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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请律师有用吗

请律师 作者:令代桃 2022-06-20 22:58:02

涉嫌诈骗罪,案件清楚,证据确凿,这种情况还有必要请律师进行辩护吗

在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属于多发罪名,由于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容易导致民事纠纷被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笔者结合在具体办案中的经验,就诈骗罪的辩护方向问题分析一二。

一、分析案件有无无罪的辩护空间。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优先考虑无罪辩护的方向,虽然取保候审失败,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被定罪的。实务处理中,由于办案机关的判断可能会存在失误,并且证据有时是变化的,随着证据的搜集,可能会改变事实的认定。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是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无罪辩护中较为常见的辩护方向。司法实务中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的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待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一般在具体办案中,当事人并不具备上述的情况,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就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

(二)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涉的“事实”是否本来存在或者应当存在,成为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因素。虚构的事实必须是诈骗罪所指的事实,一般对于价值判断,有夸大成分,比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夸大与某人的关系等,不能直接认定为虚构事实。

(三)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与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有因果关系。被害人错误认识的范围,只限于能够导致受害人错误地处分财产的有关事实情况,不要求受害人对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都发生错误认识。实践中会存在受害人过分自信的行为,比如收藏品,由于受害人认为有收藏价值,花费巨资购买,但后来发现没有升值空间,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四)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如果被害人明知道对方在对自己实施诈骗行为,出于造成对方承担更重责任,或者其他特定目的的情况,主动向犯罪行为人交付了财物,这种情况由于被害人不是基于自己的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主要的目的是想让对方承担更重的责任。由于受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应当构成诈骗罪。

(五)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

在诈骗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产,而骗取财产来源与受害人,倘若在整个事件中受害人并未有财产损失,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比如,行为人将一矿山转给他人,其认为已经没有矿石,但受害人挖出了黄金,黄金的价值比一般的矿石价值要高许多,由于受害人并没有财产损失,是不能认为是诈骗的。

二、认为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后的辩护策略问题。

如果通过全面了解案件,通过事实分析与证据分析,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情况,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应积极开展工作,尽早将案件拦截下来。由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越往下走难度就会增大,所以对于有问题的案件尽早开展工作是极为有利的。

(一)侦查阶段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撤销案件的意见。

由于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一般前期只有部分材料,比如受害人的报案材料,上级机关的线索转交等,如果想要进一步的了解案件情况只能继续搜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于办案机关的认识与证据的局限,不可能每一起案件都没有问题。这就为无罪辩护提供了可能,虽然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否调查取证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嫌疑人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调查权,但调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绝对不能提供虚假证据。

辩护律师发现对于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应积极递交办案机关,特别是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争取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侦查机关是要撤销案件的。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但在实务的操作中,由于部分办案机关对于撤销案件会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撤销案件意味着犯错,并不会很爽快地撤销案件,一般先办理取保候审。基于此,作为辩护律师除了积极搜集证据及时递交办案机关,还要尽快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一旦在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案件就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或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实践中是准无罪的。

(二)审查批捕阶段积极表达不予批捕的意见。

刑事案件一般拘留是3天时间,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一般可以延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这就是黄金37天的由来!

在刑事拘留的时间内,虽然表达了法律意见,递交了相关证据,提出了取保候审的意见,但由于侦查机关对案件有自己的判断,并不一定会全部采纳律师的意见。并且实践中存在部分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将案件都递交检察院审查批捕,不批捕再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审查批捕虽然只有7天时间,也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辩护律师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要在第一时间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因为审查批捕只有7天时间,如果在第6天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也可能检察官已经作出批捕的决定,再表达意见已经没有意义。移送检察院时间的获取一般可以询问侦查人员,办案民警是会告知辩护律师的,也可以向检察院询问,部分检察院是需要递交手续才可以查询承办检察官的。

当得知承办检察官后,应尽快前往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如有证据材料,也要递交检察官,以佐证辩护律师的观点。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这样加深检察官的印象。随后安排时间尽快会见当事人,由于在审查批捕7天的时间内,检察官是要安排时间提审嫌疑人的,对于检察官提审的注意事项应提前告知嫌疑人,应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突出有利因素。在这些工作完成后,在第5天后还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关注案件的动向。

检察院一旦没有对嫌疑人批捕逮捕,那么很有可能检察官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疑问的,对于后期的辩护工作将会产生重大有利影响。

(三)审查起诉阶段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在侦查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在取保候审到期前移送审核起诉。但对于已经批捕的案件,一般在批捕后的两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时间较紧,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三种处理模式:第一种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依法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第二种认为侦查机关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楚,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两次为限;第三种情况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针对可能存在无罪的案件,绝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是可以争取的。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即没有犯罪事实;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存疑不起诉是对于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存在疑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辩护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复制全部卷宗。接下来就是阅卷工作,案卷材料会呈现案件的全貌,阅卷时辩护律师必须坚信卷宗的某一页某一句话就隐藏着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东西。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坚持下来,阅卷才会变得有意义,才能最大程度上发现案卷存在的问题。

如果经过全面阅卷,发现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该积极向检察官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当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过检委会讨论,只要通过,是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侦查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概率会更大,这也是刚才阐述的为什么要在前期不遗余力地争取取保候审。已经批捕的案件,由于已经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且目前司法改革后实行捕诉合一,批捕的检察官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同一人,如果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能会被追责,所以即使后期发现案件存在问题,也可能会提起公诉。

但如果经过详细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确实是无罪的,依然要坚持观点,坚持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为后期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四)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阶段,很多案件决胜于法庭,虽然目前直接在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为无罪的概率并不高,但有问题的案件法院是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也相当于无罪。

作为辩护律师要忠于事实与法律,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分析认为案件是无罪的,基于律师独立的辩护地位与辩护权利,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也需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刚才已经提到,对于虽然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检察院已经批捕,这种情况检察官还是会提起公诉的。

笔者手头有两起认为是无罪的案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目前均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一起案件2021年3月4日检察院移送公诉,由于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获利,法官也认为案件存在疑点,到了今天2021年9月7日,已经过去六个多月,仍然没有下发判决。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一审一般三个月,需要延长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延长三个月。我一直催促法官,给出的理由检察院申请延期搜集新的证据,但到现在仍然没有新的证据。因为我坚信这起案件确实是无罪的!

另一起案件,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我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涉案金额140万元,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判,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诉,经过与二审法院的充分沟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后,主审法官没有采纳指控的两笔款项,两笔都是50万元,只剩下40万元。由于我方坚决不认罪,又给出了七年的有期徒刑,比一审下降四年,由于100万不是诈骗金额,不再退赔,只退赔40万元。但我方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目前发回后的二审仍然在二审中。

审判阶段坚持无罪辩护可能会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效果,对于确实是无罪的案件,法院是可以直接宣判无罪的,当然也可能说服检察官撤回起诉,另外一种情况是给出较低的刑期,留有余地的判决。因为毕竟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一旦无罪释放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

三、诈骗案件罪轻辩护的方向问题。

不得不承认,司法机关处理大部分案件是不存在问题的,定罪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有利因素,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案件有无改变罪名的可能。

改变罪名是目前罪轻辩护较为常用的手段,笔者手头有一起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260多万元,如果罪名成立,主犯绝对在十年以上,即使从犯也有可能会判处很高的刑期,经过细致分析,我认为不应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并没有采信辩护律师的意见。我就在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的意见是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来检察院经过开会讨论认为确实不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批捕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后来只判处了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所以从上述笔者亲办的案例来看,在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要把过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无罪释放,而应该将有效的精力放在能否改变案件的定性,从而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拿到一起案件,需要分析构成的要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进行详细分析,寻找是否有指导案例进行参考,全面分析后才会设计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策略。

目前就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在网络犯罪领域,一些帮助行为容易被定为诈骗罪,比如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这类犯罪由于与上游的犯罪没有犯意的共谋,定为诈骗罪是过于牵强的,某些帮助行为是独立成罪的,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抽丝剥茧,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促成改变罪名。

(二)把握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嫌疑人已经构罪的情况下,由于刑事案件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需要辩护律师用好、用足有利因素,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尽早争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在拘留的前37天具有更大的概率,所以在前期争取取保的概率会大一点。比如在没有移送审查批捕前,嫌疑人刚被刑事拘留,特别是涉众类犯罪,基层员工完全没有必要羁押在看守所,积极向办案机关表达取保候审的意见,尽快将违法所得退掉,考虑到员工的身份,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取保的概率是较高的。

上文已经提到,刑事拘留阶段与审查批捕取保的注意事项,这里不再赘述。如果前期没有取保的可能性,或者难度极大。这种情况就需要等待时机,比如办案机关明确告知不会办理取保候审,还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就不要先退违法所得。关于受害人的谅解也是如此,有的受害人要求极高,嫌疑人家属由于期望也较高希望达成谅解后尽快释放,但囿于各方面的因素,不可能满足各方的要求及期望。

2、审查起诉阶段分析有无相对不起诉的可能。

对于已经在前期取保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的概率就会更高。相对不起诉又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案件的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六千,由于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五千,嫌疑人将获利退掉或者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是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

在涉众类诈骗案件中,由于基层员工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所起的作用较小,一般被认定为从犯,这种情况加上退缴违法所得,一般作出不予起诉的概率就会很大。由于不予起诉的嫌疑人没有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不视为有罪的。

3、争取适用缓刑。

在已经认罪的情况下,案件没有不予起诉的可能,争取适用缓刑是可行的方案。但需要注意时机,在现在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并且一旦认罪认罚签署后法院采纳的概率极高,就需要将辩护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经过阅卷及分析,就案件存在的有利因素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经过沟通协商,强调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检察官会考虑从轻、减轻的因素。

如果退还获利检察官是可以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的,应积极配合检察院退还获利。反之,检察官没有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院审判阶段再退还是较为明智的选择。法院审判阶段还有可能,因为退还违法所得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相当于在审判阶段创设了一个有利情节,法官会考虑的。

4、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成熟后逐渐全面铺开,目前适用于所有案件,虽然从理论上适用刑事领域的各个阶段,但具体到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适用更多一些,并且检察官更具有能动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绝大部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随着办理案件的增多,也发现有的检察官对案件有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给出的量刑建议较为客观公允,是可以接受的。但有的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并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建议羁重,导致嫌疑人不愿意签署。对于量刑建议较为合理的情况,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对于量刑过重,明显超出所涉罪行的量刑建议,不建议当事人签署。

虽然绝大部分案件的认罪认罚法院是要采纳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案件法院是不采纳的。针对当事人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就需要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全力以赴进行辩护,努力说服法院采纳观点,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以上意见,是答主在具体办案中的一些经验,希望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涉嫌诈骗到底要不要请律师(全案)

最近有很多诈骗公司被一锅端,咨询我这类案件的人也比较多...首先,要感谢我们的国家,为我们创造更加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愿天下无诈!其次,对于那些曾经犯过错的大家,我给的建议就是勇敢面对自己的错误。

最近总有人问我,诈骗案/帮信罪

请律师

真的有用吗?

那肯定是有用的,但也不是全都有用,我接触过的刑案不少了(基本都是诈骗or帮信居多),各个地区的案子(判罚力度不同)都多少了解一些,每种类型的犯罪(比如个人、团伙、单位)都知道一些,有些对于刑事案件不专业的律师是真坑啊,但凡前期有点良心,也不至于...

(端好你们的小板凳,码字不易)

这里直接给大家看几个经律师介入后无罪释放的案件,涉嫌并不是“一定”:

【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某区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公开开庭审理,因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申请撤诉;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E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起诉。

由此,被羁押长达两年之久的刘某被无罪释放。

有些人会认为已经证据确凿,没有必要了,实际上我们认为的证据确凿还真不一定就真的确凿,比如说公司的业绩表可以作为证据吗?是否有出入呢?一定是100%真实没有被他人篡改过吗?比如说个人所得就一定是赃款吗?其中包不包括加班工资呢?比如说受害者没到案且拒绝配合指证,整个案件还能合理存在吗?

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同为诈骗罪,但判罚力度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同样是诈骗罪,还会根据实际行为分为普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一旦认定有误,那原本缓刑的变成实刑,刑期多个一年半载的也是正常的;

另外,每个人的对于事物的理解等等都是有差异的,显然不能因为公安说是什么罪就是什么罪,不排除有部分公安工作人员敷衍了事、“批量处理”,当然绝大多数都不会这样,我这里说的是个别情况,律师的介入可以在当事人的角度帮助当事人“正名”。

比如:

【诈骗罪】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大家都知道诈骗罪是根据“数额”来确定大致的量刑区间的,再加上一些其他的加重/减轻的条件,最终确定判罚结果。

然鹅某些不“直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帮助犯就很有可能量刑过重,这是由于并没有对标的“数额”,比如开发爬虫软件的程序员?比如完全不涉及销售任务的在线客服?再比如说...

其次,每个检察官、法官的认为是不一样的,可能在A法官的眼里,诈骗罪必须严判,3-10年的区间,判了5年;B法官认为嫌疑人主观恶意不大,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初犯偶犯等,还可以再给机会,判了缓刑。

那么,律师的介入可以给法官提供判刑的参考依据,同地区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地区的判罚结果等等,尽力说服法官。

【刑事案件】涉嫌诈骗到底要不要请律师?(二)

刑事案件 涉嫌诈骗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有用,当然有用。

但很多人(包括受害人)往往误解了这个有用的含义

,以为律师能够颠倒黑白,把有罪的辩成无罪的。拜托,如果真的这么神,还要公检法干啥?

律师辩护的作用,仅限于这个案件真的有辩护空间,而有辩护空间的,

往往是本身案子就有问题的,

要么是事实有问题,要么是证据有问题。

我从来没见过,事实完全审查清楚,证据也很扎实的案件,律师把有罪的诈骗团伙被辩成无罪的,根本没有。我只见过,把本就不应该算在诈骗团伙里的人,从涉嫌犯罪辩成无罪。

啊?什么叫本不应该算在诈骗团伙里的人?我不管,他们就是一伙的,就是诈骗犯!把他们全抓起来判刑,一个也不能放过!

其实,这两年为了打击各种诈骗犯罪,

出现了不少人为凑数和拔高的案子

最近很多案子是这样的,有些刚毕业的学生,初入社会没经验,第一份工作就把简历投到了诈骗公司里,当一个小文员、小前台他也不知道公司业务是什么,就每天上上班领领固定工资。突然有一天,公司被端了,他也一起被抓进去。如果这种情况不找个律师帮他说话,去和公检法沟通,他有很大可能会被判刑。

他有错吗?他有罪吗?

虽然他是在诈骗公司上班,但你能说他也是诈骗犯吗?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他也是受害者,被正义之剑误伤的受害者。

啊?什么?你说有些律师没良心,钻证据漏洞,导致法院判无罪,帮诈骗团伙洗白脱罪?

哈哈哈,律师是有通过突破证据链,让被告人罪轻甚至无罪的。

不过,你仔细想一想,公安局检察院查不清案件事实、证据也不充分搜集,就贸然抓人起诉,那么,

真正令人恐惧的不是被告人脱罪,而是(_________________)

最后放上一张正义女神像,你们说,

为什么正义女神是蒙着眼的呢

?(来源百度,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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