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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官司可以请外地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计雁风 2022-06-21 02:16:02

本地律师可以代理异地案件吗

在大陆范围之内,持有A证的执业律师是不受地域限制的,也不会受案件类型的限制。

今年以来虽然受疫情影响,在出京入京都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还是进行了多次外地出差开庭,并且代理的外地案件均为诉讼。

除了上面的飞行记录外,还有数次高铁;离北京500公里内的,基本上驱车前往;剩下的安排了线上开庭。前段时间去苏州开庭,路线是飞到虹桥机场后高铁到苏州,结果在返京后的第二天,上海和苏州相继出现确诊和密接的报道,吓出一身冷汗,差点回不来。

还有一次去浙江沿海城市开庭,计划顺路先到杭州办妥事情后,再由杭州高铁到该沿海城市,结果台风“灿都”让高铁全部停运,开庭时间就在明日,且已身处浙江近在咫尺,只能打车前往,路上联系法官,法官诧异道“对方律师在杭州,说动车都停了,考虑到你在北京可能也过不来,是否考虑改一下时间?”我连忙道“我就在杭州,动车停了,但高速还是可以走的,已经在路上,今天下午就可以到。并且路上并没有什么台风的迹象,如果对方实在过不来,能否考虑对方线上的方式?”后法官沟通确认双方均无问题,案件正常开庭。实际上我到达时,当地除了阴天外,也丝毫没有台风的迹象,第二天甚至放晴。

当然,除了可能回不来,还有可能出不去,今年代理距离最远的案件在乌鲁木齐,乌鲁木齐也是目前防疫最为严格的地方,基本上行程码有北京记录的话,根据情况落地隔离在7-14天,为了避免案件一拖再拖,只能先到低风险地区停留14天以上“自行隔离”,才符合落地不必隔离的政策。如此种种还有很多。

算下来,今年代理的北京以外的案件,占比达到50%左右;题外话,除了代理内地案件外,也代理了香港及台湾省自然人委托诉讼的案件,尤其是台湾自然人委托的案件中,因当事人没有“台湾居民居住证”,只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不能享受

最高院法发〔20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中的无需公证政策;但因最高院在今年2月份发不了《

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疫情期间该类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提供了“线上视频见证”的便利,经与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完成了北京地区首次线上视频见证。

一般情况下,律师办理案件的经验、视野以及专业化能力,是获得非本地案件的决定性因素,这也是陌生当事人客户委托律师所衡量的主要条件。异地案件办理的过程,对律师而言也是深入认知案件,多维度感受司法环境的最佳机会。是否辛苦?这一点自然难免,经常凌晨披星出发,也在凌晨戴月落地。

总体上代理的外地案件,都是偏疑难的金融商事类案件,虽然差旅较多,但并没有达到顾此失彼的程度,每一次办案行程,也是法律人的一次修行。

身在外地,如果想纠纷当地委托律师,是否必须要回到当地呢可以通过网络和快递签约委托律师吗

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也是执业律师经常遇到的情况。

情况一:委托人是律师的亲朋好友,双方存在信任基础,这种情形下一般邮寄也没什么大问题;

情况二:双方此前素不相识或者经亲朋介绍,这种情形下才是真正考验律师的时候。律师接受委托,是有义务核实委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邮寄的情形下,无法核实签名(盖章一般很少有当场加盖的,大部分规范的公司都有用印审批,而且很少允许带出)的真实性,而且这样的案件往往都是经电话沟通。没有经过面谈,不仅很多当事人不信任律师,律师本身也对当事人身份及案情真实度抱有疑虑。

因此,这种情形下,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选择题。实践中,见过不少同行都接受了邮寄签约,因为你不接受,大把同行愿意接受。但个人认为,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案件细节,一定要慎重对待,看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补强委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于有的案件,无法核实且风险极大的情况下,建议考虑拒绝。

举个栗子:

去年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和三个子女,某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要求四原告全部到场才能立案,沟通过程中,立案庭庭长说,他们也是怕了,之前出过这样的事情,继承人之一假冒其他继承人签名起诉,拿走了所有的死亡赔偿。之后被其他继承人发现,最后大闹法院~

最后,我还是说服了立案庭法官。理由也很简单:委托手续出了问题,那是我作为律师的责任。每个签名都是我核对身份证后,亲眼看着签的(除了未成年的孩子,他父亲有法定代理权)。

但是,如果我没有亲眼见证呢?那在这样一个案件里,我就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成为继承人之一的工具~

——以上来自过于稳健的某法师学徒

本地法院可以起诉外地的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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