院庭审阶段都重要!可以说是决定案件将来走向的分水岭。因为如果检察院不批捕,这就意味着:
短期来看嫌疑人将走出看守所,获得至少12个月的“相对自由”;长期来看,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判处缓刑,不用去监狱服刑。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在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30日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第37日作出批捕与否的决定,所以这37天也被称为
“刑事辩护黄金37天”
所以,如果下决定请律师了,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一定要趁早!很多当事人会有一种误解,认为一锤定音的是最后的法院阶段,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刑事案件是前期重于后期,前期工作如果没做好,后期的工作难度就会非常大,往往会不可逆地朝着坏的方向发展。我经常给当事人打的比方就是,请律师就跟治胃病一样,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这三个环节对应的就是胃炎、胃溃疡、胃癌,越往后,离死神越近。胃炎的时候,吃点胃药,注意饮食作息,或许就康复了。非要折腾自己的身体,等做完胃镜,看完诊断报告傻了眼了,后悔都来不及。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会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把案卷往检察院移送,自此,案件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顾名思义,审查证据、准备起诉,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有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阅卷是一项非常耗时耗力的工作,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卷基本都在五本卷以上,重大涉众案件案卷达到一百本以上的也很常见。我们办理的长春某生物公司生产销售劣质狂犬病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案,案卷材料达到了500本以上,光整理卷宗目录就花了一周的时间。这些案卷材料律师至少要看三遍:第一遍概览、第二遍细看、第三遍记录。律师需要从这些繁杂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漏洞,提出有效的质证观点。如果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件的疑点,需要向嫌疑人核实,律师则会安排会见向嫌疑人当面核实。
在充分阅卷以及会见的基础上,该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律师心里面基本就有底了。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律师会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提交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嫌疑人就获得了无罪认定,将彻底恢复清白。
而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大家应该就比较熟悉了,电视剧里面也经常看到,主要就是参加庭审,为被告人出庭辩护。具体细节我就不阐述了。
如果做一个汇总,整个流程走下来,律师可能提交的核心法律文书包括:
说完了律师的两方面作用,我们再来回到正题——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
从我律师视角来看,我认为,除了程序周期短、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请律师性价比较低外,其他类案件请律师都是值得的。
程序周期短的案件律师会见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出来,很快就判了,会见不了几次。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空间很小,基本是走认罪认罚程序,请律师的钱还不如用来退赃退赔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还能获得从轻处罚。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程序周期短、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
最典型莫过于是酒驾犯罪(危险驾驶罪)。我们每年接到酒驾犯罪客户的咨询有很多,其中有很多客户有委托意愿的,问能不能帮忙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不起诉。但我们基本都会婉拒了。为什么?
因为周期太短了,并且绝大多数案件基本没有辩护空间。为什么说周期很短?以北京地区为例,酒驾案件的办理周期大概是20多天,20多天就能出判决了!够不够快?要知道一般的刑事案件基本都要一年左右才能出判决,羁押超过2、3年的也有很多。酒驾这么短的羁押期限就意味着申请取保候审的性价比很低,而且北京地区统一不让取保,判决作出之前人只能在看守所待着。为什么说酒驾基本没有辩护空间?因为证据太客观了,证明力太强了。监控录像、酒精检验这两项就足以定罪了,酒精检验结果还是全市联网的,这都是客观性极强的证据,很难否定得了。律师还能怎么辩?
当然,上面说的都是一般情况,有一些具有极特殊情节的酒驾案件还是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例如凌晨在人员稀少的道路上驾车、在偏远道路上驾车、车子刚启动就被查处了,这些情况倒是可以委托律师去争取个不起诉。
家属被刑拘之后要不要请律师,相信看完本文之后您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然是否有请律师的必要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拿不准,不妨先找个靠谱的律师做一下咨询,毕竟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自己瞎猜是没用的。问一问律师,心里面就大概有底了。刑事案件可以说是关乎嫌疑人的身家性命,有罪和无罪那是天壤之别,不光光是坐几年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旦被判刑,
从此之后就是一个有前科的人,工作再就业、孩子政审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做个咨询或者请个靠谱的律师,最起码不会后悔。
参与办理了这么多的案件,见了这么多的当事人,我是越发感悟到:
刑事辩护的作用是啥?不是去把有罪的当事人辩成无罪,不是替“坏人干事”,而是让好人不吃亏!不让无罪的当事人被认定有罪,以及不让那些有机会获得轻判的当事人浪费从轻判处的机会!
让当事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时候,不至于那么渺小、无力!此乃刑辩律师之毕生所求。
作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章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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