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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申请解除查封

请律师 作者:勇凝安 2022-06-21 18:37:04

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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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审诉讼过程中,查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本文假设一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提出解封(注:本文的“解封”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意思,即解除保全的意思)的,一审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作出裁定。但是,一审结束之后向哪个法院申请?具体言之,二审诉讼过程中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判决生效之后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一、一般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

《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解除保全裁定的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

1、一审中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

一审中,如果是申请人申请解封,则法院一般不会过分审查原因,因为申请人一般有权处分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如果是被申请人申请解封,则原因一般是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保全错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判决生效后,由于一审和二审(如有)等都已结束,一般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为宜。

2、二审中,当事人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解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二审中的续封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同理,二审中也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解封。

二、如果保全是诉前保全且保全手续被移送,则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

《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全是诉前保全且保全手续被移送,则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因为作出保全的法院在移送保全手续之后就已经“结案”,不可能再作出解封的裁定。

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

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

张春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专注于诈骗、传销、外汇、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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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0451589

本文系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由于经济类型的犯罪与暴力类犯罪有所区别。暴力类犯罪很大可能是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而经济类犯罪大多是涉及到钱财的问题,因此对于涉案财产办案机关的处置方式也成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经济类型的案件,在立案之后,办案机关很大可能是直接冻结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银行账户、房产等等。而这里我们所说的涉案财物,应当是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各种财产,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6个方面对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律师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进行法律分析?

正文:

一、办案机关不可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办案机关在案件查明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日内应解除查封、扣押、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一十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对相关的财产进行查、扣、冻并不全是依法进行的,在某些时候也会出现差错的情形。而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办案单位是没有权利查、扣、冻的,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是违法的。此时律师可以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解除查、扣、冻。

比如笔者办案的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李某某和张某的账户发生了交易流水,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就怀疑张某名下的账户可能也是涉案的,就直接冻结了,而实际上张某与李某某是存在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只是正常的交易往来,后提供借条等相关的证据,得以解封。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前,涉案的财产是否是犯罪所得或者与案件有关系,是存在争议的。那么律师就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了解、查看银行流水是否正常、财产的归属是何时形成的、当事人持有的是合法的财产还是非法的财产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再进一步的结合在案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二、办案机关没有妥善保管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涉案财物毁损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些办案机关,特别是经侦部门,会专门成立自己的“小金库。”会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进行一定的处分这会导致后期的退赔和罚款较为困难,同时也会影响量刑,因此,律师可以从涉案财物没有妥善保管、毁坏、贬值等方面进行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

因此,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得随意将查封的涉案财产拍卖、转移或直接给被害人。

三、办案机关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

1)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诈骗意见”):“七...(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例外情况是违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

《网络诈骗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案机关不可以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1)超数额查、扣、冻

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避免办案机关查扣冻的数额超过犯罪所得或者查封了合法部分的财产,比如1000万的存款,只有700万是涉案的,其中的150万是配偶的合法财产,150万是合法所得,那么办案机关此时就只能查封700万,而不是1000万。因此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当然,司法实践中与配偶、第三人无法分割的财物也是可以冻结的,但此时应当通知第三人被冻结的情况,权利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且相应财产担保真实、合法的,可以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并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可以进行整体查封。”

2)超时限查、扣、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五、办案机关不可以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随意处置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是法院,同理,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不能随意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一)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二)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三)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四)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六)其他不宜返还的。

从以上可知,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是不可以随意处置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情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六、办案机关不可以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综上所述,在司法的实践中,对“财产”的理解是比较宽的。这里的财产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实际上是其控制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代持股的股份、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财产等等财产。在诉讼程序没有完结,办案单位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性就产生一定的疑问,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轻易解封、解冻的。

而如果是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或合法财产,那就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处理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最后,办案机关对某财产采取查扣冻结必然会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或者家属收集、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办案机关所基于的事实或理由不成立,对于解除财产性强制措施更有帮助。

参考文章:肖文彬、周淑敏《遭遇刑事案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怎么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张春,根据法律法规对《涉嫌经济犯罪—如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有效辩护?》的整理和汇总。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原告故意为难,被告如何解封保全房产

你的离婚案子第一次就打了两年,确实有点慢。可能对方提出了反诉,或者司法鉴定之类的请求,延长了审理期限。

要精确找到

的理由,还是要全面

分析案卷和事实

,才能给出建议。

解封房产

的一般思路,有三个:

1.对方

查封错了

房产!申请法院纠正,解封。

这个思路就是向法院提异议。有权利的第三人提异议(例如你的父母或者奶奶),或者本案当事人提。

2.对方查封是和

案件有关

的。但我方向法院提出另外

财产置换

!或者提供有效

这个在一般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中,比较常见。诉讼目的是要债,所以给现金法院或者提供担保,法院做完笔录就可以解封。

向法院提置换的申请,或者找担保人。足额担保,法官一般审查后解除查封。

3.尽快把案子实体程序

处理完毕

例如:和对方达成

解封!或者法院审理完毕

对方请求!或者判决已经

完毕或者达成执行和解!

这些方式都可以解封。

在以上的思路框架,可以找到一些

具体理由

。案情整理如下:

一、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三、以下列举部分查封房产的原因

1、业主与第三方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第三方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2、业主与债权人存在民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3、业主拿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贷款到期,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4、业主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配偶为防止房屋在离婚期间被转移,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5、业主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未偿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6、业主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房产;

7、业主被行政处罚未履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查封房产;

8、业主因其他民事经济纠纷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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