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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师事务所提供南昌专业离婚律师法律咨询之离婚时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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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人们纠结的除了财产分割外,更多的是小孩归谁的问题。在孩子归谁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如果两人都要小孩,协商不了,法院会如何判呢?
孩子的年龄是判决的指向标:
法院判决时,孩子的年龄很重要,分为三个年龄段:
不满两周岁的:
1、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2、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应予支持。
两周岁到八周岁:
1、父母均要求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述情形,法官判决时会考虑父母收入、与孩子相处时间、文化程度、居住条件等。
另,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八周岁以上:
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法官会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当面与孩子谈话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会成为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提供南昌专业离婚律师咨询服务,邹小琴律师:1357694294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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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津03民终2549号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结婚后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一份以小强为甲方,小美为乙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内容为:
1.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078号红树湾花园8-1101)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有的份额为50%。
2.为了明确上述出资比例,上述房产首付款中陆万元由乙方父母出资,剩余的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均为甲方及其父母支付。
3.述房产的剩余房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4.甲乙双方自愿确定在银行贷款还清之前,只在甲乙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效力,且不能对抗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效力。
到了2019年8月6日,小美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对公证的房产没有做分割。
现在小强起诉小美,要求撤销这份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理由是:小美承诺要长久陪伴,婚姻幸福生活,现在小美却已经起诉离婚,所以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小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没告知自己,自己2015年才知道,这构成欺诈。
那小强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审法院认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中,小强认可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当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主张小美患有传染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婚后直至2015年小强方才知晓,认为小美构成欺诈。小美对小强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强就其所述事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且小强所述事项并非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为,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考量因素。
小强另主张与小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希望双方婚后能够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现双方已经离婚,小强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案涉协议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附有条件,即:小美承诺“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该条件是否成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撤销的前提条件。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行使条件。
现小强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附条件不成就要求撤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
但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小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认定并不不当。小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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