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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律师负荆请刑

请律师 作者:甄亮 2022-06-21 22:16:04

成都业务员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一审实刑3年,二审律师成功辩护缓刑3年

诈骗罪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我见过很多人因为涉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实刑,想要二审争取缓刑,但是一定要注意上诉期的时间,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错过了那么就是无力回天了。

本案当事人,在成都某电子公司上班作为销售部业务员,任职时间2个月、涉案金额15万。一审被判实刑3年,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找到我们,想要进行上诉,她的诉求就是想要争取缓刑,坐牢、不想与家人分离、以后和社会脱轨等

2020年本是当事人和男朋友约定结婚的日子,但是却因为公司涉嫌诈骗,全员都被抓了,因为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就是个小员工,也不知道公司在进行犯罪,而且自己还取保候审成功了,就没有关太多,结果就是开头看到那一幕。

在律师介入后,

发现本案的难度就在于当事人涉案金额为15万,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当事人为从犯、且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所以从宽情节已经用尽,并对其减轻处罚后还是判决为3年有期徒刑。

不过根据律师的经验,立即申请了查看了其和同案犯的卷宗,发现了涉案金额有误这一情况,因为当事人平时上班因为身体的原因,经常请假,而其他同案犯任职3个月的涉案金额还没有当事人两个月班的高,因为通过与其对话时,当事人也说自己业绩并不好,可这是为什么呢?律师又继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终于让其说出了实情,之前为了留下公司上班就让公式挂了一些业绩在自己头上,并且还给了好处费、提成也是还给了那位同事。

很快开庭了,律师在庭上提出并积极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使得当事人诈骗金额有误应当减少认定的意见被采纳,为二审判缓实现了前提。再加经过律师的指导,检举他人犯罪违法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其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了其人身危险性小、并愿意帮助较真教育,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再加当事人已经积极悔罪,那么是适用缓刑的。

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从原判的3年的实刑,争取为【缓刑】处理!

1.犯罪作用及地位

首先,当事人犯罪意图方面,是不存在的,因为当事人属于底层员工,任职时间短,只是在上层的领导进行犯罪的活动,虽然是直接接触到客户的,但从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来看,是不存欺骗性太大话术的,因为根据公司所接触客户的年龄以及认知能力,这些话术是欺骗不到他们的,那么当事人的地位低、起到的作用也不到,从工作内容来看也是从犯,是可以相应的减轻处罚的。

法律没有规定能减轻多少,就非常考虑律师的谈判沟通技巧了,因为这可以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律师会沟通,说话好听,司法机关既有可能会结合当事人的这些情况相应减轻多一些呢...

2.涉案金额

诈骗罪是数额罪,对于业绩部门,肯定是要核实金额是否有误的,毕竟我也见过很多诈骗案件金额被认定错误,然后当事人被重判误判的,所以律师也会着重考虑这一点,而就在本案当事人的身上发生,可一开始当事人不说实话,害的自己差点误判,所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前是需要充分信任的,要不然结果也不好!

这里的话,律师要经验、要较真、要细心!如果没有经验、不细心是很有可能错过这重要的一点的,特别是较真,因为很多警方会因为案件涉及的人太多,就不会挨着挨着核查每个人的涉案金额有多少,如果律师发现有误的话,就会核实、并且与警方死磕,把这金额“较”下去!

3.适用缓刑

前面做的一切,就是让当事人适用缓刑,而适用缓刑的首要条件就是量刑在三年以下,随后再来看当事人的其他情况,比如:悔罪、不是累犯或是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没有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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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衔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问题研究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与旧刑诉法解释相比,做了实质性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新刑诉法解释》加强了各方权利的保障,优化了程序效率的运行,特别是对律师辩护权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查阅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新刑诉法解释》虽然全面细化,但是结合实践发现,关于一二审衔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却未得到充分关注,似乎是一片真空地带。本文希冀厘清实践中该问题的形成原由,并能够得到解决路径。

问题的发现

一二审衔接阶段,顾名思义,即一审过渡到二审的中间阶段,这个阶段中,各方诉讼参与人方案的权衡,材料的移转等程序衔接动作,是一个极为精密的过程,若没有同等精密的规则与之配套,便容易产生实践中的问题冲突。

1、一二审衔接中律师会见权受限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届满前

。被告人或家属若不满意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效果,决定重新聘请律师参与二审辩护,但是上诉期届满前,案件仍属于一审阶段,此时当事人重新委托的律师身份就比较尴尬,在对外名义上既不是一审的辩护律师,也不是二审的辩护律师。此时,有的看守所就会限制或拒绝“二审”的律师会见被告人。给出的原因是,被告人在上诉期内还未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所谓的“二审律师”。然而,正是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不满意一审律师的辩护效果,被告人才需要新介入的“二审律师”协助其上诉并起草上诉状,而上述限制或者拒绝会见的行为往往会让当事人的上诉权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影响其合法权利的救济。

上诉期届满后,二审立案受理前

。此时因被告人的上诉,正式触发了二审的准备衔接动作。根据《新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

[1]

的规定,法院需要对上诉材料进行审查和移送,而反观此阶段律师的会见问题却极为吊诡。

先来看一审律师

,在一审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委托期限至一审结束之日止的情况下,此时在上诉期满之后,因二审法院还未立案,一审律师根据委托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有的看守所却限制或拒绝一审辩护会见,理由是上诉期满,一审程序已结束,一审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但此时二审法院还未立案受理,法院审查结果也犹未可知,二审程序并未触发,缘何禁止一审律师的会见呢?

再来看二审律师

,在更换辩护人的前提下,二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然需要积极介入,为了解案情而会见当事人,而此时有的看守所却又限制二审律师会见,理由是二审还未立案,法院未去看守所换押,所以无法安排二审律师会见。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上诉后至二审法院立案前,往往长达月余,禁止二审律师会见,既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辩护人的辩护效果,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2、一二审衔接中律师阅卷权受困

在一二审衔接阶段,问题集中在二审新介入律师的阅卷权方面,常常体现为不能及时阅卷以及不能完全阅卷。此类问题在死刑二审案件中犹为突出,因为缺少一二审衔接期间阅卷权确切的规定,给出拒绝阅卷的答复往往是,出于谨慎,案件一审已经结束,二审律师无权从一审法院阅卷,建议等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时,联系二审法院阅卷。而事实上,由于衔接时间的拖沓,二审律师不知案件何时会移交到二审法院,只能无奈等待,等到二审法院受理后,又困于二审审限的原因,留给当事人以及辩护人的时间已非常紧张,尤其在案卷众多的情况下,二审辩护律师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和分析案情,势必难以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与解决

1、法律条文的适用困境

第一,时间上的拖沓是以上问题的成因之一

。笔者检索了与该问题有关的法律条文,根据刑诉法以及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当事人向一审法院还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均明确了一二审衔接中“三日”的审查移送期。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法院移送的材料后五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可以说法律对一二审衔接过程中的时限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如若严格执行,在实践中为何还会形成月余之后二审法院才立案受理的情况呢?

结合笔者的检索和了解,实践中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确有实施难度,反映在:①司法成本以及地区的司法资源配置上等客观难度。比如对于较远区县的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地方中院向省高院等移送案卷的情况,存在为节约成本批次移送案件的情况,而非绝对的个案个移;②部分法院考虑年底结案率以及办案人员拖延办案等主观因素的存在。因为未将案件的及时移送、审查和受案等程序性事项重视到人权保障的高度,所以实践中拖延办案时间的情况亦屡见不鲜。

第二,刑事案件中一二审的界限在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共识

。在涉二审案件中,到底以二审案件立案受理作为二审程序的开始,还是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上诉后法院收到上诉状作为二审程序的开始,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从各自角度看确实均有道理。但是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当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便天然认为自己已经处于二审程序中,希望得到二审程序的救济之利,而让当事人基于不是自身因素而承受该种程序时间的惩罚,本身就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如果这段时间还过于冗长,也有可能因为要考虑审前羁押期限的问题,影响二审法院的实际裁判量刑。

2、重视保障律师的实体权利

随着法治理念以及人权保障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应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然的包括一二审的衔接阶段。衔接阶段的辩护权内涵重点在于律师的实体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等等。而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事实上也证明了实体权利的保障有完善的空间。

就会见权而言

,只要依据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内容,就应当依法允许辩护人会见,当然在实施条件上可以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人数、时间等),但完全拒绝会见确实让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障,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就阅卷权来说

,实践中二审律师因为无法阅卷的问题,存在向一审律师借阅案卷的情况,该种情形因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保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所以,在二审法院受理前,应当允许二审律师至一审法院阅卷;当然如果一审法院考虑到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特殊情况,出于慎重不给阅卷的,也应该允许在上诉后给予被告人修改上诉理由的机会,否则会使二审的控辩双方在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近年来,人权保障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发言人”,辩护权的保障应得到细化,特别是在二审案件中,该细化保障对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新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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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从犯 律师二审成功辩护缓刑

涉嫌诈骗罪被认定从犯,司法机关在后期量刑时,会比照主犯的量刑进行降档,所以如果当事人情节比较轻微的,想要成功【缓刑】辦护,需要确定以下几点: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是不能会见的,该阶段是整个刑事案件的黄金时期,一般是否构成犯罪都是在该阶段决定,因为其实部分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做的是违法行为,就签署了认罪认罚等。

所以最好是在一开始就委托律师,来分析当事人所涉嫌罪名是否成立,律师会结合当下的证据再次分析判断当事人的罪名知否成立,可以拒绝签署相关资料;而且如果罪名不成立就可以争取无罪,如果罪名成立,则才进入下一个阶段。

这里委托律师的话,最好是请一位有经验、细心的律师。律师有经验、细心的话,当事人即使不说明情况,也会通过以往的经验去帮助当事人找到这些不好发现的辩护点。

从轻情节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坦白等等,如果当事人情节不严重再加上有从轻情节的话,那么后期在争取缓刑上,对当事人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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