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在微信群集资 请律师合法吗

请律师 作者:章宏达 2022-06-21 22:13:05

紧急提醒:近期出现一种针对律师的骗局流程,请各位相互转告,注意提防

近期出现一种针对律师的骗局流程,各位注意提防:

1、首先通过一些法律群案源群加好友

话术①:我叫XXX,目前做商业、新能源和农业板块,后面也考虑多领域发展,你这边是做哪方面?

2、根据律师的回应会进行下一轮话术

话术②:500我是商业律师,我服务的企业客户主要涉及物流供应链、能源、信息技术、新零售、农业等方面(主要提供企业法律合规支持、协助对接资本投融资等服务),我们应该有合作切入点。

并且骗子会为了加深信任度发个喝茶茶室的图片,或者发一个别的城市的律所定位,配文话术③等疫情缓和一些,有机会来南京了,欢迎到我这做客,咱一块喝个茶。

此时会发送群聊邀请:群聊名字会是类似:2022各行各业资源共享群、法商合作交流群。

接着话术④有缘相识,我刚看了一下有些资源你能用的上,我邀请你进几个交流群,一起交流学习探讨,借此平台能让我们大家更好的抱团合作,或许还能找到一些商机和资源!希望对你的事业有所帮助,大家资源共享一同进步。

3、此时骗子会要求你邀请他进入你的一些群聊,此刻话术⑤:同时希望你也可以帮我一个忙,邀请我加入几个你所在的微信交流群,无身份高低,愿在你我结缘的同时能与更多的优秀朋友结缘学习,可以吗?

话术⑥之所以需要微信群,是因为通过这次的疫情,我更确定需要通过互联网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资源便是财富,这个疫情远未结束,我们可以更好的在线上交流发展,结交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也许日后这些资源都有用,你说是吧?感恩互助!

话术⑦早上好,等你一晚上还没有收到你的群聊邀请,现在能否邀请我一下?麻烦你了啊。

话术⑧邀请对你来说也许是举手之劳,你今日帮我这个忙,我也必会答谢,他日你有需要,我也定当鼎力相助,所谓多个朋友多条路,相互扶持!

话术⑨若无身上千斤重怎会如此打扰您,作为公司的领导者有些事必须要亲力亲为,你所在的微信群都可以邀请一下,不合适我会主动退出,感谢,感恩。

骗局流程简述:

①广撒网加好友

②自称有资源假意合作

③要求疫情结束后来他律所喝茶(并配图),增加你对他的信任度

③拉你进入骗局杀猪群

④让你拉他进入你的群聊便于他进一步重复上述骗局

⑤杀猪盘群聊会出现虚假合作信息

被骗了不要着急找律师,律师才是一大隐患

做投资遇上骗子,注意“律师”的挽回骗局。

网上投资遇到骗子,受到伤害的投资人想要挽回损失就会碰到一些自称维权机构的“律师”想办法帮你挽回损失,这个时候要注意了,小心骗子们的套路。

这些骗子会利用投资人渴望尽快拿回自己钱的心理行骗,且手段多样,使得投资人再一次上当受骗,遭受第二次资金损失。

下面我会给大家盘点一下这些骗子行骗手段以及维权“律师”的行业内幕。

一、骗子行骗手段

1、趁机引诱投资高收益项目

在平台出事之后,投资人往往加入一些维权群,而骗子也会浑水摸鱼埋伏在这些维权群中,借机宣传高收益项目。

投资人遭受了平台爆雷带来的损失之后,如果急切地想把钱赚回来,很可能会上这种骗局。投资人被拉进去后就被推荐新项目。

2、搜集资料出卖个人信息

大部分投资人加入维权里寻求抱团帮助的,所以当有人给出一些联系方式之类的就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联系,从而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维权群里散布的某某领导的联系电话,某某部门主管的投诉邮箱等等,这些联系方式是骗子设计的圈套。

当投资人联系他们,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骗子就搜集这些个人信息用来进行新一轮的骗子平台推广或者转头就卖给黑市。

3、众筹维权骗钱

投资人由于平台爆雷造成资金损失难免会不知所措甚至慌乱,这时候如果维权群有人出来带头喊话说要去示威游行,但是缺少经费什么的,被煽动的投资人会因为想要讨回公道而慷慨解囊,殊不知这不过是个骗局。

钱某网雷掉的时候,曾有一名投资人声称要去香港,想要借助境外媒体的力量来进行维权,众筹了约120万元。

事后警方调查发现该投资人是借银行钱来投资,为了偿还债务出此下策来骗取其他投资人的钱。

二、维权“律师”

这里为什么要把“律师”加上引号,因为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但大多数人又不是很懂法,在生活上遇到一些民事或者刑事纠纷,都会去咨询律师。

法律咨询项目其实就是一些躲在互联网背后的人,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职业律师,但可以利用法律每个月为自己获取隐形暴利。

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他们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包装

他们一般都会去购买几个贴吧年龄较长的贴吧号,然后将贴吧名称改成XXX律师,将贴吧图像换成中年的律师形象,为客户营造一个正规的律师网上形象。

然后会通过百度贴吧,QQ群帮人进行免费的法律问题咨询。从贴吧的关注度上来看,客户的需求还是很高的,10多万的关注量,一大堆律师在贴吧开贴,帖子时时刻刻在更新。

那么这些律师到底是真律师还是假律师呢?可信吗?

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你,80%都是假的,每个律师的时间都是有价值的,律师的主要成本就是知识和时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金钱,时间就是金钱。

免费法律咨询的逻辑是不付出就能收获,这在常识上就说不通。再说了,一般律师谁会天天去发帖,说可以免费咨询,很闲吗?时间和精力不要钱吗?

他们只是打着免费咨询的幌子,吸引人进来,解决一部分人的一些小问题,增加客户的信任度,在将他们引入微信或者QQ里面进行单独的付费来解决他们的咨询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来说,他们本身就不懂法,他们只能通过律师的回答结果来判断这个律师是否专业,所以开贴之后,有咨询,律师都会回复。

二、答案怎么来的?

这时候,可能有人就有疑问,既然他们都是假律师,为什么他们又能给客户回答出比较专业的答案呢?

他们的完全是百度得来的回答,可能会有细微的改动,但是核心的内容是不变的。

如果有人咨询,直接把问题在百度里面搜索,就会有各种结果,会去挑选一个不错的结果,适当修改下就可以回复对方

回复一般都是用语音方式进行的,这样会显得专业,增加信任度。

在问答的时候一般都会核心话术,通常在加了好友之后就会去问需要什么帮助,简单的询问几句就会让客户给钱。

律师这行,没你想象的那么难,也不存在什么高深莫测的手段。

律师和风水行业很相似,就是平常人一般都接触不到,未知就意味着恐惧,所以就存在信息差,大家都不了解。

而客户选择去相信你,就是在于外在的包装,大部分人都会有以貌取人的习惯,通过一个人的外在形象或者是网上形象,以及回答问题的专业度来判断你是不是个律师。

三、用户需求

在现实生活中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般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与你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并且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知名度高的收费会高点,这个都是和律师协商的。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评估收取费用。所以大多数人会选择在网上咨询。

从帖子的回复频率上来看,每天来咨询的人数还是比较多的,帖子基本上经常在更新。

一般来咨询的人多数都是遇到事的,不然谁没事会去问这个,这些人基本上都是精准客户。

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点,迫切的想解决眼下的这个法律问题,不管是进看守所的,还是取保的,这时候犯人和其亲属都是非常焦虑的。

比较急切的需要律师解答,他们在给客户去贴吧回答问题的时候,也会比较慢,利用客户的急切的心里,从而去加他们的微信。

并且有的事也不方便在大庭广众之下说出来,让更多的人看见。就会通过加律师们的微信或者QQ来进行私聊。

现在这个年代,连上香拜佛都得给个香油钱,更何况是有求于人。所以加微信进行一对一咨询这是比较好的选择。

至于收费,一般都是50到100左右,一般不会太高。大多数客户都是能够接受的。

毕竟大多数选择在网上咨询的,是因为现实中律师所收费更高,或者就是时间着急,病急乱投医。来咨询,只是为了了解一下事情的法律状况,心里好有个底。寻找精神上的寄托。有点安全感。

如果有的客户需要去写诉讼状,他们一般会去找某宝,从中赚取个差价。

他们每天只需要在了解客户事情的具体情况之后,然后去百度寻找比较精准,专业的答案,给客户以语音或者电话的形式来解答就可以轻松获取利润。

1、明明不是律师,却打着律师的行号,收取费用,这是诈骗!“注意了,其实做这行的都很清楚,所以人家一般打着的旗号是:法律咨询。懂吗?我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但也没说我是律师,可是我会通过各种暗示,让你以为我是个律师,真要深究起来,只能怪你没理解好”。

2、百度的东西千篇一律,有些问题具有独一性,百度无法搜索到答案?

“这也很简单,我问个问题:你会淘宝吗?给你看图”

“看懂了没,你不懂不要紧,人家都懂,你只要卖的比淘宝贵,赚中间的信息差,淘宝收费10元一次,倒手之后收费60一次,赚取中间50的信息差,不害人不害己,还帮助解决了问题,一举两得,自己也非常的省事”

在这里,真切希望大家避免落入这些骗局,防止二次伤害。

目前了解到的违规平台:汇德法援、众泽法援免费咨询、天道法援、五亿维权、武石维权、政诺法援、江睿法援、应天法援、惠诚法援、云盛法援、律令法务、浩轩法援、飓金维权、明证法援、尚法维权、文韬维权、长青法援、有朋维权、金石援助、晨光法律咨询、先锋法律咨询、白云法援、正道法援、张昊法援、瑞龙法务、李杨法援、张昊法援大家自己多注意一点,谨防被骗

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与规制的缺失

摘要:现在尽管行政机关、银行、媒体等有关部门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公安机关也在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但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仍然非常猖獗,遍地开花。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到至少四个罪名,现阶段对该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刑法规制的缺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虚构期权股认购项目,编造国家控股51%的央企北斗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吉祥数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开发行国嘉吉祥期权股,在某县区骗取500余人共计数千万元(全国各地均有),并唆使受害人发展下线人员予以投资。每拉取一个人投资,便能获得其投资额的10%的提成。并承诺待公司上市以后,股民手里的期权股上涨80倍,并同时承诺每年年底拿出公司盈利的30%进行进行分红。受害人购买多少价值的期权股,就赠送多少价值的保健品。犯罪嫌疑人将参与人拉进其组建的微信群(为逃避侦查,嫌疑人多次解散并重建微信群,严打时期群内禁言。且不断更改群名称,群内现成员500人)。在群内发布各种虚假种信息、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视频对参与人人进行洗脑。

上述案例是现如今比较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就存在于笔者老家的小区。非常不幸,笔者的家属已被洗脑,投资数万元并拉数人,现仍执迷不悟。本文仅就上述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剖析。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犯罪嫌疑人吹嘘的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的真实内容。其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通过网络、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公司上市时,以当初投资期权股的80倍作为回报和每年年底拿出公司盈利的30%进行进行分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其发布文号: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均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推销期权股为名,对参加者进行洗脑要求其以缴纳费用获得股民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其发布文号: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嫌疑人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国家控股51%的央企北斗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吉祥数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开发行国嘉吉祥期权股),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从参与投资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符合“《公通字〔2013〕37号》第三条”对骗取财物的认定。

(三)集资诈骗罪

虚构期权股认购项目,编造国家控股51%的央企北斗和正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吉祥数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骗取500余人共计数千万元。并虚假承诺待公司上市以后,股民手里的期权股上涨80倍,并同时虚假承诺每年年底拿出公司盈利的30%进行进行分红。嫌疑人虚构的期权股现分为三期。最开始是一期,嫌疑人承诺一期到期公司上市,后一期到期未上市又说等二期一起上市。后二期到期(2018年8月)也未上市又改成等三期到期,一、二、三期打包上市。这是嫌疑人的原话。这显然是以非法占为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根据“《法释〔2010〕18号》第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期权”股权仅用于激励企业内部员工,根本不会向社会开出售期权。期权股是公司给予其员工、经营者的一种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不是股权,不能直接带来收益。犯罪嫌疑人欺骗受害人购买的期权股没有发行价格,没有期权兑现日期也,没有回购计划说明,就连认购协议也没有。有的仅仅只是一个虚假的网络账号和虚拟货币。

(四)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二者构造相同,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触犯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之所以将诈骗罪列出来,除了理清非法集资所触犯的罪名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笔者在2018年4月27日初次去辖区派出所报案时,接待笔者的警官初步认为本案涉嫌诈骗(利用网络)和组织、领导传销传销活动罪两个罪名,但具体如何定性还要研究。这足以见得,非法集资的定性在司法实际中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但非法集资的行为从“骗”的范围来看,应当评价为集资诈骗。

(五)不构成犯罪

笔者不是开玩笑,这是笔者在报案半年后再次去派出所了解案情时,另外一名接待的警官回复。其认为,嫌疑人是有产品作为支撑的,相当于购买产品,故认定犯罪有问题。即便构成犯罪,针对如此大的案件,至少要调动本县200名以上警力,而且现在他们都在重点抓某个案子,说笔者的反应的这个案子……。有产品支撑就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显然不成立!产品只是障眼法,本案是虚假发售期权股骗取钱财,赠送的产品只是掩盖虚假事实的行为之一。现在哪个非法集资的项目不送物品。

综上,非法集资的行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同时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针对该行为的罪数问题,因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认定为集资诈骗已经包含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的评价,故本案的罪数问题只需在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间进行认定。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骗取财物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特征的要素,如果行为人确实骗取了财物,则另外触犯了集资诈骗罪或者普通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且“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与骗取财物其实是一个行为。换言之,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当认为此种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具体到到本案也就是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本案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这也符合《法释〔2010〕18号》第四条,“《公通字〔2013〕37号》”第六条之规定。但是笔者不同于张教授观点的地方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认定为集资诈骗。虽然说非法集资的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但是该行为可以拆分并独立构成个罪。即便诈骗行为与传销行为相互交错,但进一步考量该行为的整体性,可以得出集资诈骗是目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是手段行为的结论。

三、刑法规制的缺失

(一)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抛开本案不谈,笔者近期参与办理一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0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目前仍未受理。该案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受害人已经来派出所报案过,那时就以是民事纠纷为由拒不立案。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以受理的事情司空见惯。不过说是现在已经指定某派出所管辖了,但仍未立案。

(二)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低下

笔者就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携带完整的证据材料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得到的回复是本案仍在经营之中,但是本案仍未在公安系统立案。笔者作为律师,提供的证据到达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的程度,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眼睁睁地看着犯罪份子仍在逍遥法外,参与人不断拉取更多的受害人,笔者内心不禁一阵酸痛。我已经尽可能地将能提供的都提交给公安机关了。同时我作为一名律师,而且是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我对我连自己家属都说服不了而感到深深的自责与悲哀。

四、整治非法集资刻不容缓

非法集资遍地开花,管制缺失。非法集资兼具多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传播性极强。就像病毒一样,不断地复制、感染健康的细胞。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贩卖毒品。好多人投进去的都是救命钱、养老钱、结婚钱。就像CCTV8现在热播的反应非法集资的电视剧《回家的路有多远》一样,里面的主人翁直到自己判刑入狱都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仍然认为其投资的项目是对的,那么多被其拉下水的亲戚朋友血本无归,吃了其赠送的劣质奶粉而脑瘫的婴儿又当如何过活。

本案是笔者作为当事人家属的案子。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律师,也许只有自己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家属,才能深知法治的现状。正如“贵阳小河案后续:当年驱逐律师的法院院长落马,如今想请被驱逐的律师辩护”,“临沂中院执行局局长殴打法官,致其轻伤无处申冤”。一样。记得2013年看江苏新闻,“苏州交通局长坐公交满脸汗,决定提前换空调车,”也许问题只有得到高层的重视才能解决。

正如邱兴隆教授感言的那样,法治的脚步不能总是在由国民的泪、血、自由与生命奠基而成的道路上前行。但却是一直如此!

最后提醒大家,国嘉吉祥期权股这个庞氏骗局依然进行得如火如荼,百度即可搜索到,现在还未崩盘。其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钱宝网。还望大家能够擦亮眼睛,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那必是陷阱!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