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后就什么都不用管了吗
法律顾问合同签署后,律师什么事都不做,是否都要按合同付费要求取消合同,律师不同意,是否无法取消
没有人强迫企业与律师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而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契约自由中已经蕴含了正义、公平的含义。《法律顾问合同》应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志的反映。
云法律君认为,企业与律师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我相信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无非是防止企业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非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利用律师的专业、技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规避已经存在的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预防法律纠纷的发生。《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企业居然在经营中没有事咨询律师,而出于私利要求不支付律师费用,我们看出这家企业的浮躁心态,比如签订了商业车险合同,总巴着自己的爱车出事故吧;养了一帮企业消防人员,成天希望企业发生火灾给消防队员表现机会吧。律师无事可做,只能说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做的好,企业生产经营进入了良性循环,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手忙脚乱的充当灭火队员的话,这家企业距离关门也没多远了。
至于《法律顾问合同》的服务费用、工作期限和变更解除条款,云法律君认为应本着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按其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
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为什么我会写这样一篇文章,因为近期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律师的探讨,同时这两天在办的案件有了一些进展,所以我寻思着,作为刑事律师,我应该要客观地审视以下自己,是不是高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本律师整理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噢~不代表他人,更不代表所有律师~
一、侦查阶段是公安在办案,律师啥也做不了?
侦查阶段确实是公安在承办,因为刑事案件本来就是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行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但律师只能被公安牵着鼻子走吗?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
1、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会让当事人、家属不知所措,此时,律师可以告知相关程序、规定,到看守所会见时可以及时了解案情,进行辩护工作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而且,对于首次进到看守所的他们,面对着严肃的狱警以及高压的管控,心理的防线很快就会奔溃,此时律师会见不仅仅是办案,更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抚慰,同时也是对在高墙外束手无策的家属的慰藉。
2、与案件承办单位沟通,申请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刑事案件大部分不会如此简单,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以及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都需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在本人曾办案件中,就有在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中,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申请更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羁押后自然会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能否取保候审。若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4、收集、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无罪、罪轻证据。在侦查阶段,不仅公安能收集证据,律师也能收集证据。辩护分为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所谓积极辩护就是主动向承办机关沟通案件、主动收集、提交证据、主动申请进行相关程序;所谓消极辩护就是发现、利用办案机关的证据,对案件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在侦查阶段,毫无疑问律师需要进行积极辩护。若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发现案件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主动收集,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为后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5、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会呈请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措施。此时,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限为7天。在这黄金37天内,律师应提交法律意见、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争取案件不批捕。
6、其他工作。例如案件探讨、案例分析、案件预判等工作是刑辩律师的日常,不需要详细说明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跟着检察院走就行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仅要做侦查阶段所需要进行的辩护工作,而且还需要进行阅卷工作。侦查阶段公安制作的所有证据,会移送至检察院,此时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所以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及时对案件的辩护工作做出更详细的计划。
2、阅卷后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案件情况。
3、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若案件存在无罪或可不起诉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4、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承办机关也会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去签名就行了吗?大错特错!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仍然拥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本人在办理的广州市一单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院最初给的量刑建议是五年至五年半。
Step1:得知量刑建议后,紧急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沟通了本案的犯罪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存在的减轻处罚的情况。
Step2:检察院采纳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Step3: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重,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降低量刑建议。
Step4:承办检察官回复,量刑建议不予调整。
Step5: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及情况。
Step6:但辩护人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高,寻找广东省同类判例,一一做了对比,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Step7:检察院再次采纳辩护人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到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认可!
在这次的辩护工作中虽然辛苦,但是最终取得的有效的进展。我认为,我作为一名辩护人,坚守了职业道德,做了我应该做的事,也做了有用的事儿!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是只能跟着检察院的步伐走,还是有许多辩护空间的!
三、审判阶段,裁量权在法官手里,律师说话没用?
让我们来看看法庭是如何设置的。控辩双方对立,法院居中裁判,有控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权利,就有辩方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庭审中,律师需要进行质证、辩论等工作。
1、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庭审前需告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公诉人、检察官、辩护人大概会问什么问题,别让当事人在庭审中不知所措。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质证意见、发文提纲、辩论意见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中随机应变也不慌。
3、庭审中的辩护工作。普通的案件辩护工作自然是不用说。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能否发表其他辩护意见?当然可以!本律师在办理广州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当事人早已做了认罪认罚。但他在临开庭前找到本律师,我查阅卷宗及相关材料后,发现本案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件起源于家庭民事纠纷的案件,存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庭审却持续进行了五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当事人行为性质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就连承办法官也致力于查清本案事实。所以,庭审辩护工作非常重要!不可马虎。
4、庭后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会见工作。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律师收费高、办事儿少的情况,也有不少律师以跟办案机关存在关系为由吸引当事人及家属委托。但刑事案件不应仅是走流程,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尽心尽力。辩护工作是个细致活儿,所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作用,而是不懂得如何发挥作用。以前在网络上看到关于“律师无用论”的文章,我会觉得愤怒,但现在看到相关的文章,我更多的是会自我审视、自我反省,是不是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导致其他人对律师工作有了一定的误解。
傅首尔在《奇葩说》中说过一句话,维护世界的和平需要所有人一起努力,但毁灭这个世界只需要几个人努力就行。对于律师这个行业也是如此,维护整个行业形象需要所有律师一起努力。
希望继续能在这个行业发光、发热~做一个有用的律师,为这个行业贡献一份年轻人的力量!
作者:黄游思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年度优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演说家、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文章内容敬请指正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最近,有人私信黄律师,问道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后请律师有没有用。在这里,我不正面回答有没有用的问题,只讲讲刑事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能作什么事情,供参考判断。
刑事案件,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种情况——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没请律师,很多工作都没办法进行,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网络犯罪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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