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代位诉讼是委托代理吗
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区别吗
刑事代理从代理关系的产生上看,分为委托诉讼代理和法定诉讼代理两种。
1.产生基础不同:
(1)委托诉讼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诉讼代理: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代理;
2.产生条件不同:
(1)委托诉讼代理: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
(2)法定诉讼代理不论是代理人一方还是被代理人一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诉讼代理关系就不能产生和存在。
3.主体不同:
(1)委托诉讼代理范围较广,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亲友等等;
(2)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担任。
4.代理权限范围不同:
(1)委托诉讼代理的权限主要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2)法定代理权限往往是被代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范围。
此外,由于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人的范围、权限、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都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哪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总结一下:
民事案件中,哪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有三类人员,分别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些事儿
今天上午,一个步履蹒跚的老伯来单位找我,想替自己的孩子领取民事裁定书,以及替他在一些文书手续上签字。老伯说自己就是儿子的诉讼代理人。但是他只带了本人身份证,我说你还需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让家里人拍照发一下我给你打印也成。因为必须证明你们的父子关系。但是他说儿子的户口和自己不在一个本儿上,我只能无奈的对他说,从情理上我相信你是他的父亲,可是从法理上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我无法认定你们的亲子关系,更无法证明你们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老伯眼里很落寞,因为他不知道单位搬迁到这儿来了,所以他来单位其实绕着县城跑了很远的路。说实话看着他满头大汗的赶过来,结果没有办成事儿,我也很不是滋味。但是规定如此,只能按规矩办事。想想之前“证明你妈是你妈”的新闻,想想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不一样,“近亲属”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中其外延不相同,想想司法为民的大环境下,作为基层司法民工应该有温度有深度的思考问题,所以我今天第一次在我这个半死不活的公众号上更新了法律有关的知识整理和思考
第一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律师:律师可做委托代理人是常识。不过,律师也并非可以任意代理:①曾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离任后的任何时间内,不能担任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的案件诉讼代理人;②曾任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虽不禁止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则不可继续代理,除非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③现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不得代理诉讼案件;④港、澳居民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只能代理涉港、澳的婚姻、继承诉讼案件;⑤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我国国内民事诉讼。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所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法律服务所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存在地域限制,需要诉讼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在本辖区——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的街道、乡镇。
第二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代理不存在国籍限制,即如果近亲属系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亦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近亲属做代理人的,需提交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税单、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佐证雇佣关系。
第三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户籍所在或经常居住的社区所在居委、镇、街道等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与当事人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可为本单位推荐诉讼代理人,被推荐人不一定是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3)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诉讼代理人,但是不能以团体名义代理诉讼。
以上三类情形中的被推荐人,均应当为我国公民,并需提供被推荐人与推荐人、当事人的关系证明、被推荐人诉讼能力或经验证明、不收费证明等。
法院不保护权利的沉默者
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需向法院提供身份关系的相关证明。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人事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
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就双方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出具书面保证。
如果亲属关系证明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如果亲属关系证明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亲属关系证明非中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But现在公安机关明令不准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而社区、村居按照民政部的规定,也没有开具亲属关系的法定职责了。所以我觉得老伯想证明和儿子的亲子关系,成为法律认可的诉讼代理人,真的要大费周章,所以最后我还是决定在审限内宽限他儿子几天,让他尽快赶回来自己处理这些事。
咳咳,转入正题
为了避免出现要证明“我爸是我爸”之类的奇葩证明要求,2019年5月,司法部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目的是为了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报道,在试点地区,江苏将亲子关系证明、未婚证明等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列为试点事项。自然资源部对由于亲属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地域、历史等因素影响,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群众辗转多个部门难以获取或者无法获取的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群众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直接申请办理登记。
在2020年11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宣布,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已经在行动,但是在司法领域,还在严格沿用着近亲属代理案件必须出具证明的规定要求,未见哪家司法机关适用政府正在推行的亲属关系“告知承诺制”。实际上,在司法领域推行近亲属代理案件“告知承诺制”,是最有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还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跟司法人员的矛盾冲突。对于一些人的担心的会有人不讲诚信的借“承诺制”审查不严钻没有亲属关系而进行有偿代理的空子,完全通过加大裁判文书代理人查控系统,对多次以近亲属身份代理案件的人进行重点查处,加以公开严厉处罚的方式,进行避免。三个诉讼法规定近亲属代理制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熟知法律事务的近亲属免费为自己代理案件。这样一项利民便民的法律政策,要落到实处,却往往因为现实执行中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困难或无处开具,成了一句法律“白条”。在屡屡被媒体公开热议之后,政府部门已经开始行动,而司法部门呢?司法为民,不是仅仅墙上随处可见,更应该在体现到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诉讼便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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