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身一人在看守所如何请律师
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谢两位邀。
刑事辩护并不是只有“无罪”这种结果,事实上,在实践中的刑事辩护,更多的是往罪轻、轻判的结果上辩护,以取得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而且,“证据确凿”也不一定就能导致有罪的结果。我简单说一些吧。
一、证据部分
在目前,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还多少会存在一些瑕疵,轻的可能可以事后补救,重大瑕疵则很有可能导致证据缺乏合法性。
一个证据,即使它真的能够证明事实,只要来源不合法,就必须在认定事实中排除。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存在的问题,一般人是无法看出它在法律上存在什么毛病的。
像这些问题,如果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当庭提出,那就对削弱有罪证据有很大的帮助。也许我们经过事后补救、重新审查后仍然会采信这些证据,但也会因证据存在瑕疵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此外,律师也是很重要的帮助当事人调取证据的帮手,虽然在实践中律师主动取证的不多,但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律师取证是很关键的。
二、事实认定和案件细节部分
有时候,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会比法官更深,或者看到法官忽略的内容。
在涉众的案件中,比如打群架,如果没有律师去认真找出证明被告人具体作用程度,遇到一个不怎么认真的法官,可能就是笼统判了,而不去具体区分每个人的地位、作用。但如果律师提出来,就很有可能使当事人因为具体作用相对较轻(比如没拿工具打人,只打了一下,打的是手脚等非要害等)而比其他同案人判得轻。
三、对法律问题的把握
即使是同一事实,在司法中也仍然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在常人看来毫无争议的犯罪事实,在定性上往往有很大的争议,甚至涉及到死与不死,罪与非罪,量刑是三年还是十年,等等。
有时候,我们虽然在案件定性或者情节认定上持不同意见,但由于该问题本来就有争议,既然控方以A观点指控,我们反对A观点而采纳B观点也没有压倒性的权威,如果辩方不提出B观点,那我们一般就直接以A观点判了。
在同一行为可能涉及到多个罪名时,刑辩律师在罪名论述中大有用武之地。如被告人先以某种事由(冒充警察查车、制造相撞之类的矛盾冲突、假称被害人有盗窃自己财物的嫌疑)略带强迫地将被害人带离原地,使其与手头的车辆、行李、货物等不便随身携带的财物分离,然后其他同伙趁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此类在定性上也存在较大争议,因使被害人与财物分离的事由是虚假的(诈骗),使被害人与财物分离时又使用了暴力(抢劫),最后取得财物的行为是背着被害人实施(盗窃),最终如何选择罪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此时控方一般都是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抢劫),而如果辩方提出应定为盗窃,又言之有理的话,被采纳的机会就很大。
同样的例子还有盗窃与职务侵占,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等等。
另外,实践中的刑事法官,也不是个个都像我这么业务精湛的,有时候刑事法官可能对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或者没有认真研究过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或案例。这也需要刑辩律师有足够的水平发现并提出这方面的问题。
四、量刑上的帮助
一个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在量刑方面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如被查扣的财物。很多刑辩律师都忽略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被告人被查扣的财物提出不用没收的意见。事实上,除了一些很明显属于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的财物(如盗窃用的万能钥匙、伤害用的刀具、赌桌上查到的钱)以外,还有很多涉案财物介于可没收和不必没收之间,例如,开车去盗窃时所驾驶的车辆,打电话叫人来打架时用的手机,没有在赌博现场而是在现场外的车里放着的现金。刑辩律师如果提出这些不属于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往往也能够被法官采纳而不判没收,这是个很容易赢得当事人印象分的得分项目。
此外,在涉及死与不死的重刑案件中,律师也能做很多量刑方面的工作。但这个可以算是律师自己的商业秘密了,我不便透露。
对于其他的一些案件,律师其实也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提出有利于当事人量刑方面的意见,即“酌定量刑的情节”。
五、经验丰富
刑辩律师,尤其是当地的律师,只要愿意费心思,就很容易能了解到办案法官甚至法院的案件思路。
大概就是这些吧。
前段时间正好系统地写过一篇文章,我感觉很符合这个问题了。有兴趣请移步专栏文章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满足这3个要求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在我们平常的生活当中,很多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无法自己解决,却又没钱请律师,无法公平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要求都有哪些?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外国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应该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辖区居民可先向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后,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和指派;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申请法律援助应带哪些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在申请法律援助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受援助人在解决问题而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应当向法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
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
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
?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
?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
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
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
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
在笔者看来,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
要说“小动作”为何?参考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规定即可知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赘述了。翻翻这些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不就是这些“小动作”搞的鬼吗?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
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
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警察同志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侦查机关均将立案质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也就意味着
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
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
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始终做的是无罪辩解,侦查人员却在外面积极鼓励家属帮其退赃
,由于此案在一审未请律师,且当事人与家属均未收到过对方的来信,所以家属想着,既然侦查人员说了退赃好,家里也能拿得出那些钱,早退不如晚退,还不如早早退了算了。后来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找到我们为他代理。尽管我们二审打下来最终以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告终,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但其还是对家属当初一意孤行退赃的行为表示埋怨。“
本来没有的事儿,他们一退赃,不就反而证明我有事儿了嘛
”。虽然说这种说法是否于理有据尚值得商榷,但要说退赃行为能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一点儿都没影响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罢。
我们还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家属接受了警察的建议,以为是小案子,所以没请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急的直跳脚,后面等我们介入,将案情给家属讲了之后,家属才恍然大悟,这种要判10年以上徒刑的指控事实哪里是小案子嘛。
“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们眼里的大案?!”
这是家属后来给我们说的原话,到现在笔者都记忆犹新。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二、帮助当事人识破“威胁”、“诱供”等非法取证的伎俩
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三、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太过繁杂,考虑到笔墨有限,笔者暂略捡一二为例。在笔者看来,在当事人接受讯问时,核实自己所言与笔录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注意事项中的重头戏。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
在侦查阶段
,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法官再不核实的话,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在能够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