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请岫岩县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用吗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就不可能有刑事律师的存在了。
但是,律师提供服务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知识的服务,不像是有形商品交易活动可以显而易见对价。那么如何让律师无形的服务“有形化”,让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看得见,这是每一个刑事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刑事案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诉讼流程进行,而刑事诉讼又是一个相当专业且复杂的过程。许多当事很能难搞懂其中的门门道道,即便手上捧着一本《刑事诉讼法》,也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就如同病人拿着一本“外科手术操作指南”,仍然不敢动刀一样。大部分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会想到请律师,但同时又担心请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经过多方咨询,不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觉得心里没底,怕“花钱请了律师,结果还是判了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承诺办案结果的律师,更是觉得会不会是江湖骗子。实际上,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不可以承诺办案结果的。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如何能够在不承诺办案结果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放心把案件交给我们呢。我想到了“工作可视化”,有效辩护五化标准之一。
前几日,和律所胡主任一起接待了施某的家属,在接待之前,听说家属们已经在县城里委托了律师,但觉得不是很满意,于是来到武汉准备找律师咨询一下。在接待开始时,胡主任询问案子目前到了哪个阶段时,家属表示不能确定是否到了法院,有可能还在检察院;当询问案件以什么罪名起诉时,家属表示可能是非法拘禁,也可能是故意伤害;当询问刑事立案是哪里的公安机关办理时,家属们莫衷一是,有家属说A地公安,还有部分家属说是B地公安。
对此,我和胡主任一头雾水,忍不住问道“这些信息之前的律师没有告诉你们吗?”家属仿佛终于听到一句能够答得上来的问题,一时炸开了锅,“那个律师根本就不管事、那个律师根本没起到任何作用、什么信息都不告诉我们、他是政府的律师,帮政府说话、律师说案件涉密啥也不能告诉”。听到这些,我们大概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我不了解前任律师到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没有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委托人。但是,这样做显然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是不满意的。我想,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1.律师把事情做了,但没有及时和当事人进行反馈,导致信息不通,家属误认为律师不办事;2.律师把事情做了,也和家属反馈了,但是反馈信息太有限,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所有信息都不能透露,只告诉家属做了相应工作,详细情况一笔带过;3.律师没有及时启动相应工作,导致无法和当事人反馈信息。
先说第一种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律师会存在这个问题,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很久,现在仍然有一些苦恼。这类律师往往认为,对案件尽心尽力负责,把案件办好就行了,当事人对法律不懂,说了也白说,没有必要反馈信息。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咱们靖霖刑事机构徐主任讲过,有效辩护的“五化”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工作可视化”,意即律师的工作内容需要让当事人看得见,这是达到“有效辩护”所必需的一项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每项工作之前,最好跟当事人说一声,在完成工作后,再向当事人反馈一下办理情况。反之,即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误认为是其通过其他途径(比如找熟人等)才对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和律师产生矛盾,不利于当事人与律师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二种情况。该类律师可能是担心当事人会把从律师这里获得的案件信息以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所以才选择守口如瓶,拒不透漏任何信息。我认为这种方式其实也不妥,毕竟当事人请律师介入的原因之一,就是想获得一个对等的信息,至少案件到了哪一步,涉嫌怎样的罪名,可能判处怎样的刑罚,是需要告诉当事人家属的,这也是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范围之内的事情。并且,这也是工作可视化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我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让当事人家属有参与感,比如可以安排他们去做谅解赔偿的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类的,或者如果当事人家属有一些社会资源,也可以让其在合法范围内去获得一些案件消息,协助律师办案,这无疑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也让当事人家属焦躁的心理得到一丝抚慰。
第三种情况。该类律师较少,收钱不办事或者懈怠办案的律师,较之以前,可以说大大减少了,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存在这种情况。一种原因可能是承办律师执业不久、资历尚浅,不知道该如何办案,处在一个边学边办的状态,这类律师倒是还有更正空间,比如可以邀请其他资深律师一起合办案件,或者积极请教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另一种可能性是该律师责任心较低,这是不可原谅的一种情况,收取了律师费却没有尽责办事,这在各行各业都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了,各个律师的情况不一样,个人也没有足够力量去改变大环境。对律师个人而言,只能从做好自身出发,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进而有可能的话,对周围同事带来积极的影响,正能量、负责任的律师多起来了,法治的光芒也就更加明亮,极少数不太光明的律师自然就无处遁形,失去生存的空间,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越来越健康。
总之,重视工作可视化,拉近律师与当事人之前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践行徐主任有效辩护五化服务标准,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服务过程中感受到温暖,感受到律师的专业,感受到法治社会的脚步正在悄悄走来。
卢振科律师:刑事诉讼权利救济 申请法律监督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汇总
【作者: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团创始合伙人,广州电视台《律战行动》特约调解律师,法拉理评论专家。】
#家属没收到拘留通知书怎么办?
#家属不知道嫌疑人被羁押在哪里?
#律师不知道去哪里会见嫌疑人?
#办案部门拒绝告知案件基本情况怎么办?
卢振科律师
针对上述问题,整理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申请法律监督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1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监督执行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刑事案件如何找律师
在家人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是被羁押后,大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找关系。其实也可以理解,毕竟我们所处的是一个躲避不开的人情社会,而且不夸张的说,有人好办事儿的观念已经刻在骨子里了。
不否认的是,有时候关系是比较有用。但是,同样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首先容易被骗,耽误时机;其次,办事儿的人容易翻车,事后容易被“出卖”,遭受两茬罪,比如前一阵子刚判决的大理寺王员外案,拔出萝卜带出泥;最后,容易被拒,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司法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托关系走后门变得越来越难,很容易走进死胡同。
所以,在关系行不通或者找不到关系时,找律师成了家属“治病救人”的最后寄托,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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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有些家属在意识到要委托律师时,又往往没有头绪,不知从何处下手,尤其是身边没有律师朋友,而且案件又在异地时,几乎是两眼一抹黑。那么,如何找到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呢?就成了横亘在家属面前的一个拦路虎。
本期,作者就常见的找律师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分析,希望有需要的人能有所参考,少走些弯路,能躲些坑避些雷。
通过亲友介绍律师,几乎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了,也算是另外一种“找关系”。如果亲友中有人是做律师的固然好,如果没有的,亲友的亲友说不一定就是律师或者认识律师,所以还是要多打听一下。
当然,有的家属碍于情面,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会控制知情范围,无形中又减少获悉律师信息的概率。
亲友推荐的律师的好处是,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的信息,更加“知根知底”,而且可以减少被骗的几率。就算被忽悠,也有中间人居间沟通,能挽回些经济损失。
事分两面,话分两说。正因为是熟人推荐的,家属基于信任,往往不会较真儿,很多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甚至不签合同,更不要说去深入如调查律师的执业方向,专业水平等信息,后续出现矛盾时,又碍于熟人的情面,打掉牙往肚子里吞。
在上期文章《
你为什么不可以请律师?
》提到,承办人员推荐律师是违法违纪行为。然而,实务中家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渠道,在和承办单位沟通时,主动要求承办推荐或者承办铤而走险主动推荐,也是时有发生,这里也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
既然是承办推荐的,多多少少和承办是相熟的,至少是有联系的。在此情况下,好处当然是案件沟通比较顺畅,信息比较灵通、结果也许会比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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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处呢,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和承办关系密切,在案件遇到阻力时,律师往往不敢据理力争,更不要说“撕破脸”奋力一搏了。还有,正是因为信息灵通,有些不良律师会利用信息差,向家属索要额外的钱财。
如果是被羁押的,家属一般会去看守所送些钱和衣物,相关知识可以参考往期文章《
你应当了解的看守所之财物接济
3分钟带你解读刑事拘留通知书的8大秘密
》。在看守所附近,有很多律师和黄牛,他们“慧眼识珠”,能快速分辨出哪些是家属,进而会主动搭讪并提供“热情帮助”。所以,不要怕找不到他们。
其实,在公检法单位和看守所周边都不乏大量的大大小小的律所和黄牛,以看守所为例,只是因为看守所周边更加的典型。
在这些热情的人群中,80%的都是黄牛,只有极个别的是律师,而且是专门做看守所会见的律师,俗称会见律师、生活律师。因此,我们分开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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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黄牛。借用一句电影台词,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那么有看守所的地方就有黄牛。这些黄牛熟悉环境,了解看守所政策,消息灵通。除了要预防吹牛放炮认识谁谁谁、找关系能搞定骗钱之外,对黄牛介绍的律师也要留个心眼儿,因为合作律师的范围也是非常广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水平参差不齐。
再说一下会见律师。会见律师常年驻扎在看守所附近,其地利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只是会见,所以费用不高,工作特点是短平快,以量取胜,薄利多销。但,也恰恰是短平快,对于复杂的需要出庭的案件不是太热衷,一是影响挣钱效率,费时费力但效益不见得高,二是久疏战阵,对自己业务能力没有信心。当然,不管能力行不行,见钱就挣忽悠人的另说。
无论是各大网站、论坛、app,都有法律板块,可以直接找到一些律师或者间接找到一些律师。如某度、某狗、某乎、某吧、某律网、某法网、某城……
这里主要提醒一下,这些平台找到的律师,都是与网站或平台有合作关系的,交了广告费的,他们只占律师群体的很小部分。这些律师的注意事项及利弊在《
网上法律咨询的那些小秘密
》里有详细论述,有兴趣的可参考,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登录各省市司法局或律协的网站查找,这些官方背景的网站,其真实性还是比较有保证的。
但是,无论哪一类律师,都要见个面或者实地考察一番,千万不要被所谓的光鲜亮丽的头衔、数不胜数的“成功”案例所迷惑。既然出现在公共网络上,你就当是打广告就行了。至于广告,不说广告广告吹牛放炮,响声越大东西越孬吧,多多少少还是有些夸大的成分的。
整体来说,律师服务市场和家属的需求信息是不对称的,不管用什么办法找到律师,就算迈出了第一步。至于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否靠谱,我们下期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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